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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

第一部份:

总则

A.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B.产品安全药剂师

C.产品工艺规程

D.合同事项(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第二部份:

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B.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第三部份:

质量控制

A.质量控制法规

第四部份:

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A.投诉的操作规程

B.投诉处置

C.产品召回

D.自检

E.培训

 

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

1.总则

概念

第一项

1.本规范中的术语“标签和包材”是指产品的容器、外包材、说明书和贴在容器和外包材上的标签。

2.本规范中的术语“批”是指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的一个持续的生产进程中生产出来的具有均一性质的一批产品。

[包括原料和生产进程中出现的、经进一步加工成为成品的物质(以下提到时称为“中间体”;

第三项下的第一段第二条、第六项下的第一段第2-D条和第二段的第1-A,F,J条、和第八项下的第一段第1-A和B条)。

3.本规范中的术语“控制单位”是指已经经证明为具有均一品质的一批标签和包装材料。

4.本规范中的术语“验证”是指确认和证明从生产厂房和设备、操作步骤和进程和其他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方式(以下称为“操作规程”)得出的预期结果。

5.本规范中的术语“干净区”所指的范围包括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原材料称重和药物配制区和容器清洗后的晾放区。

6.本规范中的术语“无菌区”所指的范围包括作业区里无菌药物和消毒后容器晾放的区域、药物灌装及容器密封区、无菌操作区例如执行无菌查验及相似操作的区域。

生产控制主管及QC主管

第二项

1.药品生产商(以下称为“生产商”)应该在每一个生产车间指定一个负责生产控制单位的人为生产控制主管和一个负责质量控制单位的人为QC主管,他们在产品安全药剂师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2.质量控制单位应该独立于生产控制单位之外。

3.生产控制主管不该该被给予具有任免与之协作的QC主管的权利。

产品安全药剂师

第三项

1.产品安全药剂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2).通过对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评估,决定是不是放行产品出车间;

(3).依据报告的文件,确保验证、自检、培训和在第15项下的第5段第1条指定的确认工作能顺利而适当的执行(报告的文件见第10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1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4项下的第一段的第2条和第15项下的第5段第2条)。

(4).第11和12项指定的职责。

2.生产商应该尽力促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责。

产品工艺规程

第4项

对于生产相关药物的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为每一个产品项目准备一份产品工艺规程,其中须描述以下内容:

(1).生产指令

(2).生产程序

(4).其它必要的内容

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第5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生产控制法规,来描述原材料等的贮存、生产进程的控制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同时对于每一个作业区,生产商也应该准备一份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来描述厂房、设施(包括分析和查验的厂房、设施,以下同此)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卫生学状况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第6项

1.生产商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按照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本地履行好以下与药品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

(1).发布生产指令,描述生产进程中的说明、注意事项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2).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按照生产指令生产药品

B.制定每批药物的批生产记录(若是药品不组成批,则为其制定生产代号也可以,以下同此)

C.肯定每一批产品的标签和包材是正确操作的,没有贴错包错的,并有确认记录。

D.按批恰本地贮存原料和产品,按控制单位恰本地贮存标签和包材,而且处置原料、标签和包材、产品的接收和分派,并有相关的记录。

E.确认厂房和设施的清洁,并有相关记录。

F.确保生产人员的卫生状况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G.对厂房和设施进行按期检查和保护(包括仪器的校准),并有相关记录。

H.其它必要的职责。

(3).按照贮存、接收和分派的记录文件,确认生产控制和生产卫生控制已恰本地履行,并在写给产品安全药剂师的报告中报告结果。

(4).保留生产、贮存、物料的接收、分派和生产卫生控制记录至记录日期以后三年[若是被记录的药品标明了货架寿命(包括有效期,下同),则保留至货架寿命后一年]

3.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法规

第7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质量控制法规来描述搜集样本及评估查验报告的方式,和其它必要内容。

QC主管的职责

第8项

生产商应该促使QC主管按照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系统、恰本地履行以下有关质量控制的职责:

(1).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按批搜集原料和产品的样本、按控制单位搜集标签和包材的样本以进行分析查验,并有记录。

B.按批或控制单位对搜集到的样本进行分析查验并有记录。

附文:

当下面一到四条的分析查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一到四条的对适合的分析查验不引发妨碍的查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1).只换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查验:

其它的查验机构。

(2).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查验:

生产商的其它查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查验机构。

(3).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查验和动物实验:

(4).产品的分析查验[除外第(3)条中的分析查验]:

生产商的其它查验设备

C.从每一批产品中留一批样品,样品的数量至少应该是做必不可少查验所需数量的两倍,这批样品应该自生产之日起,在适当的贮存条件下贮存三年[如产品已标明货架寿命,则贮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上一年。

对放射性药品为货架寿命加上一个月]。

此规定对于不组成批的药品不适用。

D.执行对分析查验设备和仪器的按期检查和保养(包括仪表的校准),并有记录。

E.其它必要的职责。

(2).评估分析查验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和生产控制主管。

(3).所有分析查验记录应保留至记录之往后三年[已标明货架寿命的药品,保留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一年]。

对不组成批的药品此规定不适用。

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9项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套进行验证、投诉处置、产品召回、自检和培训的操作程序的文件(以下称为“操作规程”)以保证从下一项到14项所包括的职责的适当履行。

验证

第10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验证的人依照验证操作规程去履行以下职责:

(1).以下情况进行验证:

A.刚开始生产药品的新车间

B.遇有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改变时

C.其它为正确履行药品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所必需验证时

(2).将验证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验证记录应保留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2.若是上段中第一条的验证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需进行改良,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办法对其加以改良,并对所采取的办法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留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投诉处置

第11项

在收到对生产车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的投诉后,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按照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若是投诉的问题能很明显地归因于生产车间,则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调查投诉问题的原因,若是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需加以改良,则应采取一切办法进行改良。

(2).制定投诉处置记录,描述投诉的内容、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所采取的纠正办法,并保留此记录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产品召回

第12项

当由于产品质量等的问题发出产品召回的时候,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依照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若是致使召回问题的原因很明显地与生产车间无关,那么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产品召回后调查问题的原因,若是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需加以改良,则应采取一切办法进行改良

(2).召回的产品应该单独寄存且必需寄存一段肯定的时间,恰本地处置召回产品。

(3).制定产品召回记录,描述致使召回的问题、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所采取的纠正办法,并保留此记录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自检

第13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自检的人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生产车间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执行按期自检

(2).将自检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记录自检结果,并保留记录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2.若是上段中第一条的自检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需进行改良,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办法对其加以改良,并对所采取的办法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留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培训

第14项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培训的人按照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与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将培训的情况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记录培训进行的情况,并保留记录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2.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按照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有生物制剂等剂型的生产或分析查验人员进行关于微生物学、医学、兽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对无菌区操作人员或其它进行病原性微生物处置区域的人员进行有关避免微生物污染的必要操作的培训。

4.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第15项

1.一个生产商将部份生产进程委托过另外一个生产商负责(以下称前者为“委托方”,后者为“被委托方”)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签定一份合同,为了确保相应生产进程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能恰本地履行,合同需包括以下内容:

(1).被委托的生产进程的范围

(2).合同规定的进行生产的技术条件(以下称为“按合同加工”)

(3).在被委托方的生产车间里按合同加工方式生产出的合格品需通过委托方的按期确认。

(4).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的说明。

(5).当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进程中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提出必要改良办法的说明后,委托方应该确认这些必要的改良办法已经采取。

(6).运输和传送进程中的质量控制方式。

(7).其它关于确保“按合同加工”方式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生产出合格品的必要内容。

2.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该在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生产卫生控制法规、质量控制法规、和操作规程中描述两边所签定合同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任一方均只需制定与其所承担的生产进程有关的文件资料,第4,5,7,9项与此不矛盾.

3.此项下第一段第四条中提到的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的说明应该备有证明文件。

4.被委托方应该将其产品安全药剂师对按合同加工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评估的结果以书面报告给委托方,并放行产品。

5.委托方应该派一个预先负责此项事务的人履行以下职责:

(1).确认此项下第一段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的执行。

(2).将此确认结果书面报告给委托方的产品安全药剂师。

(3).制定本段第一条中的确认结果的记录,并保留此记录至记录之往后三年。

第16项

1.当生产进程是在生产商的两个或多个生产车间进行时,生产商应该成立起一套针对运输传送进程的质量控制的方式,和为了确保生产进程中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能适当执行的其他方案。

2.生产商应该在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生产卫生控制法规、质量控制法规和操作规程中描述上段所成立起的方式和方案。

药品生产等的厂房、设施规范

2.药品等的生产商

对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标准对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不适用。

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内阁指定的药品除外,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包括第18项下第2段已作必要修正的内容;

第19项,第5-3项,第14项到第14-3项中相同的内容均包括)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车间应有足够的保证产品生产[包括中间体生产,本规范第10项第2条除外,以下同]的设施和设备

(2).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附文:

以下D、E、G条要求对在原料药最终净化之前就开始生产进程的作业区不适用,但这些生产与原料药净化的设备应该相对密封)

A.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B.与生活区和其他不卫生区分开。

C.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E.地板应该是木制、混凝土或与之相当的材料制成。

F.有处置污水和废物的设施或设备。

G.有人员消毒设施。

H.有处置生产特殊物质时释放的毒气的设施。

(3).作业区原料称重、配制、灌装或产品密封的工作间(作业区里原料药的工作间是进行从灌装到通过最终净化的中间体的密封的地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工作间的工作台的建造应该不影响执行流畅、适当的操作。

B.通道的设计建造应该不允许非此工作间的人员利用。

当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不会带来任何污染的时候此规定不适用。

C.工作间应该有可以被锁上的入口、出口、窗户。

D.工作间的天花板应该是木制、混凝土或与之相当的材料制成,以避免尘埃或泥土掉下。

E.工作间的地板应该是混凝土、瓷砖、灰泥、木质制成,且表面应滑腻无裂痕,或也可以是其他可清洁材料制成。

F.工作间内各类管道的设计建造应能避免尘埃与泥土在其表面沉积。

当管道能够很容易清洁时,此规定不适用。

(4).有足够的设备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贮存既卫生又安全。

(5).有足够的设备和设施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查验。

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非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

第5-2项

非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仅限于内阁指定的药品,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车间有知足产品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2).能够使生产进程流畅、适当,且容易清洁。

(3).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B.与生活区和其他不卫生区分开.

C.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E.有处置污水和废物的设施或设备

F.有人员消毒设施.

G.有处置生产特殊物质时释放的毒气的设施

H.按照所要生产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和生产进程,工作间应该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避免尘埃或微生物污染。

当生产设备即有此防污染功能时,此规定不适用。

I.当一种药品很容易扩散而且小剂量即可引发过敏性反映时,其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独立;

或当有两种很容易彼此交叉污染的药品同时生产时,其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与另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分开。

J.有冲洗室、洗手间和更衣室。

K.作业区原料称重、配制、灌装或产品密封的工作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间的工作台的建造应该不影响执行流畅、适当的操作。

(2).通道的设计建造应该不允许非此工作间的人员利用。

(3).工作间的入口和出口不该该直接对外界打开,紧急出口除外。

(4).工作间应该有可以被锁上的入口、出口、窗户。

(5).工作间内污水处置设施的建造应能避免其对室内的污染。

(4).有必要的设施能保证分开寄存的原料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5).有供水设施能保证生产进程中供给合格、足量的水(包括设备运转和清洗容器所需要的水,以下同)

(6).有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查验的设备和设施。

当下面A到D的分析查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A到D的对适合的分析查验不引发妨碍的查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A.只是从头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查验:

B.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查验:

C.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查验和动物实验:

D.产品的分析查验[除外第C条中的分析查验]:

生产商的其它查验设备

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

第5-3项

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仅限于内阁指定的药品,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车间有知足产品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2).能够使生产进程流畅、适当,且容易清洁。

(3).有冲洗室、洗手间和更衣室。

(4).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要求D和要求F对那些生产进程安排在最终净化之前且生产进程中的设备有很好的密封性的作业区不适用。

A.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C.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F.有人员消毒设施

H.在用原料生产原料药的中间体的进程中,若是小剂量的原料即可引发超敏反映或此种原料对其它药品易产生交叉污染,则生产原料药的设备应该具有避免原料药产生污染的功能。

(5).执行最终净化以后的操作的作业区,除应符合前述的A到H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所要生产药品的剂型、物理性质和生产进程,工作间应该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避免尘埃或微生物污染。

B.当一种药品很容易扩散而且小剂量即可引发过敏性反映时,其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独立;

C.在作业区内,进行灌装和中间体的密封且已经通过了最终净化的工作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若是工作间内有避免从外界引入污染的设施和设备,则此规定不适用

(6).有必要的设施能保证分开寄存的原料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7).有供水设施能保证生产进程中供给合格、足量的水

(8).有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查验的设备和设施。

A.只是从头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查验:

第1部份通则

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以下均与前面的相应部份相似)

第2项

1.Themanufacturerofdrugs(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manufacturer”inthischapter)specifiedunderArticle1-2,Paragraph1,Item1,2or4oftheEnforcementOrdinanceoftheLaw(CabinetOrder,1961,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Ordinance”)[intendedforhumanuseandlimitedtothosepartofthemanufacturingprocessofwhichisperformedinpartialprocessingplantstipulatedinArticle1-3,Paragraph1oftheOrdinanceaslicensedunderArticle12,Paragraph1oftheLaw(theLawNo.145in1960),inaccordancewiththecategoriesspecifiedbyMHWOrdinancepursuanttoArticle1-3,Paragraph1oftheOrdinanc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partialprocessingplant”),hereinafterreferredtoas“drug”]shalldesignate,ateachmanufacturingplant,amanufacturingcontrolmanagerresponsibleforthemanufacturingcontrolunit,andaqualitycontrolmanagerresponsibleforthequalitycontrolunit,whoconducttheirdutiesundersupervisionofaproductsecuritypharmacist(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productsecuritypharmacist”).

2.Thequalitycontrolunitshallbeindependentofthemanufacturingcontrolunit.

3.Themanufacturingcontrolmanagershallnotholdthepositionofthequalitycontrolmanagerconcurrently.

Article3

1.Theproductsec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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