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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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八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是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同年度间如果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三章学费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和“注册选课制度”。

凡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取得其他形式资助等途径,及时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在选课前,需将应交纳的费用足额存入本人银行交费卡或通过缴费平台支付,特殊情况也可到学校财务处现金交费。

学生缴费后可领取电子收款收据。

新生报到前或于报到日当天,以存入银行交费卡、现金交纳或缴费平台网上支付等方式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予以注册。

第十条根据规定,学校本科生专业调整类型分为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调整和学生提交申请调整两种。

相关学费调整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调整

大类招生专业中如包含不同学费标准的专业,大一入学时所有学生暂按最高学费标准收取第一学年学费,待大二开学时,对分流到非最高学费标准的专业同学,退还大一学费差额。

(二)学生提交申请专业调整

从转专业学年起,学费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以前年度已缴学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学校确定各专业的学分制学费计算办法和收取标准。

学费分为理论教学学分学费和基础学年学费。

理论教学学分学费实行统的收费标准,每学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基础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因专业而不同,各专业基础学年学费标准详见附表。

对所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对于补考仍不及格并申请重新选修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制攵取学费,并收取20元考试费。

第十二条成人教育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自行确定,学费标准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留学生的收费管理具体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按照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或情况特殊的学生,经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定,可予以减免学费。

第四章住宿费管理

第十五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以及留学生由学校统安排住宿,并按照批复的住宿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自愿申请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该学生可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学校不再收取该学生的住宿费。

第五章退费处理

第十七条转(退)学学生的退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转(退)学的学生,须交清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一)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学习和实际住宿的时间长短按月退还学费、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月退费标准为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的平均值。

(三)办理退费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以退学通知单日期为准。

(四)办理学费退费的学生,须持交费收据,并简要注明退费原因,经学生所在院(部)、教务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签,财务方可予以退费。

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休学、复学及提前毕业的学生收费、退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因故休学,当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该生复学后不再交纳复学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在基本学制内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不予退还学费;

欠交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不能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办理住宿费退费的学生,须持交费收据及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院(部)、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学生处)、后勤处和财务处共同审签,财务方可退费。

特殊情况,还须经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其它退费条件的学生,经领导小组或校领导批准,可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交费后应及时下载并保存电子版交费收据,以备日后核对账目和退费使用。

电子收据领取的流程,可关注**大学财务处公众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仅限于本通知执行后入学的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实行缴费上学,按标准、按规定时间缴费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严格使用省财政统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费和税务发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由财务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收代缴及服务性收费等项目。

第五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以及私设

“小金库”等。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收费工作由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等部门协作完成。

第七条收费工作目标:

规范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的收费工作;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保证学生收费工作合法、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学校的收费管理服务。

第八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务委员会(招生办)、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招生的部门职责

1.按时向财务部提供新生名单(**、性别、**号),接收财务部办好的校园银行卡,并将卡片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给学生。

2.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助学贷款信息、学费减免、学费补助等信息交财务部,并同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3.按时(开学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名册(包括学号、**、班级、专业、院系别、书院班级等),财务部依此信息进行扣款。

4.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5.督促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学生缴纳和欠费催收工作。

(二)教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教学组织安排的部门职责

1.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变动信息,提供学分制收费管理下学生所选学分数、学年等信息。

2.按时(专业调整后的1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专业调整数据(包括学生学号、**、原专业班级、现专业班级)。

3.按时(开学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教材费收费信息(学号、**、班级、收费金额)。

4.按时(报名后的1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报名费、辅修费、学分学费等学生缴费信息(学号、**、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5.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办理证、卡、成绩证明等缴费的学生信息(学号、**、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6.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总务委员会等负责学生宿舍安排的部门职责

按时(报到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住宿情况以及后续宿舍调整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学号、**、班级、宿舍号、延长住宿、退宿、宿舍调整等信息,以及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四)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学生收费政策宣传;

做好学生收费及欠费催缴;

分发学生的缴费票据;

做好面向学生的培训项目的备案准备工作;

其他有关收费协调等工作。

(五)财务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学生收费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修订学生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学生收费年度报告、专项检查以及收费备案等工作。

2.做好学生收费信息公开,按时公开学校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检查学生收费过程中的政策落实情况。

3.管理和维护学生收费系统,接收其他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和收费信息,办理学生银行卡交招生部门寄送,并根据信息更新收费数据库。

4.具体组织和落实扣款和收款工作,按时向各部门提供缴费票据以及收费和欠费信息,提供电子数据接口,组织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九条所有向财务部提供的缴费信息必须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档各一份,纸质档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收费经办部门应按期在相关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并注明收费时间。

第三章学生收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均有义务缴纳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同时,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备案批准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报到时须先办理缴费手续,缴完费用后(才能办理有效注册手续和申请校内各项资助和奖励。

申请助学贷款、补助、减免的学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在有效注册后才有正式资格修读课程、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获得相应的学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注册的,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学生收费程序与办法

第十四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详细可见校内公示牌、财务部网页和通知。

第十五条每学年报到前后的一周为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时间。

所有在校生(含新生)需将学期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存入学校为学生开设的银行卡内,由财务部统扣款。

学生校园卡在缴清在校期间所有学杂费后方可注销,校园卡遗失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得销户重新开卡。

第十六条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期间未能缴费的,可以在批量扣费期结束后,登录学校网上缴费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进行支付;

或关注财务部微信公众号,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第十七条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学杂费后及时打印票据并通知学生管理部门(书院等)到财务部领取并及时分发收费票据至各学生。

第十八条所有学生相关信息(如留降级、延长学年、转专业、住宿等)的变动,由教学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进行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延期毕业学生无需预缴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五章办理减免、贷、缓等规定

第二十条全面落实以“奖、贷、助、勤、减、免、补”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二条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申请事宜由学务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费的(不含教材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其他代办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注册交费时间提交申请,承诺交费时间、金额等。

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校期间一个学生最多只能办理两次缓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减免和缓交须向所在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书院、学务委员会、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务委员会汇总后送交财务部办理。

第六章学籍异动者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中途学籍异动学生凭教学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异动单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因休学重新入学、降级、转专业、学年延长、退宿重新入住的学生,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书面材料(注明原因、调整时间)到财务部办理交、退款手续。

其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新专业学费和入住宿舍标准实行。

如因新老政策交替导致费用标准有差异的,则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标准执行;

涉及专业学费及住宿标准有差额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休学以及复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按照每年十个半月计算(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7月15日),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签名和签章)的书面材料(注明原因、调整时间)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退学和休学时间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

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复学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

B)的,应按全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超过15日的,按半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已收取的学杂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九条学生病逝或因病等原因退学,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可以凭审批的书面材料全额退(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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