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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滨源化工事故处理情况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该项目主要装置:

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

主要原料:

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

主要产品:

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

中间产品:

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

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2201504-05号),2015年4月21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利国用2015第0128号)。

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

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

主要工艺流程:

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

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

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

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左右。

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

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石油苯储罐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

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

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

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

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

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

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

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

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

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

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

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

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深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

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

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

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

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

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

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

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

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

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

跟踪督导利津县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

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建设;

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

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

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

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

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

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郭新照,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安监办主任。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试车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孙建强,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派出所所长。

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企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监管不力。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王志远,群众,利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张学峰,中共党员,利津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

对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力。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袁秀宝,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法制工作负责人。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到位;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处理不到位。

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李兆秀,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主持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行为。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纪念敏,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工程股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监管和查处不力。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8.孙象平,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员。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查不严,对发现的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核实、处置不到位。

9.郑永俊,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书记、大队长(现役)。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宋玮合,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

11.高振宇,中共党员,利津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批准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2.崔树功,群众,利津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3.于秀勇,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审批大厅、工程股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14.薄国本,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

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

15任传涛,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乡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6.宫长江,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书记。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督促刁口乡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力。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17.左振明,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8.李维国,中共党员,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9.张顺,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批准事故企业项目建设手续;

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

20.王炳芳,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

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

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21.刘相永,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批把关不严;

督促指导下属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22.赵绍青,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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