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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变更案例分析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暖通工程、生活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用房照明、动力配线等分项工程)

  B.工程量不足;

  C.招标工程比施工蓝图要求标准程度低;

(中控楼外装修标准档次提高)。

  ②工程施工期间正处于雨季高峰期,受连续雨天天气影响造成2012年7月份升压站站址东北侧山体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站内生产区出现深度达2m大面积淤泥地质。

我项目部在清理滑坡土石方及场地内淤泥地质换填的施工中,投入大量人力机械,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

  ③因当地村民阻工、其他施工单位阻工堵路、业主设备运输堵路造成的我项目部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运至现场造成现场停工。

  ④现场发生技术变更的项目较多,但现场变更多为单个工序发生变更,比较繁琐但变更涉及的费用不高。

  情况分析

  

(1)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本节内容均为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技术条款原文摘抄)①特殊说明

  综合楼所属宿舍、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主控制室、培训室、活动室等所配置的电暖器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安装。

综合楼各房间所需要的太阳能热水器(带电加热)所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安装。

  ②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升压站综合楼为三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4768m2,含室内外装修工程。

主要包含室内外饰面工程(包含内外墙面、地面、顶棚)、室内门窗工程、电气的布线及插座开关、照明及照明配电箱、网络闭路电视电话布线/开关、一层及二层的动力配电箱、供暖设备、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给排水和消防等。

  2)35kV配电室、库房、水泵房、110kVGIS室、SVG室、油品库、柴油机房等建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工程、照明、配电室检修箱、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

  8)主变压器架构及基础及埋件、GIS架构及基础及埋件、无功补偿等设备基础及埋件、避雷针及基础。

9)室内外管线、支架安装工程土建部分。

10)围墙及基础、大门。

  11)生活及消防水池、事故排油池等附属物工程。

  12)场地平整、站内道路、场地硬化、围墙外侧挡土墙施工。

  13)电缆沟的工程(沟道、埋件、接地、支架等)(电缆沟盖板购买成品沟盖板,过公路盖板和室内盖板除外)。

  14)站内接地、建筑物及升压站辅助设施接地。

15)消防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工程。

  16)升压站消防系统所属设备采购安装、报验和验收。

17)通风及暖通工程。

  18)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工程。

  19)其它未列、但承包方根据以往同类工程经验认为应包含的内容。

③计量与支付

  所有施工项目是按照监理人提供的设备供应商图纸、施工详图、设计通知或函件及监理人批准的修正工程量和工程量报价表中给出的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各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计算和支付。

  所有安装工程的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为完成以上工作所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各项临时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方式,并按照工程量报价单进行计量和支付。

  ④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招标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⑤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的项目或发包人主动做出的设计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而变更。

如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天气影响、地质状况、水文情况、道路交通与地上地下管线影响、临时征地、工程所在地群众关系协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所需的有关部门协调等因素,均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的风险,风险控制或风险转移(如投商业保险)所需费用分摊至各项目中,不再额外支付。

  

(2)工程变更成功的关键因素和突破口分析;

  本次变更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提前筹划变更索赔目标,认真制定变更索赔方案,围绕已合同条款为中心,寻找合同条款漏洞,及时收集变更索赔举证资料。

  本次变更成功的突破口主要抓住合同条款中以下几点漏洞①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②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的项目或发包人主动做出的设计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而变更。

③综合楼所属宿舍、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主控制室、培训室、活动室等所配置的电暖器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安装。

  (3)变更或索赔的思路;

工程合同变更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合同漏洞为变更索赔突破口,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变更索赔思路及办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因此依据该合同条款,我项目部就严格按照施工蓝图及竣工蓝图进行结算工程量计算,并找出施工蓝图及竣工蓝图中分项工程施工内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工程项目特征不一致的项目,分析不一致项目的施工成本并在工程结算中做出相应的变更调整。

  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的项目或发包人主动做出的设计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而变更。

依据该合同条款,我项目部在合同内工程内容施工过程所有非我单位引起的变更及费用增加,均应有发包人承担,且合同外施工内容不包括在此项条款约束范围内。

因此我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统计整理收集非我单位引起的变更及费用增加项目和合同外施工内容的相关变更索赔的举证资料。

依据该合同条款,可以理解为上述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均由我单位负责,但在此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费用由谁来承担。

  (4)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严格按照定额及清单规范计量规则进行,并分析筛选合同清单中项目特征与蓝图施工工序及内容不一致的项目进行变更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现场的非我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及费用增加项目的证明文件。

  对比筛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施工内容,并查找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具体作法

  

(1)变更或索赔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作法;

  进场后,拿到施工蓝图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图,审图完成后由技术人员开始计算工程各专业蓝图工程量,并注明各分项工作施工内容、工序等并提材料数量,完成后交计划成本部,由计划成本部进行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对比工作,主要对比的内容有分项工程是否有漏项、是否存在工程量偏差、蓝图分项工程施工内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是否一致、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是否一致。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非我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及费用增加的项目或合同外工程内容时,及时留取相应的影像资料、编制现场变更单或现场签证单以确认变更内容及变更工程量、并由计划成本部核算变更及增加费用,及时上报监理业主予以确认。

  施工蓝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对比完成后,对存在不一致的分项工程进行单独分析,如无相同单价或类似单价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新增单价,在新增单价编制过程中人员、材料、机械的单价要安照合同及相关价格信息指导价进行调整价差。

  对比并筛选出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施工内容,查找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漏项的施工内容报价是否已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包含在总价中。

如未包含在总价中,由计划成本部根据施工蓝图的要求编制漏项施工内容预算,将漏项施工内容预算汇总到结算工程量中,以达到变更索赔的目标。

  

(2)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一受连续雨天天气影响造成2012年7月份升压站站址东北侧山体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站内生产区出现深度达2m大面积淤泥地质。

发包人认为出现该山体滑坡及大面积淤泥地质等问题属于受天气原因影响范围不同意进行变更增加工程量。

  问题一解决办法因此我项目部请地勘单位及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并将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升压站地质勘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测报告不符。

因此协调地质勘测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及意见。

最终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问题二蓝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对比过程中发现,综合楼电暖气、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备的采购安装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建设单位认为上述漏项内容已包含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并在专用合同特殊说明中要求有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安装。

  问题二解决办法我项目部同样以专用合同条款特殊说明的要求进行论证,提出在专用条款中提出①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

  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②该漏项内容专用合同条款中只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安装,并未说明该漏项内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最终该漏项内容在结算工程量中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取得效果

  本工程原合同总价1697950万元,最终结算审核总价为2491154万元,变更索赔费用占原合同总价的496%。

案例点评

  综上所述本次变更索赔工作从最终工程结算来看,达到了扭亏为盈的目标、实现二次经营创效的目的。

  本次变更索赔的成功之处在于能及时、准确找到变更索赔的重点、合同条款中的漏洞及有利因素,从而实现了项目变更索赔的目的。

  本次变更索赔的失败之处主要集中在投标报价时的遗留问题,存在一些项目在分项综合单价中漏项、单价低的现象;

包干价格中临时措施费用报价过低;

项目风险预测不到位等情况,给后期变更索赔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经过本次变更索赔工作,得到的启示是应该拿到施工蓝图后,首先分析项目成本并与投标合同报价进行对比,寻找出潜在二次经营突破口、制定二次经营创效的计划和目标,由计划成本部牵头,工程部与物资部配合共同完成。

得到的教训是在投标报价阶段应该充分预测分析项目风险及潜在的亏损项目,针对分析结果进行有目的性的报价,以使项目投标报价所造成的经营创效风险降至最低。

  工程合同变更案例分析【二】: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案例】×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

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

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

  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案例】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

  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五、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

  【案例】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六、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

  【案例】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

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八、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

  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案例】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

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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