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段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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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大准铁路营业线上进行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工务段营业线设备是指由工务段管辖的线路、桥梁、隧道、涵渠、路基、站场及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一)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梁、隧道、涵渠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

5.其他影响营业线工务设备安全的施工。

(二)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作业项目见附件2《工务维修天窗、施工天窗作业项目》。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原则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施工具体、管理到位,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凡在营业线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均纳入天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维修的组织管理,工务段成立营业线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华明亮

副组长:

石江河李旻张建民

组员:

徐荣生任治林曹永文姚虎东张文生

徐亮韩雄国

营业线施工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天窗办),负责具体工作。

主任:

徐荣生(兼)

成员:

调度员线桥设备维修技术员设备管理技术员

电话:

43132754313145

(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委外施工:

(1)负责审定与工务有关安全措施,解决营业线施工与工务有关安全问题。

(2)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与工务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与工务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制定与工务有关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等。

2.工务段内部施工:

(1)负责统计天窗兑现率;

(2)负责考核天窗的利用率,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总结分析天窗修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天窗修的实施过程;

(5)负责汇总统计天窗修任务完成情况;

(6)参加大准铁路公司施工协调会。

(二)天窗办职责:

1.制定并完善工务段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2.编制并上报月度施工、维修天窗计划;

3.及时协调解决天窗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4.监督天窗修实施过程;

5.统计天窗利用率;

6.按规定向大准铁路公司上报各种报表。

第三章天窗相关规定

第六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两种。

施工天窗是指为技术改造、线路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等作业所预留的时间;

维修天窗是指为维修作业所预留的时间。

第七条天窗时间及天窗计划安排。

为确保线路设备状态良好和质量均衡以及满足运输需求,工务段决定采用天窗修结合状态修。

(一)天窗时间

施工天窗:

原则上春秋两季安排两次集中修。

维修天窗:

原则上每旬一次,时间根据维修计划工作量和设备状况具体确定。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

(二)天窗计划

技术室主管维修技术员综合轨检车、机车添乘仪分析资料,结合检查工区轨道检查仪检查结果、部分设备人工检查结果、人工添乘晃车地段原因分析,详细编制并下达月状态修计划,审核区段上报月度天窗修计划。

区段在天窗前72小时将工区上报的日天窗计划审核完毕后,报技术室主管维修技术员。

(三)天窗计划的变更与调整

1.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不准随意变更,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涉及施工日期、内容及影响范围的变更,各区段应征得配合单位同意并报工务段调度,由工务段天窗办主任(调度主任兼)报主管段长批准后,再报铁路公司施工协调办在不影响整体车流及运行调整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日施工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八条天窗利用率。

各区段、工区组织实施天窗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考虑,必须用好用足天窗时间,要严守调度命令规定的天窗时间,不得延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开通时,应提前30分钟向工务调度提出延时申请。

第九条各区段、工区要根据施工、维修天窗安排时间,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安排人员休息,避开天窗时间。

区段主任、副主任、工长、副工长不得在天窗时间内安排休息。

工长或副工长必须现场带班作业(上级领导安排临时性任务除外),区段主任(副主任)跟班指导,段维修技术员每月现场跟班不少于2次。

(二)做好天窗修工作量调查,制定详细作业方案,全面检修上线使用机具,处理车辆故障,备齐线上用料,充分提高天窗使用效率。

(三)各区段、工区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由车站负责组织召开的站区施工协调会,参加施工协调会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换。

(四)需配合作业时,必须在天窗前72小时与配合单位签认《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

(五)多个单位在同一区间或站区作业时,区段、工区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安全措施,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互不干涉,以防影响我方作业人员施工。

(六)加强工电联合整治道岔,综合处理轨道电路区段绝缘接头病害,减少道岔故障对行车的影响。

(七)在夏季高温及冬季低温前全面细致调查无缝线路缓冲区、道岔岔区及站线的大轨缝、瞎缝,合理安排在天窗内调整。

(八)在夏季高温前,完成对管内缺砟地段的补充均匀,并按规定堆高、加宽,调整长轨条应力不均地段,全面锁定线路,确保高温季节安全行车。

(九)备齐防胀轨、防断轨机具材料,组织有效防胀、防断技术演练,确保发生故障时最短时间内解决处理。

(十)加大探伤监管力度,防止委外探伤人员因漏探导致设备故障影响行车安全。

(十一)对探伤检测发现的重伤钢轨、辙叉等线路设备上报段调度室,由段调度统一安排集中要点进行更换,减少重复要点,提高运输效率;

对探伤提出的重点观察伤损钢轨应加强检查,在加固后能保证行车安全的前题下,尽量统一安排到下个“天窗”点内进行更换。

(十二)认真分析管内轨检车、机车添乘仪出分地段及人工添乘晃车地段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整治措施,分轻重缓急彻底根治。

(十三)检查工区及时、细致、全面的完成检查计划,分析整理检查记录,为线桥工区处理超限,保养线桥设备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条各区段、工区进行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稳定施工维修作业的登记规定:

(一)车站行车室设《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

(二)天窗施工维修作业,工区应提前60分钟由指定的驻站联络员将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影响范围等在规定的登记簿上登记,并有配合单位签认。

施工作业应在运统—46施工登销记;

维修作业应在运统—46登销记。

(三)运统—46的登记签认,一律使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登记内容不得涂改。

驻站联络员进入车站运转室时,必须佩戴《施工驻站联络员证》。

(四)指定主体单位的施工维修登销记,其他单位应在主体单位的登销记后面进行签认。

(五)施工开通、阶梯提速须由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方准开通、提速。

第十一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Ⅲ级

1.Ⅰ级施工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线路换边拨接、正线换铺道岔、道口平改立、桥梁换梁、涵洞更换盖板、成段更换Ⅲ型轨枕等封锁正线3小时以上、影响信号、联锁、闭塞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Ⅱ级施工

站线换铺道岔、道岔换砟、线路(机械、人工)清筛、道岔机械清筛、成段换轨、穿越路基顶管、路基病害整治、隧道病害整治、接触网改造、站线封锁4小时及以上等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二条在段管线施工时,各工区应在管理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室应备有《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第十三条多台作业车进入同一区间作业时,销记时必须注明所有作业车辆完整返回站内字样。

第十四条在调度命令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3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续点延时请求。

第十五条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界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各区段、工区要及时通知工务段调度和车站,并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请求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同时要通知配合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一)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二)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站场设3股道及以上车站,到发线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旬天窗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点岱沟机务段、南坪折返段、丹洲营折返段、薛家湾机务运用段、煤台线、段管线、货物线、电厂线、集装站及丹洲营站15、16道线路设备的维修,维修前应与车站联系申请,征得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准进行维修作业,并按规定在车站或机务段运转登销记。

第四章施工方案审定

第十七条施工方案审定。

(一)工务段承担的Ⅲ级施工,各区段自行编制施工方案,经工务段技术室审定后实施。

影响其他单位设备使用、稳定的要做好协调、配合及监管工作。

(二)涉及工务设备使用、稳定的施工,各区段、工区要看到施工单位与工务段按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准施工。

(三)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施工,需经防洪指挥部门的批准,并签订防洪协议。

第五章施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所有参加施工、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提前6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

对施工的防护设置、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影响范围及限速运行条件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所有施工组织及监管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涉及工务设备使用、稳定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工务段提出施工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施工监管、配合人员必须清楚施工作业内容、行车办法、作业程序及重点注意事项。

(三)对施工单位承担的封锁施工,各区段、工区作为施工监管单位要派监管人员到现场巡视检查,严禁超范围准备、无计划施工。

点前慢行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2条、第2.1.15条规定。

(四)各区段承担的不影响其他单位设备使用、稳定的大、中修施工,点前慢行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2条、第2.1.15条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中有关规定:

(一)工务系统各项施工作业时间参照附件3,但以实际给点为准。

(二)施工中的有关要求

各区段、工区要树立“正点、安全”意识,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施工。

各区段、工区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

发现问题,及时填记《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并及时上报工务段调度。

(三)施工防护要求

各区段、工区、委外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天窗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和防护工作;

对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移动作业车等关键环节的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各区段、工区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检查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防护,不得简化作业程序。

第二十一条施工后开通:

(一)各区段、工区在施工、维修作业开通前,施工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机具、材料等无侵入限界,轨道几何尺寸符合标准,会同使用人员试验设备良好,在销记时记入“试验良好”,经双方签认后交付使用,并做好记录。

(二)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桥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三)涉及工务设备的委外施工开通须有工区、配合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认,阶梯提速须有工区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认。

不具备阶梯提速条件时,各区段、工区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整修,直到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四)施工开通后第一列原则上放行货物列车。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不准放行旅客列车。

但经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后或施工后经过单机、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通过施工地段可视为轧道,开通后第一列可放行旅客列车。

驻站联络员在申请开通登记中注明“已轧道”。

第六章工程验收交接

第二十二条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开通使用。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准开通使用。

竣工同时,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

(一)施工中的线路在验交前要经过机车轧道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到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正式办理验交手续后,由区段、工区负责维修养护。

(二)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开通后由施工单位、区段、工区共管。

共管期间,施工单位及时检查整修,区段、工区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

(三)施工结束后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72小时后设备设施使用稳定并达到移交标准,及时移交给区段、工区,双方办理签认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

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设备管理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二十四条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工程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查后确定。

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区段、工区负责维护,开通后72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区段、工区进行维护。

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区段、工区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

第七章施工监督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施工过程管理,抓好全方位监督检查。

(一)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施工监理人员和施工监管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发出《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实施限速或拦停列车。

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对于不服从检查指导的人员严肃处理。

(二)施工单位必须对上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种工业管线穿越铁路路基或上跨大准铁路施工须经准能公司批复,大准铁路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大准铁路公司施工管理流程办理施工手续。

其施工要求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的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提供的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设施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管理

(一)营业线石方施工,严禁爆破作业。

必须爆破作业时须由有爆破资质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科学合理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由大准铁路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后实施。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

(二)临近营业线爆破

1.爆破前,施工单位应对大准铁路既有设备、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2.爆破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大准铁路公司的管理制度,大准铁路公司设备管理单位派人进行现场监护。

3.爆破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对爆破区域内大准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护坡上松动的石头和侵限的飞石及时进行处理。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由现场爆破作业负责人通知专职驻站防护员进行销点、开通线路。

并在24小时内对爆区范围内大准铁路的设备、设施、护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时防护工具应携带齐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大准铁路公司相关单位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理。

4.爆破作业场所有岩体、边坡滑落、坍塌危及大准铁路行车设备设施安全以及影响正常生产运输时,严禁爆破作业。

(三)爆破作业原则上安排在天窗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并严格遵守施工“七不准”、“四禁止”规定。

“七不准”即没有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

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施工配合协议不准施工;

没有召开现场技术交底会不准施工;

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

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场不准施工;

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和上线检测;

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四禁止”即禁止提前上道作业;

禁止无计划、超范围施工;

禁止临时增加作业内容;

禁止盲目放行列车。

第二十九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

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细则》,落实防洪措施。

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区段、工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地段进行汛前及雨季防洪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章施工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范围

各区段、工区及涉及工务设备使用、稳定的委外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天窗的利用率。

利用率是指施工维修作业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完成工作量与实际给点时间、次数、计划工作量之比。

(二)天窗施工工作量、延点及提速时间考核。

(三)其他项目考核。

第三十二条考核项目及标准(责任区段承担罚款的20%)

(一)利用率考核

1.当月各区段、工区维修天窗、施工天窗利用率的考核基数均为100%,达到基数时不奖不罚,每降低1%扣罚300元。

2.下列特殊情况影响天窗维修、施工时,可不考核天窗修的利用率。

(1)由于事故抢险(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自然灾害(因水灾、塌方、落石、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断行车一小时及以上)等特殊情况取消天窗,调度指挥中心须请示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后提前通知施工、维修等单位,并做好记录。

(2)因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如遇雨雪、大雾、雷电天气等,按照技术作业规程、规范禁止作业而取消施工、维修时,有关业务部门应报施工协调办备案。

(二)施工工作量、延点及提速时间考核

1.工作量完成情况考核

(1)每个天窗实际完成工作量未超过计划完成工作量的85%,罚款1000-3000元;

(2)每个天窗实际完成工作量为计划完成工作量的50%—80%,罚款3000-10000元;

(3)每个天窗实际完成工作量为计划完成工作量的50%以下,(不包括50%),罚款10000-30000元;

2.延点考核

各区段、工区发生延点时,延点30分钟以内,罚款500—2000元;

延点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罚款2000—5000元;

延点60分钟以上,罚款5000—10000元。

因车站或配合单位不积极配合等原因导致延点,追究责任单位延点责任。

3.提速考核

(1)各项施工结束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之规定,未按规定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每处、每小时罚款500元。

(2)施工、维修作业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提速或登记有误,造成不能及时提速的。

每处、每小时罚款500元。

(三)其他项目考核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1.各区段、工区违反《大准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视情节情况处以100—1000元罚款。

2.已下达施工、维修计划,区段、工区未请求要点的,每次扣罚1000元。

3.工区不按时参加站区施工协调会,每晚10分钟罚款200元;

无故不参加站区施工协调会,每次处罚2000元。

4.因施工维修配合等原因在公司施工协调会上取消日施工维修计划,每项扣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已下达施工维修日计划,因配合等原因使日施工维修计划未实施的,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5.工区登记不规范每次罚款100—500元。

6.区段、工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计划施工、维修作业,产生无效天窗,发生一次对区段、工区罚款2000—5000元。

7.施工主体单位安排组织不当或其他施工、维修单位不服从主体单位安排指挥,致使施工、维修任务未按计划实施,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0—5000元。

8.施工防护不到位,施工慢行地点与调度命令不符,未设慢行牌或慢行牌与慢行速度不符,随着施工地段的移动和慢行速度的改变,慢行牌不能及时设置、移动、更换和撤除,对区段、工区每项罚款2000—10000元。

9.未经登记签认进行有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

每项罚款1000-5000元。

10.未经批准或在天窗外进行有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每次罚款3000—10000元。

11.实际施工、维修作业地点、影响范围等与日施工、维修计划(已下达的施工计划)不符,每处罚款500—1000元。

12.凡违反大准铁路公司施工“七不准”、“四禁止”行为之一者,且未影响行车和造成其他后果,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13.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动用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20000元罚款。

14.月度、日施工计划未上报或上报不及时以及施工计划上报不规范(施工区间里程不准确、无工作量、更改计划),每次罚款500—1000元。

15.各区段在天窗结束后3小时内将施工、维修计划完成情况报到段天窗办。

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扣罚200—500元。

16.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质量回检,确认设备状况良好,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通知驻站防护员办理消记手续,出现一次简化作业程序罚款500元。

17.各区段、工区要建立天窗管理台帐,并填写规范,没有建立台帐罚款500元,填写不规范罚款100元。

18.工区在提报天窗计划前,需要配合单位配合作业而无签认《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罚款200元。

19.涉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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