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危险化学品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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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评分
办法
标
准
分
实得分
1.基础管理
100
1.1机构设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独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参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应急救援(消防队)、救护队伍。
查资料
缺一项机构扣20分,扣完为止。
25
1.2人员设置
配备不少于占本单位员工的1%且至少保证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1车间(分厂)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专职安全员;
100人以下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2.2生产班组设不脱产的班组安全员。
1.2.3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人数可按单位员工总人数的2‰~5‰范围内配置。
单位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不少于2人。
每缺1人扣8分;
无专职人员者得0分
1.3规章制度
1.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3.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3.3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3.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5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3.6放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3.7劳动防护用具(品)发放管理制度
1.3.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9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扣4分,扣完为止。
1.4培训教育
1.4.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4.2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每缺少一个证书扣2分扣完为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与公众告知
2.1危险化学品档案
对单位可能接触和产生的所有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进行普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档案,条件允许时建立软件管理系统。
危险化学品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编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未普查、建档者各扣10分,普查缺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
30
2.2鉴别、分类
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对现有的化学品进行辨识、分类(第一类:
爆炸品;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毒害品;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
腐蚀品)。
一项辨识、分类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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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的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产品。
每一种未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扣4分;
购买的原料每一种缺少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扣4分,扣完为止。
2.4设立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应设立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固定电话,咨询内容包括:
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措施、物化性质、应急处理、应急救援等内容
查查设施资料
咨询电话不能24h提供服务的,扣15分;
虚设者得0分;
用移动电话者得0分。
3.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300
3.1安全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3.1.1各种安全装置、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3.1.2安全装置应证件齐全,定期检测,安全附件有效合法。
3.1.3安全装置(附件)要建立档案并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规定定期检验。
3.1.4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3.1.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闲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查现场
每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3.2检测与报警设施
3.2.1生产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3.2.2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3.2.3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3.2.4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作业人员公布。
3.2.5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0
3.3泄压设施
3.3.1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
在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下图的要求。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
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3.3.5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3.3.6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图3.3.4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2.3.4的要求。
3.3.7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3.3.8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4)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
3.4防静电措施
3.4.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4.2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可燃液体的装卸
栈台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4.3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3.4.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4.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3.4.6易燃物料应在安全流速下输送。
3.4.7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查现场查资料
每一不符合项,扣4分,扣完为止。
3.5
防雷
设施
3.5.1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3.5.2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5.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线跨节等防雷措施。
3.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罐的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3.6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3.6.1与生产装置有关的可燃气体(蒸汽)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
3.6.2易燃液体储罐,中间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3.6.3汽车驶入易燃易爆区或成品充装站时,汽车排气孔必须安装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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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防护器材
3.7.1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GB175─88》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7.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7.3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7.4各类防护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7.5防护器材应定点存放,其存放点应在安全、方便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作好记录。
3.7.6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3.7.6.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3.7.6.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瓶数量应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3.7.6.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3.7.6.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应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3.7.6.5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每缺一小项扣5分,扣完为止。
3.8急设备设救施与药品
3.8.1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有毒有害生产区、罐区、充装区,应设置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并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急救药品和应急药品,洗消药品、物品等。
3.8.2救护站和抢救组的设置
3.8.2.1设置救护站(队),配置急救器材和药品,并昼夜值班。
无条件的企业,可就近与有能力的医院签订救助协议,作为固定急救点。
3.8.2.2有毒、有害车间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10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药品、器具。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10
3.9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3.9.1开停工、检修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3.9.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隔堤;
4)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5)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0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6)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7)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8)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9)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的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10)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4.作业与经营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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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警示标志
生产与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或悬挂警示标志。
4.1.1生产、储存场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生产、储存岗位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周知卡、毒物信息卡等。
4.1.2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充装栈台等)应在显著位置设有“禁止明火”、“防止静电”等警示标志。
缺一处标识扣4分,扣完为止
4.2通风
4.2.1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厂房,必须装设送、排风系统,且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4.2.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
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粉尘,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4.2.3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4.2.4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应分层设置,但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2.5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4.2.6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2.7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4.2.8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4.2.9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
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4.2.10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的30%。
4.2.11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4.2.1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4.2.1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4.2.14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4.2.15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
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4.2.16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6297—1996要求后排放;
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
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4.2.17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
人的标准规定。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4.3采暖
4.3.1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4.3.2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时,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4.3.3甲、乙类的厂房、库房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3.4采暖用汽应与生产用汽分割开来,不能混合使用。
4.4应急撤离通道
4.4.1应急撤离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4.2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一个。
4.4.3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4.4.3.2相邻的框架、平台应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4.4.4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间隔,可设置一个门。
4.4.5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米。
4.4.6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一项不合格扣5分,扣完为止。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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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1生产原料管理
5.1.1.1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5.1.1.2生产原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隔清楚。
5.1.1.3爆炸物品、剧毒品,严格履行领用审批程序,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并作好记录。
5.1.2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
5.1.2.1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等。
5.1.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5.1.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2.4个体防护措施
①配备专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②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2.5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在充装时应制定充装安全规程。
5.1.2.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1.2.7有防止互为禁忌的物品接触的措施。
5.1.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有防火、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1.2.9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2.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5.1.2.11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仓库管理
5.2.1.1单位制订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5.2.1.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5.2.1.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储存安排与垛距符合GB15603要求。
5.2.1.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甲、乙类物品厂房、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库房工作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6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2)乙、丙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500t;
3)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库房应通风良好;
5)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并应有防水层。
5.2.1.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具有防火措施。
5.2.1.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剧毒品、炸药、放射性药品单独存放,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2.1.9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2.2储罐区管理
5.2.2.1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5.2.2.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5.2.2.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5.3.1危险品的经营区与储存区必须分开。
5.3.2危险品的经营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
5.3.2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5.3.2.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5.3.2.2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5.3.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