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课上练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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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第三方签署的商检证书

vD第三方签署的运输单据

7、下述有关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的作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vA通知行只起通知作用,不起付款作用

vB通知行就是付款行

vC通知行就是议付行

vD通知行就是保兑行

8.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汇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

vA.远期汇票B.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C.即期汇票D.承兑汇票

二、多选1ABCD2ABC3CDE4AB5AD6ABCD7ABCD8ACD

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vA付款人拒绝承兑

vB付款人破产

vC付款人死亡

vD付款人避而不见

2、下面关于托收支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vA.由于托收行的原因导致收款不能实现的,托收行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vB.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vC.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vD.代收行是以卖方的名义向买方要求付款

3、在信用证的诸当事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是

vA.保兑行 

 

B.委托行

C.开证行 

D.受益人

E.申请人

4.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办理结汇时一般拒绝接受下列哪几种提单?

A.不清洁提单B.收货待运提单

c.已装船提单D.清洁提单

5.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Ⅲ级,信用证支付。

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Ⅲ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fa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Ⅲ级货价格计收。

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fa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Ⅲ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

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fa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B.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D.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6、在托收程序中,托收行对委托人具有如下代理义务:

vA及时提示

vB保证单据和托收指示单的表面一致

vC无迟延地将收到的款项解交委托人

v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

7、按照《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是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vA委托人

vB受票人

vC托收银行

vD代收银行

8.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v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v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v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v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三、案例分析

1、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威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后宏图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请问:

v

(1)保兑行是否可以不承担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v

(2)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应向哪个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wei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v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v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v(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wei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3、2000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

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

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交由远洋运输公司承运。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

3月15日货物运抵波士顿,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

v

(1)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什么?

v

(2)该合同何时成立?

v(3)货物被烧受损,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v(4)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谁办理?

保险费由谁来承担?

B公司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v(5)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

对谁承担赔偿责任?

v(6)开证行可否依据货物损坏的事实及买方的要求,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付?

4、我国A外贸公司以每台500美元CIF天津的价格条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300台,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B公司将该批货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

日本东京银行对B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

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

A公司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

石块等物。

v问题:

v(l)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

v

(2)A公司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

v(3)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v(4)A公司应该如何弥补损失?

5、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

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

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v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v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

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

如果无权,为什么?

6、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

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

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

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v问:

v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

v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

v(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

保险费由谁支付?

v(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

v(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

v(6)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v(7)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7、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8、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9、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v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10、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v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v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1、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中包含一张海运提单,从该提单上可以看出,承运人删除了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批注中的“清洁”字样。

银行能否据此认为提单是不清洁的而拒付?

12、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上有几处不符点,但开证行在拒收时仅通知了其中之一。

该不符点后来又被证明不能成立。

开证行其后能否再基于其他不符点拒收?

13、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是“汽车型号T”,而受益人提交的fa票上对货物的描述不仅包括汽车型号T,还包括汽车型号Y。

是否构成不符点?

14、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吨,1至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吨”。

信用证受益人在1至3月每月装运了1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原订于4月25日发运,但由于装货港飓风登陆,至5月2日货物才得以装运。

受益人凭5月2日出具的提单向银行议付,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释其延迟发运的理由。

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15、信用证规定“装运期:

5月20日前装运”。

卖方装船后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为5月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

银行认为单证不符,拒收单据。

银行的处理是否正确?

v

v附:

v信用证样本(中文)

(一次支付100%的情况)

日期:

致:

(卖方)

本信用证通过(银行名称)转递。

我方应(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信用证号码)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限于(币种、金额)。

贵方可凭100%的fa票金额开具以(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以下单据:

1.签字的商业fa票4份(应注明有关的合同编号)。

2.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按顺序理好,空白背书,并通知目的港。

3.装箱单和/或重量单4份,说明每一包装箱的数量、毛重和净重。

4.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4份。

5.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证实额外的单据已按照合同条件发送。

6.你方在启运后四十八(48)小时发送的通知船名、数量、重量、金额和启运日期的电报复印件一份。

7.你方证实承运船只的国籍已经买方批准的信函。

8.按fa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运输一切险和zhan争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

9.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10.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

证实合同号(合同号)的货物已启运。

价格条件(CIF/FOB)。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的证明,确认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内容符合上述合同条件。

从(启运港)启运至(目的港)。

不迟于(交货的最后期限)。

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

本证书直至(年、月、日、时、分)在(地点)有效,和全部汇票必须标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诺:

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1和第2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的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以议付。

特别说明:

1.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银行名称)。

在议付时,议付行须以电报向(银行名称)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在此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要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

v单据中常见的不符点:

v一、信用证过期;

v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v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v四、运输单据不清洁;

v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v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v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v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v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v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v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v十二、fa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v十三、fa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v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v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v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v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v十九、汇票、fa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v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v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v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v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Mark”不一致;

v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

  就本惯例而言: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戳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在或大概在(onor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shi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fa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解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b.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c.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di.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ii.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e.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情形,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

  i.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

  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ii.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

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

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

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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