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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

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

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

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

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单元划分说明及典型产品

1、单元划分说明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依据标准

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GB17945-2010附录C中规定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标志灯之间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945-2010

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光源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945-2010

3

应急照明控制器

1)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通讯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945-2010

4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输入输出电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逆变器、变压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单节电池容量、充电和保护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945-2010

注:

1、单面显示的与双面显示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取双面显示的标志灯作为主型产品。

2、仅图形指示标志不同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型号产品申请,送检时选取GB17945-2010附录B中图B.4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2台,及图B.1、图B.2、图B.5和图B.6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以及由图B.1、图B.2与图B.5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进行检验,上述图形的标志灯涵盖主要图形指示标志相同且仅增加符合附录B中B.1.3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的标志灯;

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仅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涵盖字体相同、尺寸相同、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

在检验报告中对送检图形标志进行描述。

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型产品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

个申请单元,对电池组减少而导致电池柜减少和功率降低的,可作为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择功率最大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

2典型产品

典型产品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5

6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0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2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13

14

附件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ﻬ附件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型式试验

1.1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检验项目

1.2.1 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1.2.2 与主型产品仅存在外形尺寸、安装方式或外壳材质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

a)试验前检查;

b)基本功能试验;

c)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1.2.3 与主型产品存在其它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1.3 抽样方法

1.3.1 抽样方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3.2 抽样基数

1.3.2.1  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1.3.2.2 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2.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3 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

1.4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2 监督检验

2.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2检验项目

由认证机构确定。

2.3  抽样方法

2.3.1  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3.2 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2.3.3样品数量为1台。

2.4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附件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

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可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11.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表3-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设备 名称

技 术要 求

亮度计(生产应急标志灯)

应满足GB17945-20106.3.1.3条规定。

亮度测量范围覆盖:

(0~300)cd/m2

光度计(生产应急照明灯)

应满足GB17945-2010 6.3.1.4条规定。

测量范围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电流表

应满足GB17945-2010 6.4.1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

0.1uA。

电压表

应满足GB17945-20106.4.1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

0.1mV

测量时间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106.3.1.1、6.3.1.2条规定。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10  7.8.2条规定。

试验电压:

直流(500±

50)V

测量范围:

(0~500)MΩ

最小分度:

0.1MΩ

计时:

(60±

5)s

耐压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10 7.10.2条规定。

试验电源:

试验电源(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

升(降)压速率:

(100~500)V/s

计时:

(60±

5)s

恒定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107.13.2条规定。

温度容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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