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常用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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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常用版Word格式.docx

行政监督分为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狭义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则泛指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群众舆论等多种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根据行政监督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

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包括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

听证会能够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

为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和执行偏差,必须进行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

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行为作出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

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给行政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

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

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

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标准等四个方面。

(1)行政监督主体。

若无真实的主体,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机构作为载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话。

当然,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国家,行政监督主体有所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行政监督主体的确定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

中国现阶段的行政监督主体,包括国家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的行政监督两个方面。

其中国家的行政监督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

社会的行政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和新闻媒体等。

(2)行政监督客体。

行政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监督,而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载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以行政监督的指向和客体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

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属于行政监督的客体。

(3)行政监督内容。

行政监督主体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

所谓失范行为是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失效行为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没有达到既定目标,行政效率低下等等。

政府的违法行为和效率状态构成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4)行政监督标准。

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监督标准的多维性。

综观古今中外的行政监督,其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标准。

以国家宪法为标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其次,法律标准。

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准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循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再次,纪律标准。

为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转,不仅需要一定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针对具体政府部门的纪律和制度,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及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所有这些纪律和制度无疑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最后,公共政策标准。

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准则和策略等。

执行政策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责,违反政策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此外,还有职业道德标准、合理性标准等等。

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标准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行政监督的有机统一体。

如果四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监督活动都会难以顺利进行。

2、基本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合法性原则:

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

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2)经常性原则:

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行政监督存在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贯穿在决策、协调、执行的各个环节中。

(3)平等性原则:

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

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4)广泛性原则:

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

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5)有效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

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三)行政监督的功能和意义

1、行政监督的功能

  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

具体地讲,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

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

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

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

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

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

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

(2)行政纠错。

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

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

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3)行政防护。

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

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

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

  发挥行政监督功能的方式是不断发展的。

传统的行政监督大多数是凭借权力强制、法律惩罚、法规惩处和纪律处分等方式来发挥行政监督功能。

而当代行政监督则注重用心理激励、思想沟通、健康人格培养和社会伦理规范等方式来实现行政监督的功能。

这种发展是适合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的。

行政监督应当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的、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被动、应急的行政行为。

2、行政监督的意义

行政监督在行政过程中发挥着行政督察、行政纠错和行政防护等功能,对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规范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表现在:

(1)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

行政监督是惩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持正常行政秩序和良性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2)保护国家整体利益。

行政监督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客观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为了有效地实现其政治统治,必须尽力维护该政权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多种监督制度和监督形式,确保国家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行政机关是国家利益的直接代表和维护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

如果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政府的各项行政法令和行政目标都难以顺利贯彻实施。

(3)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实现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

行政监督本质上讲不是为了防范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是为了保证行政工作的高效率和整个行政过程的有效性。

缺乏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私欲会不断膨胀,直接损害行政效率及其工作的有效性。

行政监督可以利用行政法律、法规、纪律和相关制度来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率和有效性,实现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过程的科学管理。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体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内部行政监督、外部行政监督。

内部行政监督包括:

(1)一般权限的内部行政监督,在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不以行政监督为专门或主要职责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他行政主体、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以及依照组织隶属关系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监督。

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平级之间的监督,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般监督。

(2)行政监察,即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

(3)审计监督,即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外部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组织是否守法以及是否遵照执行行政命令或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政党的行政监督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

(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

(3)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4)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

(5)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2、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

我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

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

质询和询问;

视察和检查;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理申诉和检举;

罢黜职务。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

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

法纪检查;

经济检查;

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

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

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

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

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4、内部监督

(1)行政监察: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2)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

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5、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

批评和建议;

控告;

检举和举报;

申诉;

信访。

6、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新闻舆论监督;

公众舆论监督。

三、行政诉讼监督功能的体现

(一)保护公民权利

行政法律和行政诉讼法律的颁布实施,表明作为公民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领域法律地位的提高,被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有了以法律为基础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救济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作为公民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权利保障。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已基本接受了西方的人权观,肯定了人权是保护个人对抗多数人社会的盾牌,而人权的最大威胁恰恰是政府,所以有必要对政府权力尤其是行政权进行限制。

若说行政权止于公民权利,那么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公民权利的“金钟罩”。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等等。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有“公法钥匙之称”的行政诉讼法是权利救济法,具有监督行政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功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公民权益,这就不仅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监督,还必须对行政活动的消极后果进行事后救济,这种救济主要由行政诉讼来实现。

从行政诉讼的属性来看,行政诉讼具有三重身份,即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和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也有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但由于行政机关拥有许多行政权力,如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等。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必依赖司法机关。

若只为解决纠纷确立行政诉讼完全是资源浪费,实际上,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

当公民与国家间发生纠纷时,由中立的法院介入解决,能使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可见,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功能强于纷争解决功能。

同时,由于行政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民事争议主体间地位平等,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基本相同,纠纷解决就是法律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确认。

毫无疑问,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首要功能。

但在行政争议中,争议双方是事实上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比相对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

肯定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功能的重要性,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对权力的制衡作用

在独立的司法审判意义上,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解决效率,实际上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宪政视野下,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分权思想和有限政府的体现。

西方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尽管各不相同,但其理论基础都是一致的,即都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力制衡功能。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是解纷,但行政争议的解决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的,此时行政诉讼具有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功能。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机制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行政诉讼只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之一。

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各类行政监督都具有不同于行政诉讼监督的功能和特征。

人大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

(1)权力机关针对行政立法行为、政策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权力机关主要采取主动形式,如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预算等,而行政诉讼则是应相对人起诉而进行的;

(3)人大监督结果直接导致对公职人员的撤职、罢免,而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和是否撤销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

(1)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2)检察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

(3)检察监督旨在追究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

(1)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反政纪行为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是主动监督;

(3)是内部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

(1)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

(2)无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其监督结果可成为采取其他监督手段的依据;

(3)可产生广泛社会舆论效应,这是其他行政监督形式难以比拟的。

综述所述,行政诉讼监督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但并非唯一环节,不能取代其他监督形式。

毫无疑问,行政诉讼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和重要,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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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时代古典风格的风光好大方和热河后场长传

【内容提要】

《西游原旨读法》无论是对《西游记》的主旨方面,还是对其艺术技巧方面的探讨,都给后人提供了许多直接或间接的启示。

如:

为推究出小说的原旨,作者“殚数十年精力,惟恐古人之书有一字之未悉,又惟恐注释之义与古人之旨有一字之不合者”(《西游原旨跋》)穷根究底,追根溯源的精神;

讲究读原著,独立思考,又不固执己见,注重与名师印证的朴学、实证精神,这些精神对纠正今天的学术浮躁风气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同时,《读法》的作者不蹈袭前人,不拾人牙慧,他独具慧眼,婆心独切,提出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和见解,对开启人们创造性思维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西游原旨读法》地位影响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古本小说集成》丛书中,有一种叫《西游原旨》的小说,扉页上方题“嘉庆24年重刊”,右栏题“长春丘真君著”,左栏题“素朴散人刘一明解”,中栏大字题《西游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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