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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商品房确权(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48

l办理《房地产权证》…………………………………………………………48

六、市民政局

l地名报审………………………………………………………………………49

七、市环保局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50

l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核准…………………………………………………52

l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53

八、市消防局

l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54

l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核(土建)………………………………………………55

l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55

l申报安全检查…………………………………………………………………56

九、市人防办

l人防工程报建…………………………………………………………………56

l人防工程初步设计送审………………………………………………………62

l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送审……………………………………………………63

l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流程………………………………………………………64

十、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l防雷装置设计审核……………………………………………………………65

十一、市地震局

l重要工程抗震设防备案………………………………………………………66

l各主要受理手续单位联系方式………………………………………………71

4

l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提交资料

所需材料(报国家一式三份、报省一式两份,报市一式一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应附有场址选择和土地使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补偿措施等内容);

3、项目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材料;

(1)用地报批时的批复;

(2)用地报批时的地类面积统计表(标明项目用地所在报批地块);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5、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6、规划选址红线图(市区范围须规划许可证或项目规划用地批准书);

7、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申请表格

报国家和省的预审到省国土资源厅网页下载,报市预审的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

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公章、地块权属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后加具初审意见;

3、国土资源分局将有关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移交给资源规划科审核;

4、资源规划科根据审核情况,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预审意见。

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受理时限

由收齐材料之日起,报市审批的20个工作日。

报省、国家审批的新增预审无审批期限。

有效期

预审意见出具日期的180天内

l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

(一)文字材料

1.镇(街)政府用地请示

2.批次用地面积统计表

3.《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

4.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6.征地补偿费支付的有关说明(征地预存款证明)

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8.占用园地非林地证明(由市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供)

9.建设用地来源说明(涉及99年前已批准建设用地时提供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1.落实留用地安置措施书面措施(由镇街政府提供)

1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由市社会保障局提供,包括镇公示、公示结果、国土分局的情况和规划部门证明)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或带K农用地时提供)

1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说明(由镇街政府提供)

15.其他材料

(二)图件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0000)

2.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

3.数字化测量图(1:

500或1:

1000)

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标准64元/平方米。

2.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综合标准的2.1%收取(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缴纳)

3.耕地开垦费:

标准20元/平方米(涉及耕地的)

4.耕地占用税:

标准50元/平方米(2008年1月1日批复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新标准缴纳)

根据审批权限,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作承诺。

永久

联系方式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22489188转各经办人分机,或22482638。

投诉电话:

22463518

l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

申请条件

a、已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用途要求重新立项的;

b、已办理用地手续,需办理流转出让或转让手续的建设项目;

c、已办理用地手续,需重新补立项等。

提交材料

1、《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

2、原批文(包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需出具村委会同意流转的证明;

6、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7、土地地价评估报告(涉及变更经营性用途的用地)。

需要到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

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领取《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公章、地块权属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后,加具初审意见;

3、国土资源分局持有关补办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窗口收到齐全的材料移交资源规划科;

4、资源规划科根据审核情况,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由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预审意见出具日前180天内。

市级权限内的一般非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市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办事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

(1)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2)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登记备案权限:

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3)建设资金落实;

(4)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要求;

(6)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市国土局批准的用地预审或土地使用证;

(六)工业厂房项目还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及已落实生产性项目的证明;

(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填写《东莞市工程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广东省企业基

1、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3、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等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可后置)。

窗口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

项目投资者领取并填好登记备案申请表后,带齐前八点所列文件资料后,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集中前来办理或自行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进行网上申报,属市权限办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并发登记备案证。

若是依法需进行工程招标核准事项的项目,在登记备案时一起办理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

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对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决意见。

l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1、《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用地界线图1份;

(在1:

500或1:

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

附电子文件;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3、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4、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

(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5、在现状地形图绘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6、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7、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查验原件);

8、《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

(镇规划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

B、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且用地界线调整的须提供)

  3、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

(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

附电子文件)

  4、在现状地形图汇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5、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6、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7、《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

C、《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期:

2、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3、《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

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批准条件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发出批件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l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查验原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

5、《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6、总平面图2份;

(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规划方案1册;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8、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9、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

10、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

11、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12、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

13、所有经营性项目均须提供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B、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总平面图2份;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

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

4、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5、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

8、《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注销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注销对象为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

3、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

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7、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8、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

9、《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

1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注销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注销对象为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用地规模、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技术标准。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各1份,用地红线图3份。

l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A、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

(查验原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3.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

(包括透视图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A3图幅;

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

  4.提供经批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

(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建筑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6.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交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楼盘(幢)地址明细表》;

  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

(以下8-10项,如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

  8.总平面图蓝图2份;

(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包括土地使用界线)

  9.对于住宅项目,需提交该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布局总平面1份;

  10.国土批复文件1份。

B、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

(A3图幅;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

  原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2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套)。

用地位置、范围、四邻现状、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效果图。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造型和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发出批准建筑设计方案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发出1份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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