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泰安银泰建设工程造咨询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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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泰安银泰建设工程造咨询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3、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6、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修正文件、附加协议条款;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之日开始实施,

工期暂定为:

本合同暂按20092010年94月1日开始实施,至20092010年1011月30日完成,共计90天,具体咨询进场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如本协议由经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双方的《授权委托书》为本协议的附件。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其相关的费用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工程结算审核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48小时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14条咨询人出具的审计报告造价误差率控制在2%内,超出此范围咨询人应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超出部分的20%扣除审计费(如审计费不足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另行交纳),并承担相关责任。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未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委托人付费:

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

400500万(暂安暂按)×

0.3.65%=1460018250元。

工程造价最终合同价款=工程竣工决算造价×

0.365%。

施工单位付费:

当审减值超过施工单位结算送审值的5%时,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审减额-报审值×

5%)×

5%。

2、支付时间:

2.1委托人付费:

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25%的预付款,工程完成一半再付30%,工程完工付至合同额的80%,咨询人提供正式结算报告并经委托人审计部认可后15日内,审计费按约定条款计算确定后,余款一次付清;

2.2施工方付费:

在报告出具7日内由施工单位支付,此项费用委托方有义务要求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整。

2、审计工作结束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第三十三条其他

1、对项目的工程咨询人员安排,咨询人必须按投标文件第3--48中规定的拟派人员、时间进驻现场,相关人员不能更换,如必须更换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承担相关责任。

2、若委托人对咨询人员不满意,咨询人须随时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咨询人对项目咨询使用的设备、仪器,执行商务投标书咨询必备设备及仪器一览表规定,工程开工后根据现场需要按时进场,以保证工程检测需要否则咨询人承担相关责任。

设备、仪器安全由咨询人负责。

4、咨询人应对图纸进行会审、审查施工预算,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进行事前进行分析。

5、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录像。

、照片资料。

6、对工程施工的签证,咨询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签署,否则无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责任由咨询人负责。

7、如需要,咨询人应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

8、咨询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9、咨询人应严格按照咨询招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投标约定、投标服务、优惠措施、工作内容及相关承诺执行,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10、本次合同甲方代东营新华鲁信公司(暂定)与乙方签订本次合同,并进行相关合同履约,在东营新华鲁信公司(暂定)正式成立后将与甲、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由其对本合同所有内容进行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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