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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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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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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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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账务处理

摘要: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协调,在国内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逐渐分离的情况下,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日益扩大。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经济博弈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利润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本文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进行研究,首先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度差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指出制度原因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并指出其他一些非制度原因,最后将详细阐述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

Thereasonofdifferenceproducedbyaccountantprofitandthetaxpaymentaswellasaccountingtreatment

StudentmajorinFinancialManagementYanlingWu

TutorHaiyanGao

Abstract:

Afterthereformandtheinternationaladjusting,therelationsofourcountry'

s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taxcodefavorgraduallyinseparate,thustheaccountantdisclosedbythefinancialreportandthereportedhavedifferencesinevitably.Thedifferenceofaccountantprofitandthetaxpaymentshowstherelationofeconomicbenefitbetweenthenationalinterestsandtheenterprisebenefits.Thisarticlegivesaresearchonthedifferencebetweentheaccountantprofitandthedutiableobtained.Firstdescribethedifferencefromcountry'

s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taxcodeminutelyandpointoutthatthesystemreasonisthebasicreasoncreatingthedifferencethenpointoutothersnonsystemreason,thelastwilldescribetheaccountanttreatmentofthedifferentbetweentheaccountingprofitandthetaxpayment.

Keywords:

accountingstandards;

taxcode;

accountantprofitandtaxpaymentdifference

绪论

财务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而纳税申报则依据税收法规。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

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利润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准确把握这种差异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

(一)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所有者在支付除资本以外的所有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利润。

会计利润是由财务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确认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例如:

对收益的确认是严格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为了使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和期间生产的经营成果,企业可以在遵循一致性及可比性原则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又称应税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得余额。

是由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界定标准是税法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及特征。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分析

1.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这种差异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也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和规避所得税提供了空间。

由于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使得企业并不必然为虚增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许多公司存在巨额的利润和微薄的所得税并存的现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成为一个令业界瞩目的问题。

2.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认真研究会计税收差异尤其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且企业财务人员只有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才能够正确纳税,避免涉税风险,并灵活利用差异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

另一方面是减少征税人员的监管难度,了解差异的原因能够为国家征税人员能够更好的防止偷税、漏税,防止税收外流。

3.在会计和税法的分离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日益扩大。

这既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又容易诱发企业的避税动机,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难度,增加了征税成本,使得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同效率降低。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国内关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研究绝大部分都是讨论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与协作的规范性研究,而对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不断扩大的其他重要原因(如避税行为)的研究成果还不多。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等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对如何减小这些不利影响,如何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国内也研究得不够透彻。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产生的根源——制度因素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为财务报表的内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税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并限制企业有操纵利润的行为。

两者目标不同,导致它们对收入实现和费用扣除的标准及时间存在差异。

财务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核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

而税法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即贯彻税收刚性原则,并且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按照税收相关法规来确定各会计要素。

由此可见,两者计算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相同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等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可以说,由于制度原因,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具体体现在:

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制定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

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如税法为了避免企业夸大费用,规定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比例,不正常的虚减利润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并依据税法计算纳税,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

2.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前提不同

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和组织,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而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

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

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计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3.会计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法规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法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了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

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

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

因此,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

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

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

(3)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税法中对纳税申报也有类似要求。

同时基于不同时期企业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

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

例如对跨纳税年度的长期合同(包括工程或劳务),会计上在不能准确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允许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税法一般只允许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准确运用以上两原则核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历史情况或一定的计划指标确定纳税额等。

(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

(5)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确定性原则的比较。

会计上的谨慎性是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

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由于税法的法定性,在征税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必须对体现立法精神的经济实质明确界定清楚,以防止滥用。

我国目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方面还有很大欠缺,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

4.会计实务与税收实务的不同

(1)对收入的确认方面。

从收入的范围看,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只包括货物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税收则不仅包括销售货物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另外,财务会计制度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即使售价低于进价也在企业的损益中体现。

增值税条例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正是由于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判断角度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

(2)借款费用。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

利率限制。

会计上无严格的利率限制,而税收法规规定,当借款费用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作纳税调整。

辅助费用。

会计上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会计核算时刻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

而在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

溢折价摊销。

在会计上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i,而税收法规无具体规定。

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

会计上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损益,而税收法法规则是在税收法规的期限内分摊。

资本化费用数额。

会计上规定,必须按实际投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而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其他项目上还有差异,比如说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员宣传费、捐赠支出、资产报损等项目,本文不在赘述。

(二)企业的避税行为也造成差异的存在

就短期来说通过调节企业当期盈余的高低能够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额,或者达到延缓支付税款的目的,从而节约公司当期的现金支出和增加营运资金,对提高公司当期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帮助。

特别是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还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多而杂,使企业更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达到避税目的。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但又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样,企业管理者就有动机操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少交纳所得税的目的,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或超过30万的企业。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存在着差别,导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

这就使得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提高盈余的同时,可能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跨国公司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追求全球范围内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低华,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把利润从低税负区转移到高税负区,这种避税称为逆向避税,它以非税动机为主,避税动机居次。

我国为促进对外开放,对涉外纳税人实施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在境内创造和实现的利润所承受的实际税负水平较低。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

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对未来期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其利润或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一定时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时对永久性差异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析永久性差异对纳税造成的影响,直接加减永久性差异额进行调整,并且以此作为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依据。

即:

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乘所得税率。

例如:

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利润包括这一部分收入,在税法的规定中,这部分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包括在企业的应税利润中,这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

所得税(会计利润±

永久性差异)×

所得税率

(二)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的影响,将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上判定的标准为:

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不缴税,转回时才交税。

①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额×

所得税率)

应交税费(会计利润±

永久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

②转回期的会计处理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额×

应交税费(会计利润±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要缴税,转回时不交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额×

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额×

四、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协调

(一)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必然性

在当今这种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快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随之产生了一定变化。

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其中引起很多问题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1.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而税法中不要求计入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这一差异称为永久。

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相同时,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相应也增加。

有些纳税调整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权益。

2.财务核算成本增加。

纳税人既要遵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又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不折不扣的纳税。

使得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逐渐增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这种差异而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无意中违反了法规,扩大了纳税成本。

3.造成税收流失。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之处,而且税法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没有具体规定。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支出全额计为费用支出,这样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4.引起征纳税双方争议。

对于很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往往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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