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巴南区污水管网施工合同2标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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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永久工程:
按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款执行。
1.1.3.3临时工程:
施工供水、施工照明工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1.3.4单位工程:
巴南区2011年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标段。
1.1.3.10永久占地:
面积和坐标详见征地图纸。
1.1.3.11临时占地:
甲方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内。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二十四个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条件。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订立书面合同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工程竣工交付至保修期满、结清工程价款后自然失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2套及电子文件1份。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施工组织方案,其余文件按通用条款1.6.2款执行。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①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河道保护方案。
②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和次月的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文后七个工作日内。
(5)其他约定:
无。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收文后七个工作日内。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
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次级河流整治办公室。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2011年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标监理部。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毛万洪、文良华。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需要。
2.8其他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场地外的临时道路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及实施。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及时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现场交验,承包人作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给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地勘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也应自行做好充分的实地调查工作,避免对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造成破坏。
在承包人工期内所引起的索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2.5组织设计交底
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
职称:
监理工程师:
毛万洪、文良华职称: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各提供临时办公室、桌椅等相关办公设备。
(2)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每月25日报送本月工程进度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肆份,延期罚款1000元/次;
②每周提供施工周报,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一式肆份,延期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③所有报表要求按业主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对施工中不能受影响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加强保护和监控测量,费用按规定执行。
(6)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0)39号文《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撤除业主及监理办公用房外的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费用按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提交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划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工程量完成50%时退还50%,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3分包
不得违法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5条执行。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提升泵站内的排污设备及安装、变压器的采购及安装。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日期:
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及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外临时道路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执行通用条款。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三日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收文后七个工作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主要施工技术方法、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劳动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后5日内提供。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日内确认。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000元/天。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2000元/天。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对发包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1)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任何原因终止(中止)施工,拒不执行合同,承包人每中止一天施工,承担违约金二万元;
中止施工连续3天或时间累计6天(含6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非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关键节点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按照未完关键节点工程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
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5天,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3)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关于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如承包人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包人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7日内承包人仍无改进,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次。
(4)本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出现建筑质量通病,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承包人未按设计或国家相关规范组织施工,造成轻微质量事故。
不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同时承包人承担5千元/次的违约金。
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5)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承包人必须将当日发生的工程自检验收合格等资料原件(已盖承包人公章)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对承包人工程资料核查,如有遗漏承包人必须立即补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承包人拒不提供,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壹仟元/次)。
(7)承包人不得将不合格材料(不符合国家、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合同约定的材料)用于本工程,一经发现,须立即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承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同时承包人按该批材料市场价10倍总金额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报请质监部门认定后,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指标施工,私自代换材料或以次充好,如未造成重大影响,且发包人和监理人也认为该材料可以用于工程,承包人按该代换材料市场价10倍总金额承担违约金;
如未造成重大影响,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拒绝该材料的代用,承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同时承包人按该批材料市场价的20倍金额承担违约金;
如果由于承包人材料私自代换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了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9)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工期,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付给的工程款使用在本工程以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人工工资及一切支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不承担责任。
如果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壹仟元/次)。
(10)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工地出现民工、群众闹事的事件,或在工地以外出现针对本工程或发包人的闹事行为,承包人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壹仟元/次);
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访、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壹万元/次);
事态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办理结算,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11)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含工程验收、结算、保修阶段),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承包人不得围攻发包方,不得干扰发包方正常工作,如有发生,承包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伍仟元)。
(12)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工程款、不返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
(13)若承包人未履行其工程总包责任,不按合同向工程分包单位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导致本工程的其他分包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方面共同确认),发包人可另行处理,承包人按所发生费用的贰倍承担违约金,如果造成工程延误(指其他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14)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更换一名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委派合格的人员。
(15)本工程工地发生任何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
发生任何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因本工程发生重大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和野蛮施工、扰民饥民扰等事件被新闻媒体以任何形式或发包人胜于不利的报道,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伍仟元/次),的补偿金,如果发生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和承担违约责任。
累计发生3次,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7)本合同所列的违约事项,其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18)承包人若被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场,若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延误一天承担1000元(壹仟元)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
12.2.1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数额向承包方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2.2.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等,发包人应补偿承包方因停工造成的各种机具闲置费、人员务工费等。
13.工程质量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2.1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
13.3.2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在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细化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审查,并须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提交且经工程师审定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完整、有效的实施。
若在安全检查验收中不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罚款2000元—10000元/次,在工程款中扣除。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承包人不得修改设计施工图,必须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承包人有修改意见的,必须报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擅自不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发包人和工程师将责令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返工,由此所发生的返工费用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拒绝接受。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收到变更指示7个工作日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否则按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金额为结算价。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固定单价不变。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月进度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监理人批准的各工程目标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提交时间: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进度计划表、已完工程量核定单、已完产值核定单等。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即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所报的进度报表审定核实工程量确已完成后,即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50%。
余款2年内付清。
2年内未付清的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按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纪录等相关资料。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17.7本工程结算办法:
结算总价=工程量×
综合单价(以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措施费结算价+工程变更(含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洽商、签证结算价+新增项目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其他费用等。
具体结算原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