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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46

第一节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46

第二节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和报废46

第九章奖罚47

附则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四条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五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公司、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八条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通风(科)队对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十条采、掘、机电、运输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

通风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九)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十八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十九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

高瓦斯矿井不能及时封闭的,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联巷。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第二十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通风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二十三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七)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八)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九)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二十五条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二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煤层上山作为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

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

第二十七条井下充电硐室(包括连采配电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二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尾留巷道不需保留使用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的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或断开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二)尾留巷道需保留使用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

(三)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供电应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与运转风机同等能力。

矿应每10天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等有害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最多不得滞后一个联巷)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当人员及车辆确需进入时,必须经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正常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每季度末向通风处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三十二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四条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规格为600mm×

400mm,材质为铝塑板,背部贴三合板并用田字木框固定,周边用30mm×

30mm铝角包边。

(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三)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高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10天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长度不超过50m的短距离掘进工作面(如联络巷、水仓、硐室等)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设有跟班专职瓦斯检查员。

(五)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

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质量,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

(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其它电瓶作动力的机电设备必须断电闭锁停止作业)。

(七)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ψ×

Q面m3/s;

式中:

Q面——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R×

Q局×

Q面Pa;

R——风筒的总风阻,N•s/m5。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

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高瓦斯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50m的掘进工作面除外)至少选用∮800mm风筒供风;

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

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三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Lp≤(4—5)S1/2,m;

式中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三十七条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应使用快速风筒接口器,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三十八条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三十九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第四十条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应登记。

第四十一条严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第四十二条多巷掘进的工作面随巷道掘进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

局部通风机移设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管理实行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停风时间小于2小时的由驻矿安监处组织追查,超过2小时的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处,由通风处组织追查。

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

第四十四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连采机掘进距贯通点10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四十六条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四十八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十九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五)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六)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四节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第五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

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规程》一百零一条规定。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月底前形成通风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通风处。

第五十一条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第五十二条在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第五十三条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5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第五十四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五十五条矿井风量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计算。

每月应有风量分配计划。

第五十六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执行。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执行。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1.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3.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5.其它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第五十七条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针对神东矿区实际,各矿井产量均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

K矿通(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①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

K采高×

K采面长×

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

工作面实际采高×

70%(工作面有效断面)×

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

q采×

KCH4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②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

Q采m3/min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③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

4N(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

25A(m3/min)

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④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

Q采<

240S(m3/min)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备Q采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①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

q掘×

K掘通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②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

   Q掘=Q扇×

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

Ii+15S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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