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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符合实际,顺应历史规律和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的理念,是先进的理念,在社会实践的科学发展中发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脱离实践,逆历史规律,悖社会发展趋势,则是保守落后的理念,阻滞社会的科学发展。

正因为理念有先进、落后之分,所以人们才着力与时俱进,为此而更新理念,以期在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

  政府建设理念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反思包括自身在内的现实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政府的性质与定位,行为的价值取向与职能认同,及其实现其应有职能与价值方式的综合性观念。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结构不同,政府对自己和民众的定位不同,政府建设的理念自然也就不同。

在小农经济、专制政治的社会结构中,政府以官为本,其核心理念就是管制型理念。

工业及后工业时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结构中,随着政府行政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政府作为接受公民共同体委托的代理人,以民众、社会为本位,向委托它的公民共同体提供服务,因此其核心理念是服务公民的理念。

  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政府类型,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也是一个类概念。

这一概念所指称的是各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共有性质。

程倩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1]。

这一界说揭示了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一般内涵。

笔者顺此推及,认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就是把自愿接受公民共同体委托的政府,打造成自觉按照公民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利用公民共同体赋予的权力,公平、公正和富有成效的为民众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政府的理念。

  这样理解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在逻辑上还是成立的。

其一,它舍弃或超越了各种服务型政府的特殊性,保持了类概念的一般性。

其二,它虽然舍弃各种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的特殊内容,但蕴含了各种服务型政府理念共有的普遍性含义:

(1)政府作为公民共同体认同、选择的“代理人”,不是单向度的管制者,而是公民共同体的“服务者”;

(2)政府的主旨和职能是依照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

(3)公意是政府制定和出台公共政策的基点,政策出台的依据,不是民众能否承受,而是人民是否乐意;

(4)政府受委托而作为公共意志、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代表者,既追求效率,更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以此保证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服务型政府建设,涉及与其自身和与之相关的各种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和实践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必然是由若干理念有机联结而成的理念体系。

我国服务型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类型中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个别、具体的服务型政府,所以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也应是一个个别和具体的理念体系。

“个别”或“具体”,是“普遍性”和“特殊性”或“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只能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普遍性和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实际的特殊性在观念之中的综合反映。

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一方面要反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般内容;

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特殊性和客观规律。

毛泽东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

”[2]“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

”[3]这就告诉我们,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使这个体系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要符合人民大众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社会同政府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符合政府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这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始终点和方法论。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基本构成

  笔者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是由如下六个理念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坚持共产党领导的理念

  共产党领导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中,反映执政党、人民群众和政府关系的理念。

这一理念核心内容是: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力量;

党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的:

(1)政治领导,制定政治原则、政治方针和政治路线,以此指引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2)思想领导,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事业。

(3)组织领导,主要是推荐党内的优秀人才担任政府部门的领导工作,通过党员干部的示范、组织、引领作用来推动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使我国政府切实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

党对我国走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的“三个领导”是辩证统一在一起的,其中,政治领导是根本、思想领导是灵魂、组织领导是保证。

  党对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领导,第一,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人民抉择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基于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4];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是基于他们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持续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客观事实而坚信党的领导,所以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反映了现时代政府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经济结构多元化,人们的谋求利益方式多元化、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多元化,使社会不同层面的不同人群,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要求,不同的思想认识,不同的行为价值趋向,不同的社会矛盾。

面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如何转变职能,科学、公正整合这些不同利益要求,以形成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

引导、升华这些不同的思想认识,以形成人民实现其根本利益的共同目标和行动纲领;

协调理顺这些不同的行为价值趋向,以形成趋于一致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力量和步调;

化解各种矛盾,以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从而切实成为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需要坚强的政治核心来领导,而这个核心只能是中国共产党。

第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

其一,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同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价值完全一致,所以有引领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运行的内在根据。

其二,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和社会主义事业贡献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运行的指路明灯。

其三,中国共产党人才济济,国内大部分优秀人才汇聚于共产党内,她有充足而优秀的人力资源,能够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围绕着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进行建设和有效运行。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核心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本质内容。

这一理念蕴含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政府始终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为本。

这里的人民指称的是那些具有共同利益和政治目标,能顺应历史潮流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社群集合体。

“人民既有量的规定性,即它占居民人口的大多数;

又有质的规定性,即它对历史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同时还有其主体部分的稳定性,即它的主体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及其知识分子。

”[5]我国人民是社会主义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精神财富创造者,是推动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我国社会历史的主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者。

人民的社会历史作用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地位,决定政府要以人民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把人民和人民利益放在政府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这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性质。

  另一方面,政府公职人员要有公仆意识,扮演好人民仆人的角色。

这是政府成为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公仆,是相对于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而言的,是指人民选择的、运用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为人民利益和福祉而全心全意提供服务的“公共人”。

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公仆,要有公仆意识。

公仆意识是外化为公仆行为的内在根据,没有公仆意识,就不可能有公仆行为。

公仆意识的基本内容是:

要有一颗公仆“心”,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

要有一份公仆“情”,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鱼水相依的真实感情;

要有一种公仆“能”,始终自觉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技能和能力。

公仆行为是公仆存在的基本方式,没有公仆行为,一定不是公仆。

所以公仆意识一定要外化为公仆行为,把实现人民利益和福祉的愿望变成自觉的行动。

  社会主义政府机构是由政府公职人员构成的。

在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中把人民的本体、主人地位和自己的公仆使命固化下来,并自觉见之于行动,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运行,就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就能够保持它始终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理念

  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中,反映服务型政府实现为人民服务功能的基本方式的理念。

  第一,民主行政的理念。

民主行政的理念主要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按照人民意志而为人民服务的理性原则。

具体说来,民主行政的理念由有机联系着的四个要点所构成:

(1)民主行政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毛泽东同志指出:

“民主革命是人民的事业,社会主义革命是人民的事业,社会主义建设是人民的事业。

”[6](P443)所以,人民政府及公职人员,在具体的行政实践过程中,必须时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而“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

”[6](P420)

(2)民主行政的基础是人民民主政治,即以人民主权为根据的民意政治。

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所以政府产生的方式与权限、行为的原则与价值取向,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都要遵循人民的意志。

(3)民主行政中确认民意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政府遵循民意行政的前提是确认民意。

在民主实践中,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民意只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确定。

(4)民主行政的途径是人民群众的广泛、深入参与和政府及官员坚持群众路线的途径。

人民群众的参与,主要是向政府充分自由的诉求表达和对政府管理事务的决策与执行的深入参与。

政府及官员坚持群众路线,一是相信群众,相信他们有首创精神;

二是政府的一切路线、方针、政策、措施都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7]

  第二,法治行政的理念。

法治行政理念的基本内容是:

政府行政必须以体现民意的法律为根据,必须在法的框架与轨道中运行。

具体说来,法治行政有两大意义:

一是法治行政为民主行政的实现提供可操作的工具,即用法律的形式把原本笼统、抽象的公共意志的内容体现出来,确定下来,从而保证政府行政依据民意来运行的现实性。

二是法治行政是民主行政机体中生长出来的自我保护机制。

体现民意的法律,具有积极引导作用的公平、正义取向的价值理性,也有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起强制规约作用的工具理性。

法是两种理性的有机统一,所以,可以有效引导和强制规约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和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从而使行政权力不被滥用而免于政府走向专制,公民权利不被滥用而免于公民走向无政府状态,而行政民主就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

  民主行政是法治行政的基础,法治行政是实现民主行政的基本方式和保障机制。

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是内在统一在一起的,所以,反映它们的理念也是统一的。

只有把这两种理念统一起来,见之于政府行政行为,政府遵循民意、谋求公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能变为现实。

  (四)有限政府的理念

  有限政府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中,反映服务型政府行为范围的理念。

它的核心内容是,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不是一个遍及社会各个领域与环节的普遍存在物,不能成为计划经济时代“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全能政府,政府只能在国家公共事务领域的空间范围内活动。

这一理念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为各种非政府主体的自主管理活动留下广阔的空间。

按照“三分法”,现代社会有三大领域:

(1)国家公共事务构成的公共领域,有人也称此为政治社会;

(2)社会公共事物构成的准公共领域,也就是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

(3)由私人事务构成的私人领域,也就是市民社会。

政府活动被限于国家公共事务领域,本身就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非政府主体的自主管理的行为自由提供或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政府在国家公共事务领域,依法处理公共事务,有不容干扰、侵犯的权威,其权威必须得到尊重,不然,政府难以履行职责、为人民公平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一旦跨出国家公共事务领域,进入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它的权威便不再存在,只能平等地与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民个体进行交往,如果给公民与公民组织造成损害,就要依法追究责任,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有限政府理念把政府活动限定于国家公共事务领域,规定政府专司公共事务,不直接介入非国家公共事务,是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是保证政府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五)责任政府的理念

  责任政府理念是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中,有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向人民及体现民意的法律负责,认同、承担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与任务的自觉意识。

  政府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政府责任是政府的义务,即依据民意和法律而应尽的职责和完成的任务。

政府及其官员,按照民意和法律的要求及时、合理、有效办理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完成了任务,就是履行了义务,尽到了责任。

反之,就是没履行义务,没尽到责任。

(2)政府责任是政府及其官员,依法承担因其未履行义务、完成法定的任务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这种意义上的责任,一是承担法律责任,即依法受到追究、制裁;

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即通过表决投票而被免职、罢免和落选;

三是承担舆论责任,即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承担名誉上的损失。

  建设责任政府,落实政府责任,一要培育政府官员的责任伦理意识。

因为“责任一经行为主体认同,就会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就会成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动。

”[8]二要政府信息公开。

把政府的责任和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公布于众,政府的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开透明,政府官员就有了压力,不得不尽力履行政府责任;

人民群众就能够有效监督政府,促进政府履行职责,尽到责任。

三要健全“问责”制度。

官员不履行义务,不尽职尽责的现象在所难免,但绝不能放任、容忍,否则不尽职责的恶劣作风就会泛滥成灾。

为此,就必须健全、完善和严格推行“问责”制度。

  责任政府的责任,归根到底,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不断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谐的公共秩序。

责任政府尽职尽责的行为是责任政府理念外化的结果,所以构建责任政府理念,对于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运行,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六)创新政府的理念

  创新政府的理念,也即政府创新的理念,是服务型政府理念体系中,政府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持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而自我改革、创新和发展提高的理念。

创新政府理念所反映的内容是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实践,即以时代发展为背景,以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和增强为民服务能力为目的,以创新理论、更新观念、改革机构、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优化运行机制,严格科学决策流程、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活动。

  创新政府理念,伴随政府存续与运行的全过程。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的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政府与时俱进,倾心创新实践,成为创新型政府,就能适应这些变化和要求;

否则就会陷入危机,难以摆脱困境。

创新实践是创新理念见之于行动的结果,创新实践的成效取决于创新理念的先进程度和科学程度,所以形成先进的科学的政府创新理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创新理念的形成与外化实践,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如下四方面着力:

(1)创新要用理性的眼光解放思想。

解放思想不是怀疑一切,不是胡思乱想,而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审视现存,瞻望未来。

(2)创新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掌握和利用规律,按规律推陈出新,而不是盲目的标新立异。

(3)创新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

创新的取向是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而不是所谓的打造面子工程,玩弄数字政绩,谋求加官晋爵。

(4)创新要潜心学习。

学习是创新的基础,因此创新型政府,同时必须是学习型政府,学习有效,创新才有成果。

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创新,必须向马列主义学习,向毛泽东思想学习,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向人民群众的智慧学习,向社会创新实践学习。

  三、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基本特色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主要有三个不同层面上的特色。

  

(一)体系上的“系统”特色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不同于分散的尚无内在联系起来的个别理念,它作为一个系统,就会有对内的自洽互补和对外的开放和整体、发展的系统性特色。

这一特色表现于:

  其一,六个理念殊途而同归,基于揭示和阐释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功能而合为一体。

其中,共产党领导的理念,揭示了服务型政府为民服务的引领、导航机制;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揭示了服务型政府为民服务的指向定位;

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理念,揭示了服务型政府为民服务的实现方式和保障机制;

有限政府的理念,揭示了服务型政府行使为民服务职权的空间范围;

责任政府的理念,揭示了服务型政府对为民服务职责与任务的认同、承担;

创新政府的理念,则揭示了服务型政府如何保持持续为民服务的创新机制问题。

六个理念各自的功能定位不同,但是服务于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功能是相同的,正基于此,六种理念统一于同一个理念体系。

  其二,六个理念彼此互补,使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如果加以割裂,无论是割裂出来的部分还是整体,都将失去原来的意义而损害服务型政府建设。

割裂共产党领导的理念,政府会迷失服务的方向;

割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政府将失去服务指向的对象;

割裂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理念,政府的服务于民的功能就会因为迷失实现的方式与保障的机制而被束之高阁,成为空谈;

割裂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就可能因其官员自利性的放任而滥用权力,危害人民;

割裂责任政府的理念,就可能导致政府官员的拖沓、失职而弱化服务于民的政府职能;

割裂创新政府的理念,政府为民服务的实践功能就会停滞不前。

  其三,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在建设实践的基础上保持着开放性和与时俱进性。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是基于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接受检验、发现不足和矫正发展的。

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这种实践性,决定它同时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开放路径。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也正是基于这种路径,才使它的内容得以与时俱进,饱有生命活力,也才能科学而持续指导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运行。

  

(二)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特色

  各个国家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同一的理论基础。

因为各国的社会基本制度和国家性质是不同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动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有机统一的行政改革实践,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

”[9]因此,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不可能建立在与之有悖的西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基础之上,而只能切实确立在与之自洽、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

  笔者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由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创世论”、政治哲学中“人民主权论”和行政哲学中“公仆论”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这个体系的基本内容和逻辑机理是:

(1)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创造的,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天然就是我国社会和国家的主人;

(2)广大劳动人民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与国家的主人,自然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者,因此国家公共权力,必须依据人民公意,成为服务于人民公共利益要求的工具;

(3)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只能由人民选择的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政府扮演人民“公仆”的角色,当然只能为人民服务。

  所以把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使之本能地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特色的内在根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所要反映的客观对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其一,马克思主义的上述理论,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揭示了我国政治与政府建设的必然趋势,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只有以此为据,才能正确解读和说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伟大实践;

其二,马克思主义的上述理论,代表了我国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性,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只有以此为据,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在人民的推动下外化为服务型政府的客观现实。

其三,马克思主义的上述理论,具有开放性。

它在我国政治与政府建设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而与时俱进,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只有以此为据,才能得到适时的更新而持续保持指导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的生命活力。

  (三)根本性质上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体系,孕育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与政府建设实践,所以必然深深打上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烙印。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的中国特色在于,它集中反映和表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其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体系,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面领导,即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

其二,我国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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