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的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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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监督抽测组的人员由本站持有行政执法证及相应的质量检测岗位资格证的质量监督人员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检测鉴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下列项目应实施监督抽测:
1.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
即: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砌块、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墙体保温材料等。
2.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基桩承载
力和完整性;
3.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含所检测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
砌体结构的砂浆、砌体强度和砌筑质量;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4.建筑节能工程:
节能措施构造及尺寸,节能门窗“三性”指标。
5.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安全的检测项目。
第五条监督抽测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1.试块、试件和原材料的监督抽测:
由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进行现场抽样,经被检单位有关人员到场确认后,将样品及监督抽样委托单提交站监督抽测组,站监督抽测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盲样检测。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站技术科,站技术科核查后组织站监督抽测组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测。
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包括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抽测的部位应当由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站监督抽测组共同抽取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确认。
对需使用大型的、复杂的检测设备方可检测的质量监督抽测项目,由站技术科按照政府已确认的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站监督抽测组应全程参与检测。
第六条质量监督抽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
范的相关规定,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试块、试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测的频次应不低
于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10%,且每项不少于
1次。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测应按检验批分批次进行监督抽测,其频次应不低于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检测数量的10%,且不少于1个检验批。
第七条监督抽测数据应当录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负责监督抽测的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确保监督抽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站监督抽测组应在检测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站技术科和相应的责任分管片区的监督科室提交监督抽测检测报告。
站技术科应对监督抽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底定期公布。
监督抽测结果应纳入各工程项目相应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诚信评价内容。
第九条监督抽测结果发现异常时,由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即时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并应责令整改:
1.若原材料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在责令作退场、返工处理的同时,对已使用或完工的部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2.若试块、试件的监督抽测结果发现异常,应责令作进
一步的验证和扩大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3.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责令作进一步的验证和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频次不少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两倍,直至全数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4.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项目委托的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或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应责令该工程项目相应的责任主体单位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告知相关的责任主体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站提出。
站技术科应即时组织人员从检测留样、检测用测量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检测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被抽检单位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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