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宅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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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

助型公共设施。

2.1.8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2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

3

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

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

筑体。

2.1.13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4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5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6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

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2.1.17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8物流建筑

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

2.2.1裙房、塔楼

4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

裙房以

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2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3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

空连廊。

2.2.4内天井:

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5功能性凹槽:

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宿舍、

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

的唯一来源。

2.2.6非功能性凹槽:

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

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

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

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

5

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半地下室

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来自:

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顶板还有部分露

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0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1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12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

的空间层。

2.2.13夹层

6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

的楼层。

2.3建筑部件

2.3.1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

装饰结构。

2.3.2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

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

台。

2.3.3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

7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

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斜坡。

2.3.9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技术经济指标

2.4.1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4.5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8

2.4.6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7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

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

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9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

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10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

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

地上建筑面积。

9

2.4.11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

地下建筑面积。

2.4.12建筑基底面积

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3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4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5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底部未附设裙房的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6套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户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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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建筑面宽

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4.18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4.19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4.20梁底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1.1.1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用作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用途房间(包括到达上述空

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

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1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

办公、仓库、厨房等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空间、架

11

空绿化、架空休闲等)

时,如该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不含下沉式采光井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

则该楼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

相关要求控制;

否则,该楼层及以上楼层的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规划要求控制。

3.1.1.3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

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

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1.2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

3.1.2.1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

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12

3.1.2.2架空公共空间

篇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

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

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

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3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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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5

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1:

20

16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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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8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

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

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0.09(mg/m3)

0.2(mg/m3)

TVOC

0.5(mg/m3)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19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

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

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

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篇三:

住宅设计规范大全

21

住宅设计要点

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一.总平面设计

1.间距

1.1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2.4m,以免影响采光。

2.消防

2.1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

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登高面

2.2.1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

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消防车道

2.3.1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

18m回车场。

2.3.2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

高层12m,多层9m。

2.3.3消防车道最小宽度:

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2

2.3.4消防车道的坡度:

登高面?

1,,其它处?

7,。

2.3.5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

5m。

2.3.6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流线设计

3.1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

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出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附属用房

4.1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

,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m,外部与道路相连;

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箱式变电在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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