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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3.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规定

4.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5.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勘察测绘条例通知

抄送:

国家测绘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月27日印发

附件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一、市规划委负责本市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人向市规划委受理窗口提出资质申请,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测绘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可从市规划委网站免费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技术骨干登记表;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⑴不少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种类和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证明,测绘计量仪器须出具精度鉴定证书。

⑵有关应用软件的购置证明。

⑶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⑷保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使用的有关保密规定。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⑴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⑵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文件,或者通过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单位住所证明(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注明租赁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⑴近期完成的测绘成果登记表;

⑵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证明(近期较大测绘成果评奖、认定材料,测绘产品质量报告,用户对测绘成果的评价意见,测绘项目合同等材料)。

9、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⑴企业章程(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⑵测绘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二)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暂定资质转正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㈠中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测绘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测绘单位更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更名申请;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公司章程复印件;

5、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证书副本原件);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交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7、《测绘资质申报表》1份(可从市规划委网站下载)。

(四)测绘单位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原因更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2、

(一)中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公司章程复印件;

6、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证书副本原件);

7、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交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三、甲、乙级测绘资质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执行《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市规划委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市规划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告知。

四、首次核准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一年,由市规划委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届满30日前,测绘单位向市规划委受理窗口提出转正申请,合格的由市规划委核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延期半年转正。

逾期未申请转正的,取消暂定资质证书。

五、测绘资质审查结果通过市规划委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六、《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七、《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市规划委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

八、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九、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档案,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对测绘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五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检验。

三、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测绘活动和测绘成果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

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测绘活动所使用的测绘计量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测绘单位应保留测绘仪器检定合格的证据,不合格的仪器不准投入使用。

六、从事测绘生产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七、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检查审核制度。

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检查验收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

八、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资料档案,测绘资料档案中应包括用户要求、作业依据、使用仪器型号、原始观测记录、计算过程记录以及各级检查验收记录等,以实现测绘质量的可追溯性。

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供本单位所完成的测绘项目清单、产品样本和相关测绘资料档案。

十、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对重大工程的测绘项目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测绘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必须及时修正或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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