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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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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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农机制造待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执行农机待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农业机械制造待业发展有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待业的意见和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和管理的新成果,协助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以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开展农机待业统计工作,对待业和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

(五)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科技动态、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为农机制造企业提供质量、工艺技术及管理等方面诊断咨询服务。

(六)组织企业开展有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学术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流和有偿转让。

(七)组织农机待业的国内及国际展销活动,为企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受委托对企业的合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及相关建议。

受委托组织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农行业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十)代表农机制造行业,本着"

为农民着想、对农民负责、让农民满意"

精神,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并向用户推荐待业的优质名牌产品。

(十一)协助政府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制造待业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十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农机待业的质量管理。

收集和反馈农机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督促企业开展质量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

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

(十三)参与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总是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十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按照《国家价格法》、《反垄断法》及有关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业"

行规见约"

(十五)根据农机制造行业的需要,组织行业职工的国内培训,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组织行业人才交流。

(十六)指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训教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力成本、工艺技术、节能材料、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编写农机行业的《年鉴》、《年度统计资料》、中国农机机械工业协会的《会刊》以及收集整理有关农机行业的资料书刊。

(十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经销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审计署机构、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本协会规定的行业的行约及条例;

(三)有加入协会的要求;

(四)按时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协会的管理,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印发的经济技术情报、信息、会刊等资料;

(四)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组织的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让、人员培训等各项服务;

(五)优先优惠加入本协会与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名誉;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和各项行业工作;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机构设置;

(五)决定本协会加入其他组织;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和聘任各机构的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核制修订本协会和各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称号的授予原则及审核授予结果;

(十一)决定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及顾问的聘用事宜;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先例第十八条中

(一)、(四)、(五)、(八)、(九)、(十一)、(十二)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数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所决定的事项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具有经济技术类高级职称。

(六)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或秘书长。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满四年。

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

(五)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所在位置即是本协会的住址。

秘书处在秘收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的决定和布置的工作;

(二)领导和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是本协会会员在北京的"

企业之家"

,协助会员联系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四)代表协会接受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反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秘书长聘任制,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聘用占用编制的在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农机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及专业委员会。

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受协会秘书长指导。

第三十一条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遵照农机行业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执行行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二)每年年初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工作计划,每半年汇报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或活动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

(三)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一切经营均自行解决。

(四)分会及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以及协会会员的资助或捐赠;

(四)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资助呀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协会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本协会所需办公用品及设施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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