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程概念知识点名词解释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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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建议权8

49、申诉权9

50、劳动权9

51、物质帮助权9

52、审判权9

53、回避制度9

54、两审终审9

55、检察权10

56、行政法律关系10

57、行政执法10

58、行政决定10

59、行政处罚10

60、行政强制执行10

61、行政监察监督11

62、审计监督11

63、民事法律关系11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1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1

66、法人11

67、民事法律行为12

68、无效的民事行为12

69、委托代理12

70、法定代理12

71、指定代理12

72、财产所有权12

73、按份共有13

74、共同共有13

75、知识产权13

76、著作权13

77、专利权13

78、保证13

79、定金14

80、抵押14

81、质押14

82、侵权行为14

83、不当得利14

84、无因管理14

85、扶养15

86、继承权15

87、法定继承15

88、代位继承15

89、时效的中断15

90、有限责任公司15

91、股份有限公司16

92、上市公司16

93、债权人会议16

94、破产宣告16

95、票据行为16

96、票据权利16

97、知情权17

98、犯罪构成17

99、犯罪客体17

100、犯罪的客观方面17

101、犯罪主体17

102、刑事责任年龄17

103、刑事责任能力17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18

105、正当防卫18

106、紧急避险18

107、犯罪预备18

108、犯罪未遂18

109、犯罪中止18

110、共同犯罪19

111、犯罪集团19

112、主犯19

113、刑罚19

114、主刑19

115、附加刑19

116、罚金19

117、剥夺政治权利20

118、没收财产20

119、酌定情节20

120、累犯20

121、自首20

122、数罪并罚20

123、缓刑21

124、减刑21

125、追诉时效21

126、抢劫罪21

127、贪污罪21

128、受贿罪21

129、职能管辖22

13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22

131、取保候审22

132、监视居住22

133、逮捕22

134、公诉23

135、自诉23

136、提起公诉23

137、不起诉23

138、反诉23

139、财产保全23

140、先予执行24

141、国家承认24

142、国民待遇24

143、最惠国待遇24

144、法24

145、法的作用24

146、法律关系25

147、法律关系主体25

148、法的渊源25

149、法律25

150、国体26

151、政体26

152、行政26

153、行政合法性原则26

154、行政合理性原则26

155、公务员26

156、具体行政行为27

157、民法27

158、代理27

159、所有权27

160、债27

161、人身权27

162、遗产28

163、遗嘱继承28

164、违约责任28

165、刑法28

166、犯罪28

167、邢罚28

168、减邢28

169、假释29

170、诉讼29

171、强制措施29

172、审判监督程序29

173、执行中止29

174、国际法29

175、法律渊源30

176、中国的国体30

177、精神文明建设30

178、国家机构的概念30

179、行政主体30

180、国家公务员制度30

181、抽象行政行为31

182、行政复议31

183、监护31

184、不可抗力31

185、合同履行31

186、婚姻法31

187、继承法32

188、经济法主体32

189、宏观调控32

190、劳动关系32

191、劳动合同32

192、增值税32

193、民事诉讼33

194、行事诉讼33

195、合同33

196、法律规范33

197、诉讼时效33

198、诉33

199、法律体系34

200、自诉案件34

201、准据法34

202、行政法34

203、税收34

204、冲突规范34

20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34

206、国家领土35

207、法律义务35

208、破产35

209、法的历史类型35

210、法的创制35

211、法的适用35

212、法律解释35

213、权利36

214、义务36

215、物权36

216、债权36

217、转继承36

218、证据36

219、宪法36

220、义务性规范37

221、违法37

1、大陆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制定法

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3、判例法

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4、成文法

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5、不成文法

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6、实体法

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7、程序法

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8、一般法

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9、特别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10、法系

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1、英国法系

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

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

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

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

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19、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

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0、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1、法律汇编

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它不是立法工作。

22、法律编纂

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5、法律的适用

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6、法律的遵守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7、立法解释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中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政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9、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法律责任

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1、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智力、行为。

34、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5、法律事实

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或行为,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6、社会主义法制

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8、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39、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1、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2、民族区域自治

就是在中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3、集会自由

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4、结社自由

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5、游行自由

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6、示威自由

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7、批评权

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48、建议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9、申诉权

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0、劳动权

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1、物质帮助权

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2、审判权

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3、回避制度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案件及诉讼活动,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4、两审终审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55、检察权

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6、行政法律关系

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7、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8、行政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59、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0、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1、行政监察监督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2、审计监督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3、民事法律关系

广义上是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狭义上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6、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67、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包括两种行为方式,即作与不作为。

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68、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委托代理

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0、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1、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2、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4、共同共有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5、知识产权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6、著作权

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7、专利权

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78、保证

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79、定金

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0、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1、质押

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2、侵权行为

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3、不当得利

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4、无因管理

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5、扶养

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6、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87、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88、代位继承

是法定继承中常见的现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89、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

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0、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1、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2、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3、债权人会议

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4、破产宣告

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5、票据行为

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6、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7、知情权

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8、犯罪构成

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99、犯罪客体

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0、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和单位。

102、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3、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还包括犯罪目的。

105、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106、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另一合法利益较小损害的行为。

107、犯罪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形态。

108、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09、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0、共同犯罪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1、犯罪集团

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12、主犯

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3、刑罚

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法和犯罪是密切相联的。

犯罪是刑法的前提,刑法则是犯罪分子负行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114、主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中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5、附加刑

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中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6、罚金

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7、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18、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19、酌定情节

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0、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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