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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合理避税Word下载.docx

3.6通货膨胀引起避税…………………………………………………4

3.7先进的避税手段……………………………………………………4

4合理避税的特征………………………………………………………5

4.1合法性…………………………………………………………..…5

4.2筹划性…………………………………………………………..…5

4.3目的性…………………………………………………………..…5

5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5

5.1两者的概念不同……………………………………………………5

5.2各自行为方式不同…………………………………………………6

5.3适用的对象不同……………………………………………………6

6合理避税的主要方法…………………………………………………6

6.1企业类型选择法……………………………………………………7

6.2转让定价避税法……………………………………………………7

6.3成本费用避税法……………………………………………………7

7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7

参考文献…………………………………………………………………9

致谢…………………………………………………………..………10

1引言

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合理避税,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2避税的产生

避税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因为有了国家税收才有纳税人的避税,当然也产生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反避税。

避税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国家为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而需要公民缴纳费用,这就产生了最早的税收。

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税收在其制度结构、征收形式、征收权范围、法制程度诸方面均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的欧洲和春秋时代的中国都出现了较为原始的避税,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避税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有的。

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竞争,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间协作的建立和加强,这样,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

而国家职能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越来越多,税收制度与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

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

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依法纳税。

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是巨大的进步。

这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之上。

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经济学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学基石。

由上述可见,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

在此再进一步分析避税产生的原因。

利益的驱使是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们大都在为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忙碌着,总希望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就会采取行动。

避税正是这样,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来达到少纳或不纳税的目的。

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相结合,造成了避税的产生和存在。

避税最初产生是这样一种情况下的结果:

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征收,为了维护本身的既得利益,若采用各种违法的偷漏税手段来减轻或避开其纳税负担,就很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东窗事发后,不但要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地躲避征税的途径。

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

有此何乐而不为呢?

不违法,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3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从目前的经济现况看,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不是太好,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

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

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

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

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些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

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

漏税须补交;

欠税要还;

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3.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

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

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

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3.2纳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

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

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

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

3.3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

二是适用税率。

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

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

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

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措施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

3.4税率的差异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

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3.5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

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

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

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

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

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

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

3.6通货膨胀引起避税

当今世界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

通货膨胀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货币贬值。

因为它造成名义收入增多,等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往往会把纳税人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

即是说,累进税率与通货膨胀的结合,可以使政府悄然无声地从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或财产那里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

同时,纳税人按历史成本所提取的折旧和其它项目的税前扣除,不足以补偿和反映通货膨胀与原来的同等的购买力,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由于累进税率会对应税的所得或财产导致过份的征收,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会产生强烈的避税动机。

3.7先进的避税手段

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工具的运用,都有利于纳税人避税。

它一方面使避税手段更为高明,避税更易成功;

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的较量,其结果推进了避税向更高和更新的层次发展。

4合理避税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合理避税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概括的说合理避税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4.1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

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4.2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

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

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

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

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务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4.3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这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

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

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

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5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和偷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5.1两者的概念不同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缴纳税款的目的的行为,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国家和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5.2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合理避税与偷税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

但合理避税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

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违法的。

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在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的目的。

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采用暴力等手段拒交税款的可构成抗税罪。

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5.3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长期微利或微亏想要发展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费用比较相对比较多的企业;

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在交易自己的一些资产是发生的逃说现象、名人、富人、特别是一些篮球运动员、足球运动员、等一些白领高级管理人故意不交个人所的税的行为;

一些故意不交税的中小企业经营者,那些和税务部门关系比较密切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进行逃税。

6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

由于企业的类型及经营范围不同,税法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亦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企业所运用的合理避税的措施也理应有所不同,虽然现在有的企业认识到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也想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由于对税法知识的欠缺,往往力不从心,不知从哪里下手,其实企业的合理避税并没有什么神秘的,总的说来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6.1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

主要是利用内资与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通过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产业的选择、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期限的选择、再投资的选择等方面的比较即可明了当中的差异。

  

6.2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问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6.3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

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

企业主要利用材料计算避税法、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法等方法来增加本期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7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可以看,我认为合理避税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合理避税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的立场看,税务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的,至少是不应该禁止的。

合理避税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

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合理避税的前提。

合理避税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合理避税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合理避税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

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合理避税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预期相反。

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合理避税的策略和方法。

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合理避税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合理避税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但是,我认为避税一定是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避税,这样才能减少自己的开支,才不会危害国家,更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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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出版社。

2005,1~8

[2]窦延文,于文静.科学与管理.2005(06)

[3]马晓琳中国科技信息.2005(22)

[4]严畅.浅议网上交易对税收影响.财会研究.2008(9)

[5]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6]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致谢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

李丽萍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

***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终生受益。

对***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对我的教育培养。

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感谢我的同学,室友,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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