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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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茂名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以下简称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公布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
市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茂名市建设信息中心协助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根据权限和分工通过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发给“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IC卡”。
《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市外企业在茂名办公场所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二)业绩情况:
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
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秩序,受到国家、广东省、茂名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确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
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
具体采集方式为:
(一)基本情况:
企业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应自行在诚信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7.外来企业须根据《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茂办公场所设置标准》(见附件3-1,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茂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3-2,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信息登记。
(二)业绩情况:
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平台审核后予以录入。
(三)变更情况:
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
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
企业不良行为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
通过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建筑行业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县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加分不封顶。
建筑行业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扣分不封顶。
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叠加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三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在建筑行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手续中要充分应用《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的执业人员,原则上在诚信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
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企业初次办理《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第十三条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使用。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1.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予以加分。
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或分值排名居前的作为第一中标人。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级企业实行常态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依据《诚信承诺书》,暂停其在茂名承接新业务;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4.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行业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或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降为D级,期限为一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
(五)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没有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直接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按D级实施管理,期限为1年。
第四章诚信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管理人员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五章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应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诚信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比照《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扣分。
第二十条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对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对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在执行扣分时,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科室及直属部门按本标准中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另行确定。
)
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KC)
序号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记分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1
2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
3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1
4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1
5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5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1
6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1
7
资质管理
工程科
KC-007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41
8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08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41
9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09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21
10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10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1
11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11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12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12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1
13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13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1
14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4
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
15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5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1
16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6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
17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7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
18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8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
19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19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
20
质安管理
质安科工程科
KC-020
因勘察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1
21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串通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2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2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3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3
在投标活动中行贿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4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5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5
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未能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6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7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27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8
业务管理
工程科招标办
KC-028
拥有其他单位的茂名市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IC卡或其他单位的企业电子证书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情节一般25分,情节严重41分
29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29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5
30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30
中标后,勘察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交规定数额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10
31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1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一周内不到交易中心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5
32
业务管理
工程科
KC-032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5
33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出串标嫌疑并作废标处理的
年内第一次15分,第二次(及以上)26分
34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4
在邀请招标项目中,确认接受邀请函后,不参加后续投标的
10
35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5
投标时,存在以下情况的:
开标现场不按时递交证件原件、迟到、投标文件漏盖章、漏签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按时到场的
年内第一次2分,第二次4分,第三次(及以上)6分
36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6
扰乱开标现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10
37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7
电子标书与纸质标书的内容不相符的
情节一般20分,情节严重41分
38
业务管理
工程科招标办
KC-038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情节一般20分,情节严重41分
39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39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25
40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40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5
41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41
投标报名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年内第一次15分,第二次(及以上)26分
42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42
入围后不参加投标的;
年内第一次15分,第二次(及以上)26分
43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43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合理上限值,故意造成废标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造成废标的;
年内第一次15分,第二次(及以上)26分
44
业务管理
招标办
KC-044
有其他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的
2
45
业务管理
人事科
工程科
KC-045
在申报职称、执业资格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人次
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SJ)
序号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记分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资质管理
工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