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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职能: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理、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建会法律依据

(一)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11条规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8条规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3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建会基本要求

(一)建会主要形式: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形式:

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二)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会员数的规模可确定3-37人,其中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2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7人,其中经审主任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主任1人。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三个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都应为奇数。

(三)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的需同时报批)。

(四)职工的入会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会员条件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可同意其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更不能担任工会干部。

(五)职工入会的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工会干部的条件: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七)工会组建关系的确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条边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市委管理的单位,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组建县、市总工会双层管理;

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管理,由县总工会组织部负责组建管理,(民营企业、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工业园区党委、工会负责组建管理。

二、工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竟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工会委员会职责

一、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做好工会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负责工会会员管理及工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

五、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六、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七、负责职工的业余文化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素质。

八、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工会工作的决定,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主人翁地位。

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2、审查监督工会各项财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

3、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4、审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发扬财务民主。

5、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做好监督交接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职责

1、帮助女职工处理好恋爱、婚姻、生育、家庭等问题。

督促有关方面为女职工创造好的工作、学习条件。

2、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做好保护工作。

3、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坚决斗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

1、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

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3、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使调解协议得到全面落实。

4、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的预防工作。

工会主席职责

一、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做好工会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本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负责工会会员管理及工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

五、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六、协同有关部门维护本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单位工会会员排忧解难。

七、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工会工作的决定,加强民主管理,组织会员参政议政,维护主人翁地位。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休养等事业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工会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职工之家”标准

一、坚持以经济为中心,吸引和团结全体职工深入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设和创造发明活动,在加强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主动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为职工群众办实事,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和民主渠道作用。

三、把民主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民主管理制度化、网络化、经常化。

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和事业。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搞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发挥工会学习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五、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好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会制度、民主生活制度。

加强工会小组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建设,按照群众化、民主化的方向,积极稳步地推进工会的建设和改革。

六、坚持干部四化标准,通过会员民主选举,建设一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基层工会领导班子,形成一支适应搞活基层工会需要,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三、普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竹山县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本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甲方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

方案应征求乙方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乙方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甲方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甲方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甲方按规定支付职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乙方应协助甲方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甲方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甲方和乙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九条甲方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乙方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乙方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乙方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乙方、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工作目标)。

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甲方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

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甲方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1、甲方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乙方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甲方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

使用情况应向乙方通报。

3、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上作。

4、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第七章纪律与奖惩

第十八条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乙方应支持甲方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甲方对违纪职工处理时,应征求乙方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亨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竹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厂长:

厂工会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竹山县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工会经过充分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签定本单位《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甲方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事项,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五条已婚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等疾病的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双方协商。

第六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正常班单位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第八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根据工作许可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正常班应给予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甲方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体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晚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它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从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IO天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

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甲方:

乙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四、基层工会工作台帐规范化指南

一卷:

组织建设

三个机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建立情况,各项工作职责(委员会职责、主席职责、委员职责),建会请示、批复,换届选举情况(报告、批复等文件),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会员档案(名册),三个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组织)建立情况,工会主席同级副职待遇劳动聘用合同等。

二卷:

创争活动

职工技能(业务)培训情况、学习型班组创建情况、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劳动竞赛活动情况、参与职工名册、图片资料等。

三卷:

厂务公开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和内容等。

如:

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公开;

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开;

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公开;

招待费使用情况公开;

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公开;

是否建立了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公开结果职工的满意度如何等情况。

四卷:

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情况,职工代表培训情况(培训内容、方式、名册),职工董事会、监事会成立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及作用情况,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情况等。

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是否得到落实;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职工代会讨论通过;

职代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进行了评议和监督;

职工的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等。

五卷: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职业病的防范情况,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等。

六卷:

合同维权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5个合同。

集中装订成卷。

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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