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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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 

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

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 

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 

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

经其初审 

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

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 

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

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标[2005]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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