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崇路试验检验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试修改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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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试验流程图……………………………………………………26
附图7:
工艺试验控制程序框图…………………………………………………27
附表1:
特殊材料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28
附表2:
特殊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简况登记表……………………………………28
附表3:
工地试验室月度考核评分表……………………………………………29
附表4:
外送委托试验申请表……………………………………………………30
附表5:
钦崇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工作联系单…………………………………31
附表6:
土(石)方路基试验检测频率…………………………………………32
附表7:
工程项目试验检测频率和试验依据……………………………………33
附表8:
试验数据精度及相关规定………………………………………………34
附表9:
试验数据精度及相关规定………………………………………………43
附录1:
现行公路工程试验检验规程清单………………………………………46
附录2:
单项工程试验检验项目与规定频率……………………………………46
附录3:
工地试验室月度考核评分表……………………………………………47
附录4:
钦崇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51
试验室安全保证体系框图…………………………………………………………53
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试验检验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试验检验结果能及时、准确地指导工程施工和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一)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建[2000]176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广西补充规定》(交基建2005-25)及广西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的《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评分表》;
(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四)本项目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
第二章各级试验检验机构
第三条本项目试验检验实行三级管理体系(试验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框图见附图1),各级试验检验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一)钦崇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钦州市大寺镇设中心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独立开展试验检验工作。
中心试验室人员、设备配置必须满足交通工程行业规定及合同文件要求,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指导。
(二)各总监办均在其驻地设总监办试验室。
总监办试验室人员、设备配置必须满足交通工程行业规定及合同文件要求。
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完成试验监理职责规定的工作,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监督和指导。
钦崇路高速公路各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最低配置要求为:
试验检测用房不少于100m2,标准养护室不少于15m2,办公室用房不少于40m2。
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试验检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6人,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持有交通部有效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执有省级质量监督站颁发试验检测员证不少于5人。
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至少配置专用车辆1辆。
(三)各土建施工合同段均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站,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并满足所施工合同段各项试验的需要,接受中心试验室及总监办试验室的监督和指导。
钦崇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最低配置要求为:
试验检测用房不少于100m2,标准养护室不少于20m2,办公用房不少于50m2。
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试验室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试验检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6人,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持有交通部有效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至少配置专用车辆1辆。
第三章工作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工作目标
中心试验室与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一起以“控制材质、科学配比、提高工艺、确保质量、确保进度”为目标,强化项目经理部试验室自检、总监办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抽检的检测体系管理,严格做好中间质量检验和现场质量验收,以形成项目经理部自检、总监办抽检、中心试验室把关的三级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对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检测,提供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从试验工作方面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工作任务
中心试验室以“体系管理、日常巡检、疑问复核、异议仲裁”为重点,对本项目工程试验检验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从试验角度认真抓好工程质量的“预控”工作,事前努力消除或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确保所提交的工程产品经试验检验符合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总监办试验室以“监理旁站、质量抽检、材料控制”为重点,对所管辖合同段工程试验检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以“质量控制、确保进度”为重点,及时开展各项工程自检工作,配合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完成抽检工作。
工程完成后,各级试验检验机构必须做好有关试验检验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交接工作。
第四章试验检验工作依据
第六条工作依据
(一)本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二)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三)国家、交通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四)本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业主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各级试验检验机构职责
第七条中心试验室职责及权限
(一)中心试验室对钦崇路指挥部负责,是指挥部的试验检测职能部门,代表指挥部负责全线试验、检验业务管理;
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进行控制;
有权对各种试验检测资料随时进行检查及发布相关质量检测要求方面的工作指令(见附表6);
制定质量检查或抽查结果的奖罚措施及额度。
(二)负责对全线试验检验机构资质、人员组成和持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试验检验操作方法、试验检验环境要求符合性、试验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检查、指导总监办试验室及项目经理部试验室试验检验工作的开展。
监督总监办、承包人按资质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试验条件。
对总监办、承包人试验室不称职的人员有权提出调整和更换。
(三)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总监办和项目经理部的试验检验工作是否按合同要求开展,并对其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负责对各工程项目使用材料、配合比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独立提供验证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报告。
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具体试验检验工作内容如下:
(1)按不低于项目经理部试验检验频率3%的比例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和检验,为公司提供常规试验检验报告并提出分析意见,作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
(2)负责抽查、复核项目经理部试验室所做的重要控制指标、重要配合比试验。
验证并审批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部分标准试验,进行特殊土常规试验的对比试验、部分特殊土CBR试验、挖方路段不能利用的废弃土的最终复核试验;
对C3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水下混凝土配合比、隧道的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及衬砌混凝土配合比、孔道压浆配合比、边坡喷射混凝土配合比;
底基层、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面层组成设计,须经总监办审核后报中心试验室审批。
上报审批的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并附有原材料、外加剂等试验资料)。
参与试验路段工艺试验的检测。
负责对路面各结构层、预制梁的工艺试验进行监督及试验检验工作。
(3)进行抽样试验,随时对施工现场的材料(砂、石、水泥、钢筋、石灰、粉煤灰、混凝土外加剂等)、混合料(砂浆、混凝土、水稳基层料等)、路基填料、填土和填石路基的压实度,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基层材料强度、水泥剂量,钢筋焊接,路基路面弯沉值,路面平整度和构造深度,结构混凝土和防水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
以验证总监办试验室与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并将不合格试验结果及时通知业主工程部、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并督促总监办试验室进行复查,责成项目经理部进行整改。
(4)进行验收试验,负责组织对路床顶层、路面各结构层的验收试验检测工作,其它分项工程的验收试验检测工作由总监办试验室负责组织,中心试验室视情况参与。
参与或组织项目阶段性交接验收和交工验收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验的频率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要求和验收试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5)对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支座、伸缩缝、防水材料、涵管、预制构件等材料出厂合格证或商品的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审定以决定能否用于本工程。
对特殊材料(如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土工合成材料等)的检验为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并组织送检。
(四)对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与总监办试验室双方有异议的试验检验方法及结果进行仲裁协调;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统一制定试验实施细则,规范试验检验管理。
(六)根据抽检及抽查情况每月25日定期向公司报送工程试验检验汇总月报,供公司及时掌握全线试验检验的情况和工程质量的动态。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工程部报送在抽查试验中发现的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等不合格品的试验数据。
(八)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的质量检查、质量鉴定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九)确保试验检验的第三方公正性,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数据负责。
第八条总监办试验室职责
(一)总监办试验室对总监办负责。
负责所监理施工合同段试验、检验业务管理。
(二)检查、落实所监理施工合同段试验检验机构的资质、人员组成和持证上岗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试验检验操作方法、试验检验环境要求符合性;
对试验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检查、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开展试验检验工作。
(三)按不低于项目经理部试验检验项目频率20%的比例进行试验和检验,向中心试验室提供常规试验检验报告并提出分析意见,作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
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1)按规定独立进行必要的标准试验和平行验证试验,审查和评价项目经理部试验结果;
及时签署试验报告和试验汇总表;
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工作,以抽检结果为依据,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签认或否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负责验证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部分标准试验,取土场的96区填料签认审批,96区的利用方由总监办审批;
配合中心试验室开展挖方路段不能利用的废弃土的CBR试验、结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对比试验、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对比试验、混凝土面层组成设计对比试验。
(3)进行抽样试验,对施工现场的材料(砂、石、水泥、钢筋、石灰、粉煤灰、混凝土外加剂等)、混合料(砂浆、混凝土、水稳基层料等)、路基填料,填土和填石路基的压实度,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基层材料强度、水泥剂量,钢筋焊接,路基路面弯沉值,路面平整度和构造深度,结构混凝土和防水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
参与单项工程和试验段的检测。
(4)进行验收试验,参与项目阶段性交接验收和交工验收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验的频率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要求和验收试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5)对特种材料(如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土工合成材料等)的试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送样。
并填写“在建工程特种材料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1)”报中心试验室。
(四)根据抽检及抽查情况,对项目部所有试验结果加以签字确认,必要时对项目部试验室的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尤其保证对混凝土强度,路基压实度,桥(涵、通道)台背填土压实度,击实试验,配合比试验,底基层、基层稳定料强度和水泥剂量试验的旁站工作。
负责每月22日定期向中心试验室报送试验汇总月报和由项目经理部上报的进场材料情况一览表,供中心试验室及时掌握试验检验的情况和工程质量的动态。
(五)配合中心试验室、区质监站抽检、抽查中的各项质量监控工作,并主动接受中心试验室及区质监站的监督指导。
(六)确保试验检验的第三方公正性,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数据负责。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试验室职责
(一)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项目经理部负责,负责所施工合同段试验检验业务管理。
独立提供验证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报告。
报告必须由试验室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二)对自身试验检验资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试验检验操作方法、试验环境要求符合性、试验资料管理等进行自检。
(三)按规范要求的试验检验频率100%的比例进行试验项目的自检,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提交总监办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确保不因试验结果提交过晚而造成复验和批准时间滞后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独立提供试验检验报告并提出分析意见,作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
(1)根据规范规定的检验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
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并向总监办试验室提交试验结果。
(2)配合中心试验室开展特殊土的压实标准和强度标准对比试验、各种土尤其是挖方路段不能利用的废弃土的CBR试验、C30以上结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对比试验、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对比试验、混凝土面层组成设计对比试验等;
对各标号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应建立起各合同段的专用测强曲线,专用测强曲线的建立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执行,经总监办试验室(C35以下)和业主中心试验室(C35以上)审批后使用。
(3)配合中心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抽样试验工作,参与单项工程和试验段的检测。
(4)配合中心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验收试验工作,参与项目阶段性交接验收和交工验收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5)对特种材料(如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土工合成材料等)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填写特种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简况登记表(附表2)并在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取样委托送检。
(四)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施工管理提供详实的试验技术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五)项目经理部试验室根据自检情况,负责每月20日定期向总监办试验室报送试验检验汇总月报,供总监办试验室及时掌握所监理合同段试验检验的情况和工程质量的动态。
(六)试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总监办及中心试验室认为有必要的旁站工作。
(七)配合总监办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区质监站抽检、抽查中的各项质量监控工作,并主动接受总监办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区质监站的监督指导。
(八)应保证试验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数据负责。
第六章试验检验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试验检验一般工作程序(见附图2)
所有试验项目均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相关试验检验规程进行。
(一)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使用自己的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合同所规定的试验,以证明进场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达到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总监办现场试验监理人员,试验结果必须经双方人员签字后方有效;
项目经理部提交的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资料应一式2份,1份由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保存,1份由总监办试验室保存,提交的资料应签字完整。
需中心试验室审批的资料应一式3份,其中1份由中心试验室存档。
(二)总监办试验室按规定比例对项目经理部试验室自检试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项目部试验室的所有试验结果签字加以确认。
如与项目经理部试验室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报请中心试验室重新取样试验,由中心试验室对试验结果进行裁决。
(三)中心试验室按规定比例对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和总监办试验室的试验结果进行复核。
项目经理部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可委托中心试验室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验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验证试验工作程序(见附图3)
(一)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进场前,项目经理部应先对料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试验,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总监办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
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
产地、生产厂家、厂家生产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出厂时间、批量、生产工艺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和项目经理部抽样验证试验结果等。
特殊材料相关资料同时报总监办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
必要时,由中心试验室组织对材料或商品构件生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或由项目经理部提供样品进行试验。
经综合分析后,决定采用与否。
(二)材料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应通知总监办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书面委托的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验收,填写进场材料检验单后,交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总监办监理人员认可后签字。
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并由总监办试验室按不低于项目经理部试验检验频率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具体工作量见附录2),进行必要项目验证试验或取样送检,并检查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防护及加工情况,填写监理抽样试验记录,作为验证项目经理部试验资料的依据。
同时,中心试验室按不低于项目经理部试验检验频率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进行必要项目验证试验或取样送检(具体工作量见附录2),填写抽样试验记录,作为验证项目经理部和总监办试验资料的依据。
总监办若发现原材料不合格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部,并采取措施。
如项目经理部对试验结果有异议可上报中心试验室。
所有试验结果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
如材料生产厂家对试验结果有异议,则由中心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与厂家一道共同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仲裁,以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结果为准。
(三)钢绞线、橡胶支座、锚具、伸缩缝、土工合成材料等工地试验室无法完成的原材料验证试验,由中心试验室组织,按规定检测频率,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验机构完成。
该类项目的检验由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在总监办试验室的见证下取样,填写试验委托单送经中心试验室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试验报告单一式3份,由项目经理部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各存档1份。
试验检验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四)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不准入库混杂,并由项目经理部及时运出场外。
第十二条 标准试验工作程序(见附图4)
(一)标准试验要求在原材料试验合格或取得合理的试验数据后进行,由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和现场监理共同取样,一式2份,分别由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和总监办试验室完成试验。
项目经理部拟订试验方案报总监办,双方商定试验时间,监理人员可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部的试验过程加以旁站。
标准试验审批表报总监办按规定审批,报告由总监办总监签发,作为施工控制依据。
(二)标准试验项目包括:
土(集料)或水泥稳定土重型击实试验,无机结合料组成设计试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级配集料组成设计试验。
(三)原材料改变时应重新取样进行标准试验。
(1)土的重型击实试验每5000m3以内取样试验一次,或土质发生改变时也应重新进行标准击实试验。
(2)对于砂、石材料:
料源改变或级配组成变化较大都认为原材料已改变。
对于水泥:
生产厂家改变、标号改变、品种改变或贮存时间超过1个月应认为水泥已改变。
上述任何一项改变都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验。
施工单位应有储备配合比,作为应急措施。
(3)对于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级配组成中各号筛通过量变化较大时应重新做混合料组成设计试验。
(四)几种标准试验审批时需签认的资料
(1)审批重型击实试验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并按要求签认:
颗粒分析试验记录;
液塑限联合测定试验记录;
(自由膨胀率试验记录;
)重型击实试验记录;
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2)审批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并按要求签认:
水泥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细集料(砂)试验记录;
碎(卵)石试验记录(对于混凝土);
混凝土外加剂试验记录和出厂合格证;
配合比设计试验记录;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审批报告。
(3)审批水泥稳定粒料组成设计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并按要求签认:
水泥试验记录;
基层集料试验记录;
混合料击实试验记录;
混合料筛分试验记录;
混合料标准击实审批报告;
水泥稳定粒料延迟时间试验记录;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记录;
基层底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试验报告。
(五)标准试验的复核试验若由中心试验室完成,其复核试验程序如下:
需中心试验室审批的标准试验的申报资料应一式3份,按项目经理部申报,总监办试验室审核附审核意见并经总监签字确认后报中心试验室审批。
中心试验室接到总监办试验室提供的标准试验审批报告后,先检查原材料及推荐的标准试验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然后检查原始资料的试验方法、试验条件、步骤是否符合试验规程。
检查合格后,用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相同地点的样品进行标准试验的复核试验。
需中心试验室审批的标准试验应提前把试验样品送至中心试验室,或通知中心试验室到工地取样,以确保试验数据能及时指导施工。
不得因送样或通知取样不及时导致中心试验室审批时间过长而影响工程进度。
试验结果最终以中心试验室的审批结果为准。
(六)标准试验若由总监办审批且经总监办试验室验证的,以总监办试验室确认的试验结果为准;
总监办未进行验证试验的,则以总监办试验监理签认的试验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抽样试验工作程序(见附图5)
(一)抽样试验包括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抽样、压实度抽样、强度抽样、级配组成抽样、混合料和易性抽样等。
(二)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对每道工序,每一环节均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