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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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填写《减免税资料流转单》(见附件2-1),随减免税资料内部流转,办理资料交接。
第二节调查和审查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由调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调查报告》(见附件1-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
《减免税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6)。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四)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的税种、税额与期限等。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减免税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见附件1-7),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并对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五条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由核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核查报告》(见附件1-8)。
《减免税核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的审查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三节审议和审批
第十七条减免税资料审查完毕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提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一次审批减免税户数达到3户(包括3户)以上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见附件2-2)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审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的程序、文书等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向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第二十一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
送交的材料包括:
《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减免税调查报告》、《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减免税核查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有效;
(二)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三)参会人员讨论;
(四)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减免税审议会议召开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五条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制作《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9)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10),报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在《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申请审查完毕后,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减免税审批文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减免税申请的审议和审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议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审议完毕。
第二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较为复杂,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11)送达申请人,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报批类减免税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
第一节事先备案类
第三十条纳税人执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见附件1-12),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核,即时向纳税人送达相应的受理文书。
第三十一条事先备案的登记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接受备案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资料报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查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13)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执行。
经审查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予执行。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按同意登记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
第二节事后备案类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执行事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
第三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能享受该项税收减免并补缴应缴的税款。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全面反映所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获批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
减免税申请获批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暂缓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
(四)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六)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送达纳税人停止执行,并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期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三)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享受未规定、未超过申请期限的报批类减免税或备案类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经批准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减免税台帐实行分级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批类减免税登记台帐》(见附件3-1),备案登记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帐》(见附件3-2),按权限及时、详细登记有关数据。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
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3-3至3-8)。
第四十六条减免税统计数额为实际发生的数额:
(一)报批类减免税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记载的数额统计。
审批时减免税数据尚未产生的,按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经核实的减免税数据统计。
(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按同意登记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记载的数额统计。
备案时减免税数据尚未产生的,按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经核实的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事后备案类减免税按《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上记载并得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数据统计。
第四十七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报批类减免税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由税政管理部门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及顺序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减免税受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四)《减免税调查报告》;
(五)《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六)《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七)《减免税核查报告》;
(八)《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九)《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十)《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备案类减免税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及顺序为:
(一)《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
(三)《补正减免税资料通知书》;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归档资料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复印件)或《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及主要资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复印件);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复印件);
(五)《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书》、《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等报批类减免税资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备案类减免税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五十二条税收减免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完善对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和备案登记情况进行跟踪、预警和反馈;
(二)建立税收减免案卷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核审批表格、文书等资料,加强管理;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备案、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五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相关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履行税收减免岗位职责,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超越法定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所有减免税文书均应加盖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减免税受理文书可加盖减免税受理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税务文书的送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执行。
省、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文书可以委托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对本办法中授权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减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减免税核查报告》
《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
《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
《税务事项通知书》
2.《减免税资料流转单》
《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3.《审批类减免税登记台帐》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帐》
《营业税分项目、分税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地区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经济性质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行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1-1:
减免税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月日税收管理员姓名:
申请人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
减免税
项目
税种
所属期间
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申
请
材
料
1
5
2
6
3
7
4
8
减免
税理
由及
依据
地方
税务
机关
核对
意见
经核对,以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附件1-2:
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受〔〕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告知事项:
本减免税申请批准或备案前,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3:
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地税减补〔〕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附件1-4:
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不受〔〕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5:
减免税调查报告
地方税务局: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调查人(签字):
1-6: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审
查
意
见
审查人(签字):
税政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7:
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我局核查(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和申请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二、减免税申请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接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8:
减免税核查报告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申请人)减免税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二、减免税事项相关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核查部门(章)
核查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委托核查的地方税务机关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9:
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地税减准〔〕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经审查,依据充分,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决定免(减)征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税(费)
元。
你(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减免期满应及时恢复缴纳税款;
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