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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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省、市两级评价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参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省公路事务中心对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进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责任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二)省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省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财务管理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施工企业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农村公路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在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评价对象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含分包工程)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评价年度内,省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为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标段在11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施工许可的。
此类评价对象交工验收后原则上不再评价。
可参评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项目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第四章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
具体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中《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
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
(一)
(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公路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
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
平安工地"
、"
品质工程"
等年度考核工作中,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
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十九条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具体分两种情形予以控制(详见下表):
(一)参评项目类别仅有高速公路或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Ⅰ、Ⅱ类情形):
按单个工程类别对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进行最低限额控制,有多个工程类别的还需进行最低限额叠加控制。
(二)参评项目类别同时具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Ⅲ类情形):
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Ⅰ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则第Ⅱ、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均应同时满足;
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Ⅱ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只需满足第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即可。
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
管评融合、应扣尽扣"
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二十一条在评价年度内,省级评价综合评定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须有两个及以上开工累计完成30%以上合同工程量的主包参评标段,所有参评标段年度累计完成产值超过总合同工程量20%以上;
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评价年度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科技创新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作为,成效特别突出,受到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或国务院通报表彰的企业,在进行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可直接评定为AA级。
第二十三条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
上一年度被评为C、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四条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失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专业分包企业应独立接受人员履约考勤及监管,并与主包企业一同参与信用评价,但不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
分包企业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评分不得高于主包企业在该标段的评分。
仅有分包工程的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独立参评,均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任何一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参评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均须按《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及标段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函〔2018〕2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编码。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工可经批复(核准)并成立建设单位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
省级评价中,参评项目及参评标段基本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登录"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进度平台"
)中进行网上填报,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应在施工招标开展前完成录入;
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不再通过省平台相关功能模块采集项目标段基础信息。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前,其进度信息由施工企业每月通过进度平台录入并更新,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锁定,并实时推送至省平台作为该企业参加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3)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或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产值目标,原则上按30%、30%、40%比例分解为三次评价期末对施工企业的产值目标(中途开工项目,当年度目标产值按比例分配至余下季度),并及时将目标任务录入进度平台并告知各施工单位。
开展Ⅰ、Ⅱ次评价时,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未满足要求的,按我省相应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第三十三条省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除视情况核减该市州AA控制比例外,还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省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25日内组织完成该次信用评价汇总和复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1;
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
前次评价0.4、后次评价0.6;
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
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评价计算。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们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
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
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
对经施工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补充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八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第Ⅲ次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管控,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施工企业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
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每次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其中每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九条参评企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4),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对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
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
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
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四十四条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无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
无我省及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分不予计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级方的等级应用。
参与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近一年信用等级不应低于B级。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公路施工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若公路施工企业与其他非公路施工企业合并,按照该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六条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
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八条省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九条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
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
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五十条评价年度内,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附件:
1.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2.年第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表1-表4)
3.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4.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严重不良行为
GLSG2-7-1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直接定为D级
动态调整
GLSG2-7-2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