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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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筋保护层厚度

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每个验收段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

2)、每个抽检检验批按梁类、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分别检验,各抽查构件总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板类构件负筋钢筋保护层检验数量不少于50%;

3)、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工程,每幢梁类、板类构件各检测不少于5个构件。

3、现浇楼板厚度

2)、每个抽检检验批,应抽查10%且不少于3块楼板进行检测;

3)、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工程,每幢检测数不少于3块楼板。

2.1.5判定合格标准

1、结构混凝土强度

1)、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对于结构实体检测中预拌混凝土强度推定(参考)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其强度值与设计强度相差在一个强度等级范围内,且平均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经设计确认后可以不进行扩大检测。

3)、对于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碳化深度值大于2.0mm,但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可不再进行钻取芯样修正。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

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可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

当两次抽取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可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述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现浇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为+8mm,-5mm。

现浇楼板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无严重缺陷时可判为合格。

2.1.6其他规定

1、如经结构实体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在同一验收段内再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如再次不符合规范要求,且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则该验收段内的所有检验批均应检测。

2、对经结构实体检验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主体制定处理方案,落实整改。

3、对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在每一检验批内抽测的3柱或3梁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应在该检验批内按批量进行扩大检测(包括已检测的3柱或3梁在内),以确定该检验批梁(柱)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及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要求,结构实体检验从严控制。

2.2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验

2.2.1根据工程实际,随机抽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检测,每个抽检检验批应抽查10%,且不少于3自然间进行检测。

2.2.2参考控制标准

1、净高负偏差不宜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宜超过20mm。

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宜超过20mm。

2.2.3经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验存在明显缺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制定处理方案,落实整改。

2.3质量分户验收

2.3.1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3.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2.3.3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门窗安装质量;

栏杆安装质量;

防水工程质量;

室内空间尺寸;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2.3.4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2.3.5质量分户验收项目

一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

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

2、验收标准:

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门窗安装质量

1)、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

2)、外窗渗漏

观察。

3)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观察、手扳检查。

4)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三栏杆安装质量

1)栏杆高度

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

2)竖杆间距

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

3)防攀登措施

4)护栏玻璃

观察,尺量检查。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栏杆应防止攀登。

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

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四防水工程质量

1)屋面渗漏

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雨后观察。

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

3)外墙渗漏

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

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3)墙面无渗漏。

五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表式见附表二)

1)室内净高

激光测距仪。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3)地面水平度

激光水平仪。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心处测1点)。

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3)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

4)精装修标准另定。

六给排水工程质量

1)管道渗漏

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并观察。

2)管道坡向

水平尺检查。

3)地漏水封高度

试水观察或检查是否设置存水弯。

4)伸缩节、检查口、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1)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

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2)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3)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

4)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5)、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配电箱安装质量

观察和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线路回路标志。

2)开关、插座安装质量

1)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接地连接可靠。

2)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相位正确;

接地可靠。

八其它

1)烟道设置

2)空调孔、板设置

1)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2)空调孔、板位置、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九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外墙渗漏、裂缝

在肉眼可见范围内全数检查。

2)地面裂缝、空鼓、起砂;

3)楼梯梯段宽度、楼梯平台宽度、扶手高度

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

记录最小值。

4)竖杆间距

钢尺检查。

记录最大值。

5)防攀滑措施

6)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及净高

7)地下室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

激光测距仪检查。

8)地下室地面、墙面、顶棚渗漏、裂缝

9)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

1)外墙无渗漏、裂缝。

2)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

4)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5)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6)防护栏杆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m。

7)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

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0m。

1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2)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3)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

14)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3.其他规定

3.1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质量分户验收小组名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表五)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3.2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表式见附表一)。

3.3工程铭牌应镶嵌在外墙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或其他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750-900)×

(500-600)mm,字体宜采用黑体、宋体、楷书或隶书,并包含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

3.4竣工验收时,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3.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mm以上,并经确认属实的,可判定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3.6对于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3.7本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8本细则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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