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详细审批流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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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详细审批流程Word格式.doc

工程科按建设项目内容出具咨询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环节时限

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4)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不收费。

2、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②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②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易地建设审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总时限13(8)个工作日,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5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8个工作日或易地建设审查3个工作日。

审查工作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640元。

3、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

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

①已取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②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20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不收费。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

①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已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

工程建设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总时限1个工作日。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不收费。

二、环节明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

1、本阶段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

(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

(2)区域建设项目中各幢建筑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明细或者单体建设项目的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

(3)区域建设项目拟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草案或者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

2、服务程序

(1)区民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收件单》;

(2)工程科经办人员接受咨询,视情况组织召开建设规划咨询会议;

(3)按工作程序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并确定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

②各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使用功能;

③按区域配套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④其它有关问题。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1、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工程科审核人员。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

(1)、

(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拟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同审核标准。

工程科科长。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4、审定

民防局局长。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5、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工程建设处受理人员。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工程建设处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补正材料仍不符合标准的,拟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6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建设处处长。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总工程师。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四)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3)书面说明及附件(可选);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可选)。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即时。

(2)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

对不符合标准第

(1)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

(2)条的,拟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

(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5、收费、告知

(1)收费

①及时办理收费;

②收费符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收费标准。

民防局出纳。

按照工作标准检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数据,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财务规定的,开具缴款书,申办人按照财务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当场与审核经办人员核对、重新计算。

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2)告知

①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②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③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意见书》,告知申办人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意见书》办理缴费事宜;

申办人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依据缴费票据发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明书》。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注:

自《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意见书》开具之日起中止审查,从申办人提供缴费票据之日起继续审查。

(五)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2、本环节按下列标准审查: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平战结合相关设计要求。

3、本事项由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按如下程序办理: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受理通知书》;

(2)对施工图设计存在需要修改问题的,审核人员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责成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修改;

(3)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

4、本事项是建设单位申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的必要前置条件,本事项不收费。

(六)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

(2)《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5)《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可选)。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备案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2、备案

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工程建设处备案人员。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注明意见及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3、告知

对备案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人防工程施工图不予备案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三、特别程序

(一)单体建设项目局部易地

单体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应建人民防空面积指标时,建设单位可申请单体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局部易地建设。

1、已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程序;

2、按办理流程规定,同时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3、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限内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4、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依据建设单位易地建设缴费票据,开具该单体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审查批准手续。

(二)审批文书变更

1、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变更,必须持有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重新履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及其后续手续。

2、建设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的变更,应在设计方案不违反规划原则的范围内,申报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有关内容。

3、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平战使用功能和建设布局的变更,应在符合规划设计方案的前提下,书面说明变更理由,申报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有关内容。

文中“人防工程”字体部分为市民防局办理事项,仅限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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