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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处于对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吗?

有相关资质吗?

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吗?

签约前要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派人上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去了解对方情况。

  (3)企业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资质证件(如乙方的供应商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要有代理权:

①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②子公司必有营业执照,分公司有的有,有的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无需授权书。

  ③职能部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2.主体条款:

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

  【1】明确文书的送达地点,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当事人

  【2】考虑将来的诉讼地点,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还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3】明确打官司时是去哪一级法院,是高院、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4】自然人的住所指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要写上国籍,法人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资信调查的基本方法:

  【1】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打听对方的信誉情况。

  【2】通过银行和行业协会查询对方的信誉情况

  【3】申请加入中国企业资信等资信调查站,把资信调查业务转给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去做。

  4.关于合同签字: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

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

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

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公章,只签字也生效。

  【6】建议做法:

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5.明确合同的签约地:

合同的签约地最好是我方所在地,这样出事后可以取得我方公安局的支持。

  6.标的物的全称:

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描述。

  7.标的物的数量条款:

找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计量单位,先确定好度量衡。

需要注意,有些标的物是有自然损耗、毛重、净重的。

  8.标的物的质量条款:

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标准、品质的公差和浮动范围等。

合同审核是一个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结果,作为买方,财务部、技术部、检验部都要对合同把关。

作为卖方,也要仔细看质量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甲方要求。

质量条款的原则是:

有合同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通过协商去补充。

不能达到补充协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去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去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去履行。

对于合同目的需要做进一步解释的,有样品的,按样品质量作为标准,但在合同签订时,样品要封样,验收时按照样品质量去验收。

可以写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

  9.标的物的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期限。

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可以写成:

  【1】当场验收;

  【2】收货后XX日内验收;

  【3】X月X日前验收;

  【4】XX日内验收,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买方觉得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验收的,应及时通知卖方,过期则视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符合约定了。

  10.标的物的计价条款:

  【1】货币可以使用出口国汇率、进口国汇率和第三国汇率。

卖方愿意用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买方愿意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

如果已经签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货币计量,则需增加订立保值条款,防止汇率变动风险。

  【2】合理确定商品单价,作价过高或过低都很可能隐含了商业欺诈行为。

  【3】如果包装材料是单独计价的,详见包装条款。

  【4】明确计价货币、佣金、折扣、装卸地、银行费用(包括寄单邮费、电报费、信用证的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单据处理费,占总货款的1%-4%)

  11.违约责任条款:

以经济补偿为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其次,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1】违约是指:

不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2】相应的措施是: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维修、修理、更换……

  (3)赔偿损失:

赔偿货款和利息,包括守约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损失不太好计算,先在合同里列明赔偿范围和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于有些损失发生了可能没有写进去,可以在合同里写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损失;

  (4)支付违约金:

①合同里规定了违约金,才能用违约金条款

  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不能并列使用,但与损失额持平即可

  ③增加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逾期XX天履行义务,我方可解除合同;

按货款的百分之几计算

  ④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XX元;

  ⑤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违约金;

  【3】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

(1)订金是预付款,可以退

  

(2)押金、保证金可以退。

  (3)订金、押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4)定金是一种担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定金不退;

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6)定金以交付数额为准,不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准。

举例:

定金约定30万,支付25万,合同100万,甲方到期未履约,则返还45万。

  12.合同的协商性条款:

协商性条款主要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运输途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的约定。

  【1】履行期限: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的时候,按原价格执行;

遇到价格下跌的时候,按新价格执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合理期限。

  【2】履行地点:

(1)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好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情况,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国际贸易中,要看清楚是装运港交货还是目的港交货,负责运输的一方要看清楚港口的名称,是沿海港口还是内陆河港口。

  

(2)签合同时要写明: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债务人履行义务地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涉及到管辖权的法定依据,也涉及到风险的承担和

  所有权的转移。

  【3】履行方式:

即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条款:

  

(1)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

  

(2)支付方式:

汇付(电汇、信汇、票汇)、银行托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不负责)、信用证(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银行保函(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

  (3)在谈判中,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安全是第一因素。

其次考虑资金占用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是畅销货物,就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如果是滞销货物,就采用应收款销售方式。

  (4)卖方关心何时能收到钱,买方关心何时能拿到货。

  ①货到付款:

注意交货后多长时间付款,写上:

货到签收后XX日内付款;

②款到发货

  ③预付部分货款:

注意余款何时拿到手;

  ④分期付款

  ⑤验收完付款:

注意何时验收,验收后何时付款;

  (5)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系统集成合同,付款与验收一定是相配套相结合的。

写上:

X月X日前验收,验收后XX日内付款。

如果逾期仍未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合同审核的实战经验集萃(下)

  【14】货物的移送方式会涉及到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变更。

要弄清楚买方是否要求送货上门:

  ①买方自提货

  ②卖方送货上门

  ③货交承运人:

汽运、空运、海运(看清楚是起运港交货还是目的港交货)、铁路运输

  13.包装条款:

合同中约定商品是散装、裸装还是需要包装,约定好包装的规格、方式、使用的材料、包装费的负担问题。

  【1】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来约定合同条款,商品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则包装不同;

  【2】包装应适应商品的特性,以保护商品、便于运输为前提。

机电产品用集装箱运输,液体产品用专用容器运输。

  【3】海运包装要牢固、耐海水侵蚀,铁路包装要抗震,航运包装要轻便

  【4】征收从量税的商品,不宜采用较重的包装;

征收从价税的商品,不宜采用较贵的包装;

  【5】尽量选择重量轻、价格低、结实的包装物资,降低成本,节省运费;

  【6】包装费一般包括在货物价款之内了,不再单独收取。

如果买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费用由哪一方负担应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由买方负担,要在合同里写上包装费的支付时间和办法。

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提供,应明确提供时间及逾

  期到达时,双方承担的责任,并与合同交货期相适应。

  14.运输保险条款:

  【1】保险费用一般是含在价款里的;

  【2】考虑风险和损失的关系,以确定保险险别:

不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其损失的情况和程度是不同的,在投保前应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以确定适当的险别。

保险公司对于标的物的潜在缺点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是不予承保的。

  【3】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钢筋、水泥等建材在运输途中不怕碰撞;

鸡蛋、瓷器等物资怕碰撞;

  【4】考虑货物的包装状况:

如果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不赔;

  【5】考虑航线路线和停靠港口:

通过马六甲海峡,则易遭海盗袭击,保费就高。

  15.担保条款:

  【1】当事人对保证人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人应有代替别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不能充当担保人;

  【3】保证人应当拥有超过其所担债务的资产。

债权人应当对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做严格的审查,保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不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不需实际财产的交付,与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同。

  【5】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6】超过保证期间了,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法定的保证期是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后,原告还没拿到钱,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解除了。

  【7】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

  【8】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票、存款单、保单、仓单、提单、股票、知识产权),东西要交到对方手中。

  【9】留置:

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标的物。

  【10】抵押:

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才生效,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车辆抵押在车管所(车辆质押不用去车管所),房屋抵押去房管所,土地抵押去房地局。

  16.知识产权条款:

凡涉及软件、外观设计等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很重要了。

  【1】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

  篇三: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

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重视准备工作:

要点一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

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

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

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重视形式审查工作:

要点二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

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

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

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

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

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

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

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

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

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

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

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

  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完成上述两步准备工作后,接下来进入对合同的内容实质审查阶段。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为合同审查的重点所在,该部分主要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点。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要点三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合同法》第三章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

第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第46条规定了对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主体与目的,在要点一、要点二中均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律师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但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要点四

  《合同法》第十二条以买卖合同为例,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

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标的。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

不动产则应注明名称与座落地点。

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

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

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

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

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

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还应约定合同期限、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酌情考虑是否约定清洁文本条款、标准语言文本条款、保护性条款(如定金、履约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的设置:

要点五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

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

  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

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笔者认为,在设置权利、义务条款时,律师应首先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地位调整相应条款,使各方权利义务相对公平。

这要求律师必须全面了解交易程序,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合同各方的要求,进而按照交易环节有针对性地设置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在此,着重强调对合同相对方义务条款的设置,必须具体、明确,各个环节均应考虑全面。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笔者的做法是,除了询问经办人、通过络检索做基本了解之外,还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研读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案例。

  明确违约责任:

要点六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

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要点七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

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

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法院起诉时的立案受理。

笔者习惯在合同结尾一并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选在该法院辖区内;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设置为我方客户的经营地址。

  关于何时约定仲裁,何时约定诉讼,笔者认为应结合仲裁与诉讼本身的特性及所审合同、客户的要求多方面因素确定。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私密性强的特点。

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受任何管辖限制地选择仲裁委员会,协议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而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则保证了仲裁裁决作出即可生效。

  目前的司法审查仅审查其程序部分,对实体问题不再审查,这可以保证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利益,避免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这样漫长的诉讼过程。

仲裁审理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

  针对仲裁上述特性,在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或工程承包类的合作时,笔者建议约定仲裁条款。

  完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审查工作的重点工作就告一段落,在收尾工作阶段,律师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合同的文字、结构和体例:

要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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