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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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3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陈瑞英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请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2.5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号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院内

110021

帐号:

07032030-01-0

开户行:

沈阳市商业银行铁西支行

收款单位:

化学工业部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理化测试中心

联系人:

马友谊

3企业取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3.2企业生产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3.3企业必须具有生产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4企业必须具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5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3.6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3.7企业质检机构必须符合《化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4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申请资格

4.1.1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1.2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能够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可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1.3凡持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或新转产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证手续。

超过半年或有无证生产行为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后,方可申报。

4.2申请企业需准备的申请文件

4.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3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3.1申证企业按规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4.2款规定的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1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同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5.2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5.2.1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技术专家组成;

5.2.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2.3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

5.2.4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长依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通告审查情况,并写出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记录、报告及验证结论报橡胶制品审查部。

5.4产品抽样、检验

5.4.1检验单位接到橡胶制品审查部抽样通知后,应依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橡胶制品审查部二份)。

5.4.2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要求。

6审定、发证与公告

6.1橡胶制品审查部应及时汇总申证企业的申请书、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综合评审。

6.2橡胶制品审查部将经评审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6.3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或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验单位或审查部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

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

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复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所有复查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由橡胶制品审查部按本细则第5条款组织复查或复核。

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本细则6.2款办理;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7证书管理

7.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证书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7.2获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13-X26XXXX

其中XK为许可证标记;

13为行业代号;

X26为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换/发证后的产品代号:

XXXX为证书编号。

7.3获证企业如有迁址、新建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时,应于半年内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有关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

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

不符合条件的,由发证单位收回或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7.4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于半年内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更换证书时,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或产品检验),橡胶制品审查部审查同意后,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并更换证书。

8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8.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8.2获证企业必须按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8.3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申请时隐匿生产场地或获证后转移、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者;

8.3.2在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测时企业弄虚作假者;

8.3.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4擅自降低产品质量且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者;

8.3.5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7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9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或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颁发与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申诉、复审申请或仲裁期间,原结论继续有效。

10收费办法

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字127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物价局[1993]价费字135号批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和产品质量检验费,获证企业还须交纳公告费。

10.2.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企业收取220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2.2产品质量检验费:

每根960元,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10.2.3公告费:

每张证书400元,由企业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3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11附则

11.1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11.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管许发(1993)07号批准的《钢丝编织液压橡胶软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1制订依据和适用范围

1.1为了科学、合理、准确地做好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工作,根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审查表。

1.2本审查表适用范围为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申证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2审查和评定方法

2.1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应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见表1)的条款逐项进行评定,以A、B、C三种级别进行判定,其中A为合格,B为一般不合格,C为严重不合格。

2.2《审查表》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否决项不合格判为C。

2.3申证企业有多个生产现场(分公司、生产分厂、生产点等)或多条生产线时,应全部进行现场审查,其中一个生产现场或一条生产线现场审查不合格,则判该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

2.4审查中存在B类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审查组进行跟踪验证。

2.5审查中存在C类不合格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和重新申报。

2.6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应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单》(见表2),对不合格项开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报告》(见表3),并向申证企业宣读不合格报告和现场审查意见。

2.7对不合格跟踪验证后,由审查组长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单》及《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报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

3审查内容及要求(见表1)

表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1.

管理职责

1.1企业领导应规定其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对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形成文件。

1.1.1企业领导应了解有关本企业产品的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主持制订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1.1.2质量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领导不了解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为B;

未主持制订质量方针、目标为B;

以上两项为B时评定为C。

分解、落实和实施过程有缺陷为B。

1.2企业应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2.1企业应有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规定。

1.2.2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规定明确为A,否则为B。

能独立行驶职权为A,否则为B。

1.3企业应对管理文件、记录实施控制。

1.3.1有以下管理文件并能严格执行:

①质量管理制度;

②工艺管理制度;

③设备管理制度;

④原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

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⑥计控管理制度;

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⑧环境保护、文明生产制度;

⑨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⑩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1.3.2有现行的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和相应分析方法标准。

1.3.3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

质量记录完整、清晰、准确;

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10项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为A,否则为B。

各种标准齐全为A,不齐全为B。

各种记录完整、清晰、准确为A,否则为B。

2.

资源管理

2.1企业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2.1.1应有2名以上具有本产品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2.1.2应由1名企业领导负责安全,设置安全员,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

2.1.3计量人员应经地市或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培训;

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有合格证书。

2.1.4企业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有2名以上为A,不足2名为B。

安全管理组织完善为A,不完善为B。

经过培训并有合格证书为A,否则为B。

有培训记录,并持证上岗为A,二者缺一则为B。

2.2企业应配置能满足质量要求的生产、检验设施。

★2.2.1必须有生胶干燥装置等原材料加工设备。

★2.2.2必须有密炼机或开炼机等胶料加工设备。

★2.2.3必须有挤出机、编织机、合股机等半成品加工设备。

★2.2.4必须有硫化罐等硫化工艺设备。

★2.2.5必须有管头扣压机、软管切头机、软管解剖机等设备。

★2.2.6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必须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2.2.7实验室应符合《化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2.2.1-2.2.4等条款对专职从事软管总成的企业可不做要求。

2.2.5条款从事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生产销售的企业可不做要求.

2.2.1-2.2.6这6条的考核办法均为:

各种设备、装置齐全为A,否则为C。

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认证为A,否则为C。

2.2.8实验室应布局合理,计量仪器应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2.9实验室应配置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

布局不合理,未做到五室(天平、加热、化学分析、仪器分析、标准溶液)分开为B,超过检定有效期为B,两项为B评定为C。

各种仪器设备和试剂齐全为A,缺脉冲试验机和臭氧试验机但有委托检验报告单为B,否则为C。

2.3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设置安全、环保设施并有效运行。

2.3.1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2.3.2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生产车间应有必要的劳保措施。

2.3.3硫化罐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定期检定,并有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

2.3.4生产区、存储区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

禁火区内标志明显。

2.3.5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而且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应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达标排放证明)。

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执行为A,不够健全或执行不力为B。

工业卫生不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为B。

有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A,不在有效期内为B。

有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为A,不在有效期内或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为B。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有效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为A,否则为B。

3.

产品实现

3.1企业应对采购实施控制。

有主要原材料供货方的评定或认定资料。

有评定或认定资料为A,否则为B。

3.2企业应对生产过程实施控制。

3.2.1各工序应有工艺文件、操作规程,并能正确执行。

3.2.2有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3.2.3关键工序应有作业指导书,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主要特性和关键工序进行监控。

3.2.4特殊工序应对过程、设备、人员进行鉴定,确保满足规定要求。

鉴定记录应予以保存。

3.2.5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

①炼胶机的辊温;

②挤出机机头、机身温度、③编织机的编织行程;

④硫化罐的温度、压力、时间。

对异常现象能够采取纠正措施,工序质量相对稳定。

有各种工艺资料并执行为A,资料不全或执行不力为B。

有为A,没有为B。

有作业指导书并能监控为A,无作业指导书或监控不力为B。

未实施鉴定或记录不全的为B。

有中控指标并实施控制为A,中控指标不齐全或工序质量不稳定为B。

3.3企业应对生产必备的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进行控

制。

3.3.1生产必备的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齐全,布局合理,各工序间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3.3.2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按程序规定进行检定(修),有合格、限用或准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其技术性能应满足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3.3.3有设备管理台帐,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100%。

生产必备设施齐全、布局合理为A,否则为B。

未检定(修)产为B,不在有效期的为B,标识不清为B,以上三项有两项为B判定为C。

有台帐,设备完好率100%为A,否则为B。

3.3.4有泄漏率台帐,泄漏率≤0.5‰。

有台帐,泄漏率≤0.5‰为A,否则为B。

3.4企业应实施标识管理控制,以便在需要时对产品实施追溯。

3.4.1从原材料到产品交付的各个阶段,应对产品进行标识,需要时能够进行追溯。

3.4.2原料、成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明显并符合存放规定。

3.4.3应对产品的各类检验状态进行标记。

产品标识齐全为A,否则为B。

分类存放、标识明显为A,不符合规定为B。

检验状态有标识为A,无标识或标识不全为B。

3.5企业应对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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