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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Word下载.docx

走过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确立,让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阶段。

  

(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随着网上支付的普及,对网上支付的监管提上日程,如图1所示。

从2005年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向市场表达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意图以来,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最终颁发给了27家公司,明确了支付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地位。

2011年8月央行又公布了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二批名单,全国共有13家企业获得牌照。

2011年12月又有65家企业获得牌照。

至此,全国共有105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2012年1月央行又发布《支付机构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中国金融结算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关注。

二、第三方支付的具体产品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依托大型B2C(企业与各客户之间的交易)、C2C(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易)等网站的网关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

二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的线下支付,如拉卡拉;

三是储值卡等预付卡服务。

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按照平台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另一类则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下面是具体产品介绍:

1、支付宝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由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在2004年12月创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

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

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

不仅从产品上确保用户在线支付的安全,同时让用户通过支付宝在网络间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为建立纯净的互联网环境迈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一步。

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完善的理念,深得人心。

在六年不到的时间内,为电子商务各个领域的用户创造了丰富的价值,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一。

截止到2010年12月,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5.5亿,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达到850万笔。

支付宝创新的产品技术、独特的理念及庞大的用户群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支付宝作为其在线支付体系。

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

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

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支付宝以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

目前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与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2、财付通

财付通是腾讯公司于2005年9月正式推出专业在线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互联网用户和企业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在线支付服务。

财付通构建全新的综合支付平台,业务覆盖B2B、B2C和C2C各领域,提供卓越的网上支付及清算服务。

针对个人用户,财付通提供了包括在线充值、提现、支付、交易管理等丰富功能;

针对企业用户,财付通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和极富特色的QQ营销资源支持。

财付通先后荣膺2006年电子支付平台十佳奖、2006年最佳便捷支付奖、2006年中国电子支付最具增长潜力平台奖和2007年最具竞争力电子支付企业奖等奖项,并于2007年首创获得“国家电子商务专项基金”资金支持。

3、拉卡拉

拉卡拉集团是首批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便民金融服务公司,联想控股成员企业。

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金融服务及生活、网购、信贷等增值服务。

2013年8月完成集团化结构调整,下设拉卡拉支付公司、拉卡拉移动公司、拉卡拉商服、拉卡拉销售和拉卡拉电商公司。

拉卡拉集团是联想控股成员企业,成立于2005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线下支付公司,2011年第一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拉卡拉是中国便民金融服务的开创者及领导者,拉卡拉在全国超过300个城市投资了超过10万台自助终端,遍布所有知名品牌便利店、商超、社区店,每月为超过1500万人提供信用卡还款、水电煤气缴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2007年9月,拉卡拉与平安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电子账单以及信用卡还款展开合作。

随后,拉卡拉陆续与其他商业银行上展开了类似的合作。

拉卡拉已经与中国银联以及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50余家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任何一个拉卡拉便利支付点,利用拉卡拉的智能刷卡终端,用户可以使用带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为指定信用卡进行还款,支持所有银行的借记卡及拉卡拉签约服务银行的信用卡。

拉卡拉董事长孙陶然此前曾公开表示,拉卡拉的发展分三个层次,1.0阶段是是日常金融类服务,比如余额查询、信用卡还款、转账汇款等;

2.0阶段指生活类服务,包括机票、演出票、彩票、租车等;

3.0则是便利购物服务,“拉卡拉将引入像京东、凡客、携程、艺龙这样的精品商户,让用户更为方便地购买一些产品。

拉卡拉此前与电商的合作主要集中在支付环节方面,即通过支付宝渠道实现线上购物、线下刷卡付款。

“开店宝”终端的推出,一方面可以改变拉卡拉在电商领域购物、支付分离的用户体验,实现购物、支付一体化;

更重要的是,大举铺设线下终端,意味着拉卡拉在电商中扮演的角色将从纯粹的支付工具扩展为“支付+渠道”。

此外,拉卡拉还为用户提供特惠、团购、账单分期等多种增值服务,为用户创造消费价值。

拉卡拉始终坚持“让支付更简单”这一经营目标,整合资源,不断创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体验,是用户身边名副其实的便民支付专家。

4、Moneybooker

2003年2月5日,MB(Moneybooker)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被政府官方所认可的电子银行。

它还是英国电子货币协会EMA的14个成员之一。

目前广泛地被赚钱公司列为仅次于e-gold的主要付款形式!

更重要的是这家电子银行里的外汇是可以转到我们国内银行帐户里的!

Moneybookers是一家极具有竞争力的网络电子银行,它诞生于2002年4月,是英国伦敦GatcombePark风险投资公司的子公司之一。

MB的执行董事长BenjaminKullmann也是这家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

旗下还有著名的体育赌博网站GAMEBOOK(即人们熟悉的GB)。

GatcombePark风险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拥有36.61%股份)瑞士Beisheim公司是欧洲最著名的新经济投资公司,拥有欧洲37%体育在线媒体。

5、PayPal支付基本原理

通过PayPal支付一笔金额给商家或者收款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只要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付款人就可以登录开设PayPal帐户,通过验证成为其用户,并提供信用卡或者相关银行资料,增加帐户金额,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从其开户时登记的帐户(例如信用卡)转移至PayPal帐户下。

2、当付款人启动向第三人付款程序时,必须先进入PayPal帐户,指定特定的汇出金额,并提供收款人的邮箱给PayPal。

3、接着PayPal向商家或者收款人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其有等待领取或转帐的款项。

4、如商家或者收款人也是PayPal用户,其决定接受后,付款人所指定的款项可即时到达收款人的PayPal账户。

5、若商家或者收款人没有PayPal帐户,收款人得依PayPal电子邮件内容指示连线站进入网页注册取得一个PayPal帐户,收款人可以选择将取得的款项转换成支票寄到指定的处所、转入其个人的信用卡帐户或者转入另一银行帐户。

6、易票联支付

易票联支付成立于1999年,历经十几年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零售支付服务提供商,并于2011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收单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与国内30多家主要的银行开展了全面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并成为中国银联(UnionPay)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国际清算组织成员机构。

易票联支付一直专注于支付技术的创新,开发了多元化的零售支付和新型的互联网支付等系统,并凭借强大的清结算技术、完善的金融信息服务网络,通过了国际PCI及国内CFCA安全认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荣获“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

7、捷诚宝捷诚宝

捷诚宝捷诚宝是中国(香港)诚泰投资集团的子公司——北京捷成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托自有技术研发的线下电子商务智能终端产品线。

它的惠民服务功能包括从传统的pos银行卡支付、信用卡还款、网购支付宝充值,到便民支付如水电燃气物业费缴纳、餐饮消费、车票机票订购、医疗教育支付、农村信用社服务等。

并且依托丰富的服务运营平台,与中国银联、银联商务、支付宝等业内巨头建立合作关系,从支付公司、清算平台到电商平台,“捷诚宝”的服务已经可以全方位覆盖当前的主流行业,为企业单位、小区物业、农村合作社、房地产及汽车业等解决安全支付的时间、空间难题。

三、第三支付的优势

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方式比较单一;

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

交易欺诈广泛存在等问题。

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

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其次,对客户而言,不但可以规避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货物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保障,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

第三,对银行而言,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范畴,同时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可见,第三方支付模式有效的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和监督。

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逐步显现市场细分的市场竞争态势和多元化格局,开始由早期单一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竞争,向结合自身发展优势,面向航空、理财、保险、基金、物流、教育和直销等多个领域渗透的方向进行转变。

四、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还处于非常浅显的萌芽状态,在这种状况下,目前的第三方支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大致上为这么几个方面:

(1)第三方支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一般用户的支付信息在银行这个环节是非常安全的。

现在银行数据系统的安全措施很严,要想攻破它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电子交易在传输用户账号信息时都是加密的,即使被截获也很难破译。

但第三方支付却存在着安全隐患。

比如在第三方支付那里保存着大量的用户支付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服务器数据库被攻破,将导致用户账号信息泄露。

2003年由于第三方处理器泄漏了数据,全美多达500万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信用卡信息被盗。

今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是网上支付中首要的安全性问题,只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提高了,整个网上支付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可言。

(2)第三方支付还不适宜在B2B中的进行

现今第三方支付在B2C、C2C中已经得到了成功的运用,这也是第三方支付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但在B2B中,第三方支付的推广遇到了阻力。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作为一个支付缓冲,而且还介入到具体的交易纠纷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理商业纠纷。

这样就意味着在网上交易中大量的钱沉淀了下来,同时有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这种资金是没有利息的。

在B2B模式下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供应商将会有大量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等到采购商获得商品并确认后,资金才可流入企业。

一般企业在B2B中不会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财务人员更重视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调节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收益。

而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的时滞性将阻碍其在B2B中的发展。

(3)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是与网络经销商或网络商务平台捆绑在一起,用户在一个网络商务平台购物时,必须要使用该网络商务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另一个网络经销商或网络商务平台处购买商品时又必须要使用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这样对于用户来讲,需要在众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频繁注册,才可能顺利的实现支付,这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用户需要记住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信息。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统一标准,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真正的互联互通;

二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这方面已经有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进行着尝试。

相信不久的将来,用户不用再这么辛苦的在几个账户间来回试了。

五、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一)竞争乱象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同质性较强,竞争激励,行业利润率不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淫秽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成为网络赌博中赌资流转的一个主要渠道。

如:

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先后被曝为网络赌球提供资金流转服务;

2009年9月,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百家境外淫秽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消息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

  

(二)沉淀资金存在风险

  由于买卖双方在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造成资金沉淀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并且沉淀资金随着业务量的扩展将会非常庞大,而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每个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在途资金的风险,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仍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

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设了专门的无息账户保存这笔资金,而大多数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无息账户,有的甚至把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难以确切核实,不掌握交易的因果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及洗钱的便利工具。

此外,许多信用卡支持虚拟账户充值功能,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由付款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提现,从而规避有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而且这笔贷款无任何使用限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是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根源。

由于从事网络活动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就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旦资料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如,2007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

在网上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在第三方网上支付环境下,如果资金转账出现错误或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的严重不符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困难。

  (五)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因此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

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如修改付款银行卡号或密码、支付金额、收款人账号等,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或套现等,达到非法谋利目的。

  (六)经营风险

  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续费的固定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基础,多年来一直仅限于此种盈利模式。

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须要走银行通道,成本受制于银行,市场受制于银联,一些金融衍生品和用户经营受国家政策管制,金融创新举步维艰。

同质化的经营,导致价格战升级,企业往往使用非常规的竞争手段以争夺更多市场份额,忽视了产品创新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挤压了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这使得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几乎没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就难以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服务。

同时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业与第三方企业联手或独自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生存更加艰难。

六、对策建议

  

(一)创新产品,规范竞争

  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仍处于“微盈利”状态,像支付宝、财付通等,他们有淘宝和拍拍作为依靠。

但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在行业寻找细分市场,发展出自己的强项和优势,加快向其他行业的服务渗透和拓展,不断探索、开发新的产品业务模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用户群体基础。

全面同传统企业相融合,进行“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

  

(二)明确沉淀资金性质,加强沉淀资金管理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开展。

同时可考虑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盘活沉淀资金,加快资金的流通,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

  (三)加强行业合作,实现动态监管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整体效能。

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现场监管,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范围的,超越国界、地域界限的网络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国际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各地区通过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犯罪也随之国际化。

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政府对网上交易监管控制的能力。

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防止网络犯罪的,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提高效率,安全运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中间平台,需要银行、商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物流业和谐发展,才能提升社会整体营运效率。

因此,可考虑通过对资金、信息、物流等行业进行的有机合作或整合,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乃至相关连带行业的运营效率。

同时要将效率的提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在构建资金流转平台同时,也要重点强调安全支付和便捷支付的统一,给用户以最大的保障。

  (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权益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没有专门对远距离交易或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方面应尽快予以完善。

同时,加强对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中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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