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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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出租人不负责设备的维修

  5、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以下数值确定

  A租赁内含利率B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C同期银行贷款利率D承租人自行设定

  6、融资产品的主要因素

  A租赁期限B还款方式C期初款比例D租赁内部收益率及名义利率

  7、关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未满时要求解除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未满时,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C经营租赁合同,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D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8、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判断为融资租赁

  B、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判断为融资租赁

  C、当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

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时;

且租赁期÷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75%,判断为融资租赁

  D、当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

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

  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

  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变更运

  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

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

  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

  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

  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

  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

  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把租

  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融资租

  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

  的转移手续;

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

  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

  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

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

  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

  拒付租金。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延迟或

  交货不符而享有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承

  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

  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

  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

  四十九条)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

  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无权终止撤消买卖合同。

因承租人未

  及时行使接受租赁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

  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合

  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承租

  人应保险而未投保的,承租人应就应保未保而未能获得的赔偿额负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足抵偿应

  付租金额的,出租人有权追偿。

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请求返还。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赁物,并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利用租赁

  物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十二条)承租人有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时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承担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负担的义务。

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除非国

  家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XX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的缺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运营和操作来讲,具有极大的指引意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法院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

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

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

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

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

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

以及舟山同基船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三)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问题

  虽然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同样可以设计为满足前述几个基本特征,且以未来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无效(这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但是若未来物不能变现或未来物在租赁交付前灭失,此时,对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就极有可能与借贷或其他融资行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虽因未来物尚未变现可能导致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或不被认可,但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仍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对应租赁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谓未来物的购买价款。

  此时,若法院根据前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则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的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行为。

  最高法院若不对上述条款的司法适用从严规制,在现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下,各地方法院可能秉持宽严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对某一涉及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性质认定上采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如此,既不利于司法的全国范围的统一,也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更不利于鼓励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模式)。

  二、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篇三:

融资租赁关系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确定

买卖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号: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一:

  买方二:

  办公地址:

  承租人:

  注册地址\住址:

  上述买方一与买方二统称为共同买方,分别表述为“买方一”或“买方二”。

  根据买方一与买方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共同买方同意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设备的自主选择,共同向卖方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四方就买卖设备诸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设备名称型号机号数量(台)单价(元)总价(元)总价款(大写):

元整(小写)¥:

上述总价款不包括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共同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该等费用,则承租人应根据该买方届时要求立即偿付给该买方,且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给该买方自垫付日至承租人实际偿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但共同买方均无义务为承租人垫付该等相关费用。

  】的备注元第二条设备质量标准和保修:

  1.设备质量按xxxxxxxx有关标准执行:

保修期为一年或xxxxxxxx

  作小时,以较早者为准。

  2.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按xxxxxx有限公司维修标

  准向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以《保养手册》为参考依据;

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操作、保养不当而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承租人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承租人应自费和卖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

共同买方对保修期内维修以及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设备交付及风险负担:

  年月日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卖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4.共同买方对上述交付不承担任何风险。

设备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承租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设备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卖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设备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设备验收:

  1.承租人应在设备交付时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同时应按装箱单检验和验收随机附件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承租人擅自使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

  第五条价款支付:

  1.价款金额:

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其中买方一应支付人民币【】%,买方二应支付人民币【】元,占总金额的】元,占总金额的【】%,上述比例称为出资比例。

  2.支付条件:

  

(1)支付方式:

共同买方指定买方二为本合同项下共同买方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义务的执行人,将购买价款一次性电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支付时间: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起租日。

  3.共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若未如约或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或费用,违约方应给予赔偿。

  第六条设备所有权:

  设备所有权自共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一和买方二按份共有。

  第七条索赔:

  如卖方迟延设备交货,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设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共同买方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向卖方直接行使索赔权。

  第八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卖方应立即将共同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及利息全额返还给共同买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1.设备交付前,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

  2.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解除后,如卖方或承租人发生损失,应由卖方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共同买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某个买方原因导致解除,共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按设备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此外,卖方还应当向共同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2.卖方应如实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陈述设备状况,并保证设备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方在该设备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无偿更换、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共同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如系卖方违约。

  由承租人向卖方进行索赔;

如系承租人违约,对卖方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特记事项

  1.共同买方对于设备按份共有,共同买方对设备按份共有的份额及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由两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2.买方二代表共同买方向卖方收取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3.任一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即视为共同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

卖方对共同买方中的任一买方违约,即视为对共同买方违约,任一买方均有权以共同买方的身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共同买方和承租人再次确认:

  

(1)卖方知道本合同项下设备是共同买方购买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

  

(2)卖方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他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有关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及根据本合同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索赔。

  (4)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共同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该法律解释。

因本合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四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为卖方: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签字:

的《买卖合同》的签署页)

  ----以下为空白----篇二:

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

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

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在财产租赁合同中的关系有所不同。

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应规定,简述一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

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篇三:

20XX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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