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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以导热油为热载体,通过热油泵使热载体循环,将热量传递给用热设备的新型工业锅炉,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点,但炉内热传导液温度高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有些还有毒性。

有机热载体炉有液相、气相之分(气相炉国内较少用)。

根据介质不同可以分为电加热导热油炉、燃油(气)导热油炉、燃煤导热油炉等。

余热锅炉是一种利用各种工业过程中的废气、废料或废液中的显热或(和)其可燃物质燃烧后产生的热量的锅炉。

或在燃油(或燃气)的联合循环机组中,利用从燃气轮机排出的高温烟气热量的锅炉。

余热锅炉按燃料分为燃油余热锅炉、燃气余热锅炉、燃煤余热锅炉及外媒余热锅炉等。

按用途分为余热热水锅炉、余热蒸汽锅炉、余热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

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

ASMEB31.1中对锅筒式锅炉中锅炉本体、锅炉外部(锅炉附带)管道(BEP)和非锅炉外部(锅炉附带)管道(NBEP)的划分见图1(图100.1.2A、B):

ASMEB31.1:

锅炉本体终点位于:

焊接端部连接的第一道环缝接头,或螺栓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或第一个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

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以

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以及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4锅炉设备级别

4.1A级锅炉:

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4.2B级锅炉:

是指额定工作压力0.8MPa<p<3.8MPa的蒸汽锅炉;

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的热水锅炉,以及额定热功率Q>0.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Q>4.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4.3C级锅炉:

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蒸汽锅炉;

p<3.8MPa并且t<120℃热水锅炉以及0.1MW<Q≤0.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0.1MW<Q≤4.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4.4D级锅炉:

是指p≤0.8MPa并且30L≤V≤50L的蒸汽锅炉;

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汽水两用锅炉以及仅用自来水加压并且t≤95℃的热水锅炉和Q≤0.1MW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1-3:

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三)相关规定

1.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2.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第1.6条)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3.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

意见提出:

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同时提出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一是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

二是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

三是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

2009年7月3总局第116号令;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颁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2010)

(2)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4.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5.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二.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711

≤350

Q245R

GB713

≤5.3(注2-1)

≤430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续)

合金钢

Q345R

15CrMoR

不限

≤520

12Cr1MoVR

≤565

13MnNiMoR

≤400

注2-1:

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注2-2: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

GB713中所列18MnMoNbR、14Cr1MoR、12Cr2Mo1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用途

壁温(℃)(注2-5)

GB/T3091

热水管道

≤100

L210

GB/T9711

≤2.5

——

10,20

GB/T8163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YB4102

≤5.3

GB3087

≤460

20G

GB5310

20MnG,25MnG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续)

壁温(℃)(注2-2)

15Ni1MnMoNbCu

≤450

12CrMoG,15CrMoG

≤480

15MoG,20MoG

≤560

≤550

12Cr1MoVG

≤580

12Cr2MoG

≤600*

≤575

12Cr2MoWVTiB

12Cr3MoVSiTiB

07Cr2MoW2VNbB

10Cr9Mo1VNbN

≤650*

≤620

10Cr9MoW2VNbBN

≤630

07Cr19Ni10

≤670*

10Cr18Ni9NbCu3BN

≤705*

07Cr25Ni21NbN

≤730*

07Cr19Ni11Ti

07Cr18Ni11Nb

08Cr18Ni11NbFG

≤700*

注2-4:

表2-2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YB4102《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注2-5:

(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表2-3锅炉用锻件材料

锻造标准

20,25

JB/T9626

≤5.3(注2-7)

12CrMo

15CrMo

12Cr1MoV

注2-6:

表2-3所列标准名称,JB/T9626《锅炉锻件技术条件》。

注2-7:

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注2-8:

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350℃的锅炉锻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

注2-9:

表2-3未列入的NB/T47008(JB/T472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材料用作锅炉锻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

NB/T47008(JB/T4726)中的锻件材料中未列入上述表2-3的材料有16Mn、20MnMo、20MnMoNb、20MnNiMo、35CrMo、14Cr1Mo、12Cr2Mo1、12Cr2Mo1V、12Cr3Mo1V、1Cr5Mo等。

GB150.26.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锻件

6.1.1钢锻件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9“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锻件许用应力”的规定。

6.1.220MnNiMo、12Cr2MolV和12Cr3MolV钢锻件以及NB/T47009中所有低温用钢锻件,均应由经炉外精炼的钢锻制而成。

6.1.3钢锻件的级别由设计文件规定,并应在图样上注明(在钢号后附上级别符号,如16MnⅡ、09MnNiDⅢ)。

下列钢锻件应选用Ⅲ级或Ⅳ级:

a)用作容器简体和封头的筒形、环形、碗形锻件;

b)公称厚度大于300mm的低合金钢锻件;

c)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等于或大于540MPa且公称厚度大于200mm的低合金钢锻件;

d)使用温度低于-20℃且公称厚度大于200mm的低温用钢锻件。

6.1.4用于设计温度高于300℃的20MnMoNb、20MnNiMo、12Cr2MolV和12Cr3MolVⅢ级或Ⅳ级钢锻件,设计文件中应规定钢锻件按批(Ⅲ级)或逐件(Ⅳ级)进行设计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验,其屈服强度值参见附录B“钢材高温性能参考值”。

6.1.5用于抗回火脆化要求的12Cr2Mol、12Cr2MolV和12Cr3MolV钢锻件,技术文件中应注明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特殊要求。

6.1.6钢锻件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10“钢锻件的使用温度下限”的规定。

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

表2-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ZG200-400

JB/T9625

ZG230-450

ZG20CrMo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注2-10:

表2-4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JB/T9625《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技术条件》。

2.3.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表2-5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附件公称通径d(mm)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T9439

JB/T2639

≤0.8

<230

≤200

可锻铸铁

KTH300-06

GB/T9440

<300

KTH330-08

KTH350-10

KTH370-12

球墨铸铁

QT400-18

GB/T1348

JB/T2637

≤150

QT450-10

注2-11:

表2-5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GB/T9439《灰铸铁件》、JB/T2639《锅炉承压灰铸铁件技术条件》、

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348《球墨铸铁件》、JB/T2637《锅炉承压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2.3.6紧固件材料

锅炉用紧固件材料见表2-6。

表2-6紧固件材料

使用温度(℃)

20,25

GB/T699

35

≤420

30CrMo

GB/T3077

≤500

35CrMo

DL/T439

25Cr2MoVA

25Cr2Mo1VA

20Cr1Mo1VNbTiB

20Cr1Mo1VTiB

20Cr13,30Cr13

GB/T1220

12Cr18Ni9

≤610

注2-12:

表2-6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DL/T43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GB/T1220《不锈钢棒》。

注2-13:

表2-6未列入的GB150中所列碳素钢和合金钢螺柱、螺母等材料用作锅炉紧固件时,其选用可以按照GB150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2-14:

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350℃的锅炉部件上的紧固件可以采用Q235进行制作。

GB150.2中列入的螺柱、螺母用钢材除上述表2-6所列者外,还有40MnB、40MnVB、40Cr、30NiA、30CrMoA、35CrMoA、35CrMoVA、40CrNiMoA、1Cr5Mo(S45110)等。

GB150.2:

7螺柱(含螺栓)和螺母用钢棒

7.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棒

7.1.1钢棒的标准、螺柱的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2“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螺柱许用应力”的规定。

7.1.2碳素钢螺柱用毛坯应进行正火热处理,低合金钢螺柱用毛坯按表13“低合金钢螺柱的力学性能”的规定进行调质热处理。

7.1.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螺柱用毛坯经热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如下:

a)同一钢号、同一冶炼炉号、同一断面尺寸、同一热处理制度、同期制造的螺柱毛坯组成一批,每批抽取一件毛坯进行试验。

b)试样取样方向为纵向。

直径不大于40mm的毛坯,试样的纵轴应位于毛坯中心;

直径大于40mm的毛坯,试样的纵轴应位于毛坯半径的1/2处。

试样距毛坯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毛坯的半径,但拉伸试样的头部(或夹持部分)不受此限制。

c)碳素钢螺柱毛坯每件取一个拉伸试样。

低合金钢螺柱毛坯每件取1个拉伸试样、3个冲击试样。

拉伸试验方法按GB/T228的规定,拉伸试样采用R4号(d=10mm,L=50mm)试样。

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的规定,冲击试样采用标准尺寸V型缺口试样。

d)碳素钢螺柱毛坯拉伸试验结果中,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应符合表12“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螺柱许用应力”的规定,断后伸长率指标为:

20钢A≥25%,35钢≥20%。

低合金钢螺柱毛坯的拉伸和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中冲击功的规定值系3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允许有1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规定值,但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e)拉伸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同一毛坯上再取2个拉伸试样进行复验,测定全部3项性能。

试验结果中只要有1个数据不合格,则该批毛坯判为不合格。

f)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同一毛坯上再取3个冲击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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