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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凡列入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退出领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不接受。

4、采购项目预算:

467万元。

5、报名、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

5.1、报名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商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

30截止前(过时不候)南京海峡两岸科工园3-1号楼429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88号,具体地址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请各潜在投标人自备交通工具)报名。

报名联系人:

许越;

电话:

58193065、18652073859;

本次采购只接受按时报名并参加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以报名签到簿及集中考察现场签到簿为准)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5.2、携带的报名资料:

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3、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

投标人须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

30前到南京海峡两岸科工园3-1号楼429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88号,具体地址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请各潜在投标人自备交通工具),采购人将统一安排投标人考察现场,并在考察现场后集中予以答疑。

投标人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6、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

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玖万元整,采用本票、汇票、电汇和网上汇款形式交纳,网上汇款须采购中心确认到账,拒绝其他形式(电汇或网上汇款需注明汇款行具体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简称)。

投标保证金原件不需封装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单独随投标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采购中心,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复印件须放入投标响应文件中。

本次采购保证金不收现金及现金支票!

采用本票、汇票的:

应明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保证金金额(大、小写),并加盖齐全的付款人印鉴,否则该保证金无效。

采用电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名称、开户行、账号。

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备注:

投标保证金不接受同城转账支票方式!

7、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从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免费下载。

如出现招标文件修改或采购变动,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进行公告,各拟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在开标前注意查看WWW.NJGP.GOV.CN(采购公告栏)。

8、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其柒份(壹份正本、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9、投标开始时间:

2015年12月8日上午9:

00分,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8日上午9:

20。

10、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

浦口区新城建设指挥部隔壁),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

12、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投标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

江启昌

联系电话:

025—58311840

联系传真:

025--58311896

办公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1楼101室(浦口区江浦街道江苑路9号:

南京市浦口区规划局一楼)。

13、保证金汇款单位:

浦口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保证金汇款银行:

中国银行浦口支行

保证金汇款帐号:

481958216886。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招标文件组成:

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

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

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

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

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6.5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必须胶装,否则投标响应文件有可能被判无效)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或未按要求装订导致投标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或被判无效,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6.6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联合投标

7.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费用

8.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9、投标文件组成

9.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9.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9.3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投标保证金(加盖公章的支票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4)※第一章投标邀请中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5)※第一章投标邀请中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6)※服务承诺及服务质量保证承诺书(不得低于本项目招标要求,格式自拟);

(7)※投标人投入本项目参与人员在投标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投标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合同条款

(10)投标人提供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行为记录证明;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提供的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1.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项目服务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

(2)*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等。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及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为全包交钥匙项目报价,报价应包含道路养护服务费、检查验收、设备费用、专用工具费、材料和人工费、各种税费、劳保、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

投标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雨污水管道最高限价为11元/米/年,河道养护最高限价为25元/米/年,以上单价均为该类别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单价,否则则视为废标。

12.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2.4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

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如无法划分计算的,将不予认可。

12.5《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邀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4.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

1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5、投标有效期

15.1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签署

16.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7.2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8.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8.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截止时间过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0、开标

20.1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0.5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1、评标

21.1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4)向财政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1.2评标程序

21.2.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封装、盖章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限额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2)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3)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和服务响应,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4)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5)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6)投标报价低于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等。

21.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1.2.2.1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2.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0.6款执行。

21.2.3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4比较与评价。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评标方法和标准

21.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即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1.3.2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价格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2.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供应商及时到南京市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浦口区财政局5号楼101室)领取中标通知书。

22.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2.5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2.6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

23、编写评标报告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采购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4.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6、询问

26.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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