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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36

附件19:

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37

附件20:

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37

附件2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37

附件22: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

附件23: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0

附件24:

商品房计划 40

附件25:

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41

附件26:

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43

附件27: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45

附件28:

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45

附件29:

办理预售许可 46

附件30: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46

附件31:

消防验收 47

附件3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49

附件33:

组织综合验收 50

附件34: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1

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

一、递交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

二、批转:

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三、核验: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

四、联席会审议:

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

五、申领规划条件: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

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

七、底价审核:

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

八、编制方案: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九、方案报批: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

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

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

十二、发成交确认书:

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

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

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十四、支付费用:

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一、入市申请;

二、主管部门批件。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权益关系人)对土地入市交易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交易证明),其中在京中央单位需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文件,军队单位需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相关权属证件;

四、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人证明:

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法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报规划意见书所需资料;

(一)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

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地上物情况说明及宗地现状照片若干张);

(二)1:

500或1:

2000地形图(蓝图2份,用铅笔勾画宗地范围)

九、钉桩结果通知单;

十、评估报告;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编制要点

一、(内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方案、开发进度、投资方案等内容。

二、(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

(二)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

(国有地除外)

(三)地上物现状调查分析:

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在1:

500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

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

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

(四)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五)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

(六)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

三、(工作方案)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方案分为征地工作方案、拆迁工作方案、市政建设工作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

四、(征地)征地工作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除外)、青苗补偿费;

也可以是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

(三)乡、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包括由谁负责劳动力安置工作、需要的费用和有关土地征用其它需要解决问题的说明;

(四)说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与土地供应的关系。

五、(拆迁)拆迁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是否回迁,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

(二)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

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价格、不购买回迁房居民的补偿等;

(三)拆迁工作分区情况和启动顺序;

(四)1:

500地形图上测量的拆迁房屋总面积,区分住宅和其他房屋;

(五)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

(六)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应当在1:

500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

(八)其它地上附着物,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

5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偿;

(九)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测算拆迁成本,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以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

(十)对于需要回迁的,回迁房销售的收益或者亏损,与拆迁成本合并计算。

六、(市政建设)市政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市政咨询的成果:

包括上水、排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

(二)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综合设计成果,包括按此计算的市政总投资;

(三)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

(四)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

(五)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

(六)无法一次实施规划的,结合供地方案,编制市政临时过渡方案,并说明费用;

(七)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八)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

(九)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

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

(十)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

(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

七、(供地)供地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土地开发的进度分区,开发周期,预测供应土地的数量和时间;

(二)结合房屋开发的进度,明确房屋建设需要接用市政的时间和需求;

(三)预测土地销售收入,周边已实施项目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四)预测供地时点开发状态,预测该时点的开发成本支付情况。

八、(开发进度)开发进度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

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

(二)开发进度要客观反映不同时点的开发状态,尤其是关键时点的开发状态;

(三)凡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均需要编入开发计划;

(四)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顺序罗列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罗列各项工作顺序;

(五)进度计划成果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达;

(六)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

九、(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静态总投资测算;

(二)结合土地市场,供地方案预测土地销售收入;

(三)结合开发进度,供地时间和收益,预测现金流量,得出最大现金流量的数额和出现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数值。

用地预审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1、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2、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已取得有效的规划意见书的,以规划意见书代替);

3、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二、预审申请报告要求:

(一)行文要求

1、采用红头文件的格式;

2、申请报告规范名称为《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申请报告分报告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申请报告正文内容要求: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申请单位性质、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等;

2、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位置、项目投资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3、拟选址情况。

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布局,是否位于本区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等;

4、拟用地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和占用耕地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三)申请报告附件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

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以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图纸比例为1:

2000。

五、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以上材料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

一、本阶段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国土局一级土地开发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需表述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一份;

(五)经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须提交地形图5份,并用铅笔画出新征(占)用地范围;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二、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职责分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管理处。

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

交评(20个工作日)

开发项目中交通影响评价流程为:

开发企业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交至市规划委,规划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转到市交通委。

由市交通委组织市规划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输局、市路政局、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规划院等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并将评价意见函告市规划委。

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开发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级别进行行政审批。

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五)办理条件:

1、申请函。

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地点、规模;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区县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告知

(七)办理部门: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送北京市文物局、平谷区文化委员会。

二、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五)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六)办理条件:

1、请函。

(七)办理程序:

(八)办理部门:

平谷区文化委员会

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

生产工艺水平;

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

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措施;

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查;

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

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

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

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

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

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

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

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工业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3)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

(2)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3)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4)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3)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4)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餐饮项目: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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