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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提醒

四、监督人员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六、其它

七、附表

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明确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重点、方式和控制点及有关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请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对有关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中的“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行为资料”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存放在施工现场,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专人保管)并对照检查,我站将对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及时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报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是否符合要求。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接的业务与其资质等级是否相符,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是否有相应资格和单位法人委托书;

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监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见证取样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

3)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签章手续。

1.2对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我站在对工程质量日常监督中,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中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手续;

将工程肢解发包;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的在审查批准后施工;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的、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无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人员变更是否有书面手续,并书面报建设单位;

监理人员是否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是否对施工单位整理的资料及时检查、审核;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是否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分析,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该工程无监理单位,上述质量行为应由建设方参照执行。

3)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书面手续,并书面报建设(监理)单位;

在施工中是否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是否对分包的工程质量管理并负责;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情况;

隐蔽工程验收前,是否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监站;

是否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否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整改;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是否按技术处理方案实施处理;

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要求,并书面报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文件及变更签章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

其他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及时上报质监站;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质量行为问题的监督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规行为的,我站将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施工现场质保体系不健全,现场质量隐患较多,且监督检查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符合局部暂停施工条件需要暂停施工的,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改正。

对已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在复工前,责任单位应填写《整改完成报告书》,复查符合要求的,由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质[2003]113号),我站将予以记录、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示。

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构成违法、违规需行政处罚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监督方式和内容

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中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以及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

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

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施工单位应按省质监站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料对照规范、设计文件,及时审查并对审查的结论负责。

2)抽查实物质量:

采用目测、实测实量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2.2、监督抽查要点

工程质量实体监督检查中,我站将对施工中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和以下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抽查。

□1、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

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质量检验报告;

桩基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2、现浇混凝土结构:

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混凝土试块(标养、同条件养护)留设;

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钢筋保护层及构件几何尺寸(包括轴线、垂直度、层高等)的实体检验;

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砌体结构工程:

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情况;

砌体组砌方法;

砌体留槎和接搓处理;

砂浆试块的留设;

砂浆强度及评定;

构造柱的留槎和配筋;

圈、过梁设置情况;

砌体灰缝厚度及饱满度;

砌体轴线、垂直度检验;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防水工程:

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

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汽道的设置);

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

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

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装饰装修工程:

基层处理;

防水处理;

地面的防水处理;

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

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幕墙工程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幕墙四项性能、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幕墙的构件节点、防火、避雷的节点处理;

幕墙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7、钢结构工程:

板材的力学检测报告、高强螺栓检测报告、连接面的抗滑移系数检测、对接焊缝的探伤检测报告、焊接工艺报告、钢结构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

□8、给排水工程:

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

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9、电气工程:

电管、导线规格和连接;

配电箱、盘、电气接地和避雷接地安装;

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受电前电气系统各项试验(检验)记录。

□10、通风空调工程:

各风管系统的漏风量和漏光试验记录;

各设备和系统隐蔽前的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各系统设备试运转记录;

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电梯工程:

电梯经技术监督的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12、建筑智能化工程: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合格报告;

各系统经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报告;

接地(接零)和环境核验(检查)合格记录;

现场实测(抽测)的质量检测记录。

□13、保温节能工程:

材料(设备)进场质量证明文件见证送检报告;

各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检验批及分项验收记录;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节能分项质量验收记录。

□其他

                                       

                                                                                        

2.3监督抽测和监督抽检

1)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将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实体质量。

主要包括混凝土强度、现浇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间距、主要受力构件的几何尺寸、钢结构构件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砼预制构件(桩等)、预拌砼质量、铝合金及塑钢门窗型材等。

具体抽测的项目和部位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随机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缺陷重点抽测相结合的原则。

抽测过程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监督抽测结果不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评定依据,但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2)监督抽检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各方有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缺陷),以及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的样品,由质监人员根据存在的问题的情况确定。

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质量监督控制点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当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控制点见附表)

2.5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监督处理

1)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工程出现较严重和严重的质量问题等,由质量监督主监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责任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报我站;

对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我站将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情况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凡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的,由质量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提出复工申请,经我站复查符合要求的,我站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我站派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签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的条件和验收的程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关于主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站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的情况记录在验收监督记录中。

如发现验收中质量行为违法、违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我站将责令整改并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单独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幕墙工程或单位工程中规模较大的幕墙、网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2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子单位工程是指建筑规模较大的(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7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执行。

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

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有关文件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工程安全监督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

1)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其它有关事项。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

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其他有关事项。

3)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4)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其它有关事项

5)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备案管理及检测制度

2.1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备案、专家论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昆山市建设局地方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分别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下列方案应提交副本到我站项目安全主任监督员处备案:

1)深度≥4.0m的深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支护及土方开挖方案;

2)层高≥6m、或板的厚度≥15cm、或梁的断面≥0.3m2、或梁的跨度≥9m的模板工程(支、拆)方案;

3)架体高度>

24m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及悬挑等特殊脚手架;

4)建筑施工项目≥5000平方米的施工用电方案;

5)架体高度>

30m的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装、拆方案

6)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装、拆方案

7)塔吊装、拆方案;

8)起重吊装工程方案;

9)其他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其中,下列专项技术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

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

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脚手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评审:

(1)高度超过30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脚手架;

(4)挂脚手架;

(5)吊篮脚手架;

(6)卸料平台;

(7)其他的异形结构脚手架。

4)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装设备抬吊;

(2)全钢结构工程。

5)其他重大工程专项方案

包括:

(1)拆除、爆破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4)特种设备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专项施工。

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评审的具体要求,详见昆山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昆山市重大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评审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建[2007]209号)”。

此外,苏州市建设局“苏建质[2006]81号”以及开发区规建局“昆开规建(2006)75号”《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深基坑工程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六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自2006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2.2相关安全检测要求

根据昆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和基坑监测的通知(昆建[2007]208号)”的要求:

进场钢管、扣件、安全网必须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符合备案条件的基坑工程方案备案通过后,必须到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办理深基坑监测申请,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负责全市深基坑施工的现场动态监测。

此外,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架、货用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等建筑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测。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有关安全设施及设备质量检测及基坑监测的抽样数量及检验批、检测内容等具体要求详见“昆建[2007]208号”之规定。

2.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

根据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品(第一批)的公告(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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