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收益转让合同受益人是外国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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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益转让合同受益人是外国人Word格式.docx

而按目前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须支付所得税更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受益权是现实权、期待权还是处于期待的地位

  归纳起来,主要学说有三:

受益权是一种

  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

  转变为现实的财产[8]。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

  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

  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

  财产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

  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9]。

  笔者认为,保险法上受益权的性质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时段,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

  质。

  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民事权

  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具备现实性之权利,属于既得权,一般的

  权利属之。

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权利,称为期待权。

基于上述权利的分类,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加以分析:

  第一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

在此种情形下,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即已确定,这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具备了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抛弃了其自由处分权,已指定的受益人不得再被投保人或

  的保险。

美国著名保险学教授侯伯纳

  先生指出:

一个人生命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与其他

  生命的关系之中。

正如古语所言:

?

?

不可能独立论台湾寿险工会解释函,中国民商法律网。

  性代替了19世纪相对封闭与简单自由经济基础上的交易的闭锁性与独立性,成为契约法的新的

  经济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

  平衡利益的需要[3]。

为保障交易的快捷、高

  效、简便,在维护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下,合同可

  以直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第三人也可以通

  过合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有学者称之为合同

  上的关联关系[4],主要有受益第三人和第三

  人为给付之合同。

其中,英美法系主要以?

第三

  人之利益合同?

发展最为完善;

大陆法系对第三

  人理论的态度较英美法系相对宽松,自罗马法时

  代对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作了例外规定,后法

  国等陆续在民法典中作了有关合同中第三人法律

  地位的规定。

可见,法律领域确认保险合同中对

  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

  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秩序的需要[5]。

  其次,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既然当事人愿意将其遭受风险所得的补偿由第三人享有,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当然应对当事人的意愿予以保障。

此外,不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将可能导致受益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在受益人权利受到保险人损害时只能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在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履行合同则根本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二、保险金受益权的定性分析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它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1.受益权是固有权还是继受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

  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6]。

因为,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发生。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时,受益权当然为固有权。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受益权仍然为固有权,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是为他人者被保险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对取得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有将来实现的可能性,使受益人享有的这种权利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将其确定、稳定下来。

因此,此时受益权应为期待权。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

此时,受益人如将其保险金请求权让与第三人时,除非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且变更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不仅原受益人丧失其资格,不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且原受益人转让保险契约的行为归于无效,因其无可转让利益存在。

这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虽然已具备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部分要件,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地位,但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变更受益人,故其受益人的地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此时受益人所享有的应仅仅为一种期待的地位。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民法上认为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10]。

保险金显然具有经济利益,并且此时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可以脱离权利主体而存在,即此时受益权可以自由地转让、继承和放弃。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

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牛津法律大词典[M].北京:

  明日报出版社,1998.

  [2]王仁宏.商法百判选[Z].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

  [3]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北京:

法律

  出版社,1997.

  [4][美]AL?

宾.科宾论合同:

下册

  [M].王卫国,等.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刘文宇,周怡萍.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J].行政与法,2003,.

  [6]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北:

三民书局,1984.

  [7][美]SS?

伯纳.人寿保险经济学[M].孟朝霞,等.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8]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秦道夫.保险法论[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10]梁彗星.民法总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5.

  [11]杜颖.对我国保险法受益人规定的思考[J].经济经纬,2002,.

  

  篇二:

  [摘?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

  正文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的依据是基于保险契约,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取得的依据为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

继承遗产是依据继承法进行分割,而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时则是按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

并且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权利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依法支付遗产税;

而按目前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须支付所得税更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

  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9]。

  笔者认为,保险法上受益权的性质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时段,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具备现实性之权利,属于既得权,一般的

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权利,称为期待权。

基于上述权利的分类,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加以分析:

  第一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

在此种情形下,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即已确定,这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具备了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抛弃了其自由处分权,已指定的受益人不得再被投保人或

  性代替了19世纪相对封闭与简单自由经济基础上的交易的闭锁性与独立性,成为契约法的新的

  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秩序的需要[5]。

  其次,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既然当事人愿意将其遭受风险所得的补偿由第三人享有,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当然应对当事人的意愿予以保障。

此外,不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将可能导致受益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在受益人权利受到保险人损害时只能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在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履行合同则根本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它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6]。

因为,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发生。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时,受益权当然为固有权。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受益权仍然为固有权,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是为他人者被保险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对取得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有将来实现的可能性,使受益人享有的这种权利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将其确定、稳定下来。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

此时,受益人如将其保险金请求权让与第三人时,除非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且变更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不仅原受益人丧失其资格,不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且原受益人转让保险契约的行为归于无效,因其无可转让利益存在。

这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虽然已具备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部分要件,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地位,但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变更受益人,故其受益人的地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此时受益人所享有的应仅仅为一种期待的地位。

  民法上认为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10]。

保险金显然具有经济利益,并且此时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可以脱离权利主体而存在,即此时受益权可以自由地转让、继承和放弃。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

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

  [参考文献]

  篇三:

保险判断题

  判断题

  A

  1710年英国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

  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赔款优待应于保险期满时支付。

(×

  安装工程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伤害。

  安全性原则是实现保险资金数量完整、回流可靠、保证偿付的条件。

(√)

  B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

)保险人在取得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有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

  险人。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不及一般保险单。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于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有权从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中获得债务的清偿。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保险时向投保人出具投保单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

  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上属于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必须有利于保险人。

  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保险起源于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特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类似于一般的物质生产和一般的商品交换活动的特征。

(√)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原则要求保险资金不能投资于房地产项目。

  保险费一般由纯保费和营业费用构成。

  保险标的在航运途中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称为额

  外费用。

(√)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是2年,但不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

  保单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

  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年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价值的多少是确定保险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之一。

(╳)

  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的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

  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对甲板货一律不负赔偿责任。

(╳)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由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C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有关的利益。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定立保险

  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所在地权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合同继

  续有效。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具有给付性。

  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碰撞、倾覆、空中运行物坠落、火灾、爆炸。

  产品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产品致雇员伤害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控制

  的产品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质集中表现在它的政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称为保证金额。

)出口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的索赔单证包括出口贸易合同、损失清单和保险单。

(√)纯费率就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

  牲畜、禽类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特保财产。

  牲畜、禽类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

  D

  当损失频率为时风险最大。

  第一张生命表是由辛普森于1693年编制的。

  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对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从5万元-1000万元,共分为六个档

  次。

  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按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到期未缴费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

  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对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必须规定一个时限。

  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对于合同分保业务,分出人和分入人都必须接受。

(√)

  订立任何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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