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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备案、登记民事行为不产生效力,或影响主体资格的备案、登记

二、诉讼与复议关系

类型

主要情形

提示说明

复诉自由选择

一般情形,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从例外

撤回复议可起诉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

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以及附条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①法律、法规可设定

②撤回复议,不可起诉

复诉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

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一旦复议,不可诉讼;

不复议,可诉讼

复议终局(只能复议)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终局(仅可申诉)

【注意】不服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可选择诉讼或国务院终局裁决

三、争议主体

(一)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

【注意1】复议申请人与诉讼原告的规则完全一致

【注意2】特殊情形

相邻权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安宁等权利均可起诉

公平竞争权案件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可起诉

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有受害人的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为原告(非共同原告)

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各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农地所有权人也可起诉,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案件

非国企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二)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行为者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

行政机关

该机关

同被告规则(行政主体标准)

授权行政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派出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

没有的,撤销它的主体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特殊情况

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①无授权时,为所属机关;

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时,授权范围内为自己;

超越授权幅度为自己;

超越授权种类为所属机关

同被告规则

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的行为,组建机关为被告

真的共同行政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仍为被申请人)

假的共同行为

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行为经批准的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许可案件,一般署名机关为被告。

许可经批准后由下级作出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对批准行为也不服的,上下级为共同被告;

许可经下级初审由上级作出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对不予初审或上报行为不服的,以初审机关为被告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批准作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广),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不服谁谁被告

(三)争议的审查和处理主体

1.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

①性质特殊:

被告为各级海关、证交所、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的

②级别高:

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下属部门单位的(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除外)

③人多:

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④涉外:

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反倾销、反补贴限于高院指定的中院)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广义:

①包括改变事实证据②改变规范依据③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原、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既限制人身自由,又财产罚的,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可对两事一并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3)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

事由

处理期限

选择1

选择2

选择3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7日

自己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

2.行政复议管辖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选择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无地级市政府的,则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作为复议机关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加国安(省以下垂直的选择,省另有规定除外)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特殊情形(5种,均可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

能管就管、不管则转)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有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仅为其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自己作复议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找到被申请人,再确定复议机关

(四)行政争议中的第三人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参加条件

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一审中未列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应列的,应发回重审);

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

原告、被告以外的主体

参加时间

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开始后、庭审结束前

参加途径

申请参加:

第三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

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

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没有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一具体行为的,应当通知)。

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权利义务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均可上诉

2.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条件

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参加方式

可以通知参加、可以申请参加(并不必须通知或必须参加)

参加复议后类似申请人的权利(可委托代理人,可提起诉讼等)

特殊规则

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争议程序与期限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诉作为

告知

诉权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不知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不知内容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不动产20年内,其它5年内(5年、20年为最长保护期限,并非起诉期限)

诉不作为

履行期届满(无履行期的推定60天)后3个月内可起诉,紧急情况可立即起诉

复议后

起诉的

作出复议决定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

有例外除外

复议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不计算在内的期限

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起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例外的期限

法律(狭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

一般60日

法律规定长于60日除外

起算规则

一般规则: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计算

当场决定的,作出之日起算;

事后送达的,送达之日起算(签收之日;

送达回执签名之日;

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未制作或未送达的

视为不知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或事后告知之日起算

不作为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无履行期的推定60天,紧急情况可立即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理

诉讼

复议

审查期限

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

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

予以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能决定的应先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否则收到申请即视为受理

只受不理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5种特殊情形的)县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应理不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上一级机关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无调解程序:

行政诉讼为合法性审查,不能调解(赔偿请求除外)

无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均合议审判,不能独任审判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主体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审理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含不作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②被诉行为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提出期限

即起诉时限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审理期限

3个月;

基层、中院需延长报高院批准;

高院报最高院批准,最高院自己批准自己

2个月;

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一审再审是3个月;

二审再审是2个月

判决效力

不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生效判决,可能通过再审推翻

一审重审仍可上诉,二审重审最后生效(提审的再审视为二审重审)

2.行政复议的审理

过程

基本要求

申请

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即复议申请期限

受理

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合条件的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不受理

审理

2名以上复议人员在60日内书面审理(法律规定短于60日除外)

重大复杂案件可听证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

决定

复议决定

除法定复议终局外,可以起诉

【注意】被诉行为单一,必须合并审理

五、行政争议的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一般规则

撤诉

缺席判决

主体

原告或上诉人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时间

立案后到作出裁判前

判决阶段

①自愿撤诉:

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

②非自愿撤诉:

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效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

(例外:

未交诉讼费、上诉)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原告撤诉的处理规则

1

改变行为

原因:

被告改变;

法院建议

情形:

①改变具体行为结果、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定性;

②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等措施;

③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要求:

不违法,不越权弃权、不侵法益;

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2

申请撤诉

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在一审、二审或再审期间

3

裁定结果

①具体行为改变不需履行或已履行完毕,裁定准予撤诉;

②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可裁定准予撤诉或裁定中止审理

③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及时裁判

(三)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处理规则

处理方式

原告不撤诉,但接受新行为

程序:

继续审理原行为(或不作为)

结果:

合法的驳回;

违法的,确认违法

原告不撤诉,且起诉新行为

两个诉讼,可合并审理

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违纪行为

移送被告或其上一级机关、监察、人事机关处理

犯罪行为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民事争议

原则上告知另行起诉,但对于违法的行政裁决,经当事人要求可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件以相关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直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七、行政争议中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注意】①原则上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②对程序事实“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的举证责任

要求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起到初步说明效果

被告主张超过起诉期限,则被告举证

申请证明责任

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①依职权需主动履行指责②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无法证明并作出合理说明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一审中的举证期限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延期与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例外:

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延期:

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举证

禁止性规定:

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例外:

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可被告补充证据)

二审补充的期限

原则禁止:

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新证据的例外:

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准许、申请调取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准举证期限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对被告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均为当事人行使其举证权利,因此其期限与举证期限一致;

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诉讼的取证

依职权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申请调取

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

禁止性规定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作出被诉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不得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质证

规则

例外与注意事项

质证一般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②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定案依据(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后恢复诉讼)

缺席证据质证

经合法传唤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其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密证据一律不得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质证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审质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质证

注意二审和再审质证对象的不同

再审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质证

(四)行政诉讼的认证

完全无效的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③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④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部分无效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为合法)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即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①赔偿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五)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律适用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必须适用:

内部之间矛盾,直接适用上位法,不评论下位法

参照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①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只能参照部门规章,不能参照地方性规章;

②规章之间不一致,最高院报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参考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院直接决定适用与否

援引

司法解释

判决书载明

转化

WTO规则

转化为国内法适用;

同一解释规则

八、行政争议结果与执行

(一)行政诉讼裁判类型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如要求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

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等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造成损害,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1.一般规则

裁判类型

意义与定位

适用条件

被告胜诉

维持

被告胜诉的一般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适当

驳回

被告胜诉的特别判决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被诉行为虽合法但依据改变④其他

原告胜诉

诉作为胜诉的一般判决

已做出的被诉行为违法

履行

诉不作为胜诉的一般判决

被告应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变更

诉处罚显失公正胜诉的判决

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确认

原告胜诉的特别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必须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

必须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司法复议;

但均不得上诉

2.特殊规则

撤销判决的特殊规则

撤销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判决撤销,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撤销判决并重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经过复议的撤销判决: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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