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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10012:

2003

《监视和测量仪器控制程序》QP/DAF2803

4、术语

测量: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测量设备:

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测量器具:

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一次性检定的测量器具: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检定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

具或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的测量器具(如:

通止规、调整用简易量棒,辅助测量的简易工装)等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

检定:

由国家法制测量部门(或其它法定授权组织),为确定和证实测量器具是否完全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而进行的全部工作;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的示值、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由参考标准确定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5、测量器具的管理:

5.1测量器具的采购

5.1.1采购部负责通用测量器具的采购,使用部门或开发部门负责专用测量器具的采购。

5.1.2通用测量器具应采购成都量具厂或哈尔滨量具厂生产的测量器具。

5.1.3采购的测量器具应附带制造商出厂检测合格证,通用测量器具的出厂合格证的检测日期与采购日期超出6个月的不得采购,专用器具(加工周期较长的)应附带国家认可机构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日期应在到货前的30天以内,并附带检定或校准机构的资质证明。

5.2测量器具的验收

5.2.1通用测量器具的验收由物流部、采购部、申请购买部门参加。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制造厂商的资格;

B.出厂检验合格证;

C.操作说明书;

D.采购计划与实物的一致性;

E.包装防护等。

5.2.2专用检测器具的验收由总工程师、管理者代表、开发部、质量部、测量管理人员、测量器具使用部门、测量器具的使用者参加。

B.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定(校准)证书;

E.检定或校准说明书;

F.实际验证等。

5.3测量器具的使用与防护

5.3.1.安装在生产现场的在线测量器具,其环境要符合使用要求。

5.3.2测量器具在使用安装前应查看是否有合格标识,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使用部门有责任正确使用测量器具并负责现场的维护保养。

5.3.4在线测量器具要有有效标识,使用部门发现标识损坏或丢失,通知质量部计量管理人员补充完整,并对测量器具的使用者考核10元/次。

5.3.5使用部门发现所用测量器具状态有异常,不可随意拆卸,通知生产部保全组检查、校验。

5.3.7在线测量器具发生故障后,如果偏离了校准状态,并定其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保全组应向生产部、质量部、使用班组通报。

5.3.8通用测量器具使用前的应做到“一清”;

“二检”;

“三校”

一清:

清除计量器具测量面与被测工件表面的灰尘与杂物。

二检:

1、检查测量器具各部分相互作用是否可靠;

2、检查测量器具有无缺少零部件等状况。

三校:

检验之前对计量器具进行三次校准零位,以保证零位的正确性。

使用中:

“三测”,“一比”

三测:

同一被检工件,在相同的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三次,检查结果的一致性。

一比:

用相同型号的不同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对测量结果进行比较

5.3.9专用测量器具使用前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点检、标定

5.3.10测量器具使用后应恢复使用前的状态,擦净上油放入盒内,妥善保管,保养表面测量器具时,除测头面可涂油防锈外,其它处不能涂油,用布擦净后即可。

精密仪器镜面,严禁手指触摸,保养时按规定程序进行。

若送检或抽取的测量器具出现污染现象(油污、灰尘、杂物等)考核测量器具的使用者30元/次。

5.4测量器具的流转与防护

5.4.1测量器具应由需用部门按照《采购管理程序》申请、并由相关部门采购。

5.4.2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购买检测设备。

5.4.3凡调离本部门或换工种的职工,应将测量器具交质量部计量管理员确认签字后交还物流部仓库保管员。

5.4.4未作编号、建帐的计量器具称为黑计量器具(一次性检定的量器具除外),在工作现场不允许出现和使用黑计量器具,一经发现,除没收黑计量器具外,另处以30元罚款。

5.4.5测量器具使用者领用测量器具应将领料单送至物流部填写测量器具编号,经质量部计量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计量器具。

5.5测量器具赔偿

5.5.1凡领用测量器具的部门或个人,因遗失、损坏、由质量部计量管理员填写计量器具赔偿通知单,经主管领导批示,物流部备案、消账,最后交财务部门办理扣款。

5.5.2因保管不善,乱丢、乱抛跌坏、损坏及好奇而私自拆装致废的计量器具应按照现行价格赔偿。

5.5.3对于偷窃、卖计量器具者,除加倍赔偿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5.5.4对量器具原配的存放盒具损坏或遗失者,视其价值赔偿,暂定为10-15元。

5.5.5正常磨损后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可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及时记录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台帐》,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报废后的计量器具应从各类账册中注明。

[修订履历]

版本

制定、修订、改版

(年-月-日)

页码

变更内容

第一版

2014.3.25

4

新制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日期:

2014年4月1日

QW/DAF3716-01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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