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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英国是现代合同管理制度的发源地之一,以总承包为基础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

至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其建筑合同制度都始于英国。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最初版本就是以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合同条件为基础。

  一、建筑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

  总价合同又称做一揽子合同,是指承包商同意按合同标明的项目总金额一揽子承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总价合同一般有以下4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一般都是根据图纸、技术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和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的。

如果工程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则实际工程成本多少,承包商都只能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一经确定就不允许进行调整。

在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必须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建筑市场概况及其不确定性。

但是,当施工中由于业主原因发生工程变更时其总价也应改变。

这种合同适应于工期短、工程项目内容非常明确的项目。

这种合同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所以承包商的报价一般较高。

  2.调价总价合同。

在报价及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

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超过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要进行相应调整。

这种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的风险。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即业主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时按单价合同办法分别填报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计算出工程总价,据此签订合同。

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则用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4.管理费总价合同。

业主雇用某一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由业主付给该管理专家一笔总的管理费用。

  

(二)单价合同(UnitPriceContract)

  单价合同又称为"计量合同"。

这种合同的基础是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因此,对所完成的工程必须进行计量。

计算工程的价格是基于工程量清单或单价表上所列明的单价来进行计算的。

工程量清单合同为承包商提供一份作为投标依据的合同文件,用以保证业主收到的所有报价都是建立在同等的和可以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的。

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设计图纸和采用标准测量法划分的分项工程进行编制的,每个分项工程都包含了工程的简要说明和工程量,投标者必须将每个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填入工程量清单。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对每个分项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测量,并按照承包商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期中付款的款额和最终决算款额。

  (三)连续合同

  如果业主对工程进度比较关注,业主一般采用下列几种合同方式,以减少招标成本并加快施工速度:

  l.系列合同

  所谓系列合同,是指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按照在一开始报价时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分阶段执行一系列单独的总价合同。

系列合同的报价固定不变;且长期有效。

  2.连续施工合同

如果业主认为整个工程不应间断,还是以采取连续施工有利,也可邀请承包商在原总价合同基础上就此进行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承包商即以之作为一份独立合同,按照合同另行订明的条款连续实施工程。

  (四)成本补偿合同(CostReimbursementContract)

  这种合同是专为那种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制订的,通常由独立的设计师进行图纸设计和技术说明书的编制,业主只需向承包商承付合同项目的主要成本,即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人工、机械和材料的实际成本、分包费和现场杂费;除此之外,业主还要付给承包商经双方协商议定的施工管理费及利润。

此类合同形式主要适应于下列情况。

  业主想要控制整个工程实施过程并愿意承担全部施工风险的项目;

  业主想要尽早开工而对工程规模一时难以作出明确估计的项目;

  各种各样的高标准项目;

  一些任务紧急的应急工程临时修补工程和带实验性质的工程项目。

  此类合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l.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plusfixedfeecontract)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是根据双方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和利润。

工程的直接成本经过审核后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支付的总金额是主要成本加上这笔补偿费用。

  2.目标成本合同(TargetCostContract)

目标成本合同是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的变种,补偿费以目标成本作为依据,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给承包商支付奖励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则对承包商处于罚金。

采用这种方式,承包商可以分享成本节余和分担成本超额的风险。

原定目标成本,应由业主和承包商谈判确定。

  (五)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

近年来,逐渐出现了一些由承包商总包,集设计、施工于一体的合同形式,其类型及特点如下

  1.协调管理合同

协调管理合同是指业主指定某一组织或公司作为其项目管理承包商,并与之订立合同,由其负责管理、协调项目设计与施工。

这种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

业主能够因此而得到传统合同形式通常所不能提供的合同前期的专业技术。

尽早选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可以促使其尽早参与设计事务,项目管理承包商一般只提供各种规定的通用设备及服务设施(如起重机、脚手架、现场办公室、仓储设施及安全设施等),本身并不参与永久性工程的施工,而是将这些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商来完成。

管理承包商因其为工程施工提供了通用设施及服务设施而将得到应得的报酬。

此外,根据协议规定,承包商还能获得基于工程成本预算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承包商提供有关施工专业技术的各种大型复杂工程。

  2.施工管理合同

施工管理合同类似于上述协调管理合同,所不同的是,在台同执行过程中,业主雇用一名施工经理作为顾问,对设计和施工进行计划安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业主直接与设计师和各个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施了承包商受雇于业主,仅仅是后者的一个咨询公司或部门,其作为纯粹的经营管理者角色,其优点是由一个能够管理设计和施工而且不偏袒任何一方的独立的经理来管理工程,从而可以使工程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协调。

  3.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是指业主指定一名建筑专家,并与之订立合同,委托其执行项目选址、征地、审核、资金控制、设计、施工、市场调查等管理职能。

该建筑专家通称项目经理,除非其为业主雇员,事成之后,业主应按项目成本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项目经理要负责对整个项目小组实施全盘指导、监控,并搞好计划和协调工作,以最终达到业主规定的各项目标。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适合造价高、技术复杂、工期紧、参与人数多而人力物力资源又比较缺乏的项目。

  (六)设计施工总包合同(DesignandBuild)

采用这种合同形式,任一建筑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部责任由选定的一家建筑公司或总包单位独立承担。

为此,业主的建筑意图一经确定以后,业主只需阐明其具体的设计要求及拟建项目的实际用途,接着便可以有选择地邀请若干承包商参与投标并分别提出项目成本预算,择优录取。

设计施工总包合同一般适用于各种标准建筑及工业设施。

其主要优点是:

设计与施工可以结合进行,以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简化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合同安排,手续简便;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环节单一,互相沟通更加方便;承包商可以及早了解业主的投资额度。

其主要缺点是:

承包商须提出准确的标书、设计方案及成本预算,这势必增加其投标成本;业主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工程设计可能会受承包商的利益影响。

  (七)分解合同

  分解合同是指建筑师在业主批准其设计方案之后,即由其代理并执行拟建项目的项目管理。

为此,建筑师将代表业主为各个一揽子工程分别选择不同的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合同。

此后,业主便直接与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并参与安排工程建设事宜,逐个下达工程任务;直到完成分项设计为止。

采用这种将整个工程按不同行业或专业予以分解发包的合同形式,有利于某些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能同时开展、一般来说,分解合同形式大多数建筑工程都可以采用,最适合于建设资金不受限制的项目。

  (八)开发与建设合同(DevelopmentandConstruct)

  这是英国房地产联合会根据其项目开发的需要而专门制订的一种合同形式。

合同明确规定了项目开发参与各方的责任并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分别给予报酬。

招标时,向所有投标者统一介绍各项招投标活动的日程安排及工程详细消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在工程款中,不列明主要成本(直接成本)和暂定金,而选择专业承包商的全部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为了强调这一点,一般都要求中标者必须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确认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充分可靠的,工程施工不成问题。

  建筑师的责任权限于完成招标前的设计和审核承包商所提供的施工详图。

合同管理工作则由单独聘请的建筑专家或业主单独指派的工作人员负责。

  二、英国常用的施工合同条款

  在工程建设领域,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是土木工程都有相应的标准施工合同条款。

在土木工程建设和一般建筑领域,英国长期以来广泛采用两个标准合同格式;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JCE)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范本和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编制的《建筑业标准合同条款》。

  (-)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合同条款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条款已经修订出版多次。

1991年已发行至第6版(1955年出版第4版,1973年出版第5版,1979年出版修订的第5版),这个合同条款的标准格式通常称"ICE合同条款"。

ICE合同条款的制定者除ICE以外,还有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ssociationofconsultingEnginessrs)、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FederationofCivilEngineeringContractors)等组织。

  ICE合同条款是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格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书时的单价来控制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ICE合同条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还包括投标文件的表格、协议书及保函格式、施工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s)、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图纸。

ICE合同条款第6版主要内容如下:

  1.ICE合同包括25个主题条款,共有72个条款。

  2.关于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哪些方面工程师在发出指示之前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例如:

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颁发竣工证书,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决定是否属于下列的自然条件,等等。

  3.关于承包商的施工索赔,新版的合同条款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例如,工程师拖延发放施工图纸或施工指令,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款额中允许包括管理费及资金利息,但不能包括利润,等等。

  同ICE合同条款标准格式配套参照使用的还有一个《ICE分包合同标准格式》(ICEsub-contractStandardform)。

它规定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采用的标准格式。

这个分包合同标准格式于1984年9月修订发布,建议与ICE合同条款配套采用。

ICE分包合同条款作为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承包合同标准格式系列之一,它实际上是由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编制,经过ICE及其他组织审核通过。

  

(二)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RIBA/JCT合同条款

  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TheRoyalInstituteofBritishArchitects-RIBA)是一个在房屋建筑业领域有高度权威的组织,也是有悠久历史的学术机构,它编制发行的《建筑合同条款标准格式》,被称为"RIBA合同条款",对于英国及许多国家的建筑业承包的发展,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

  RIBA合同条款的制定者,实际上是包括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在内的许多组织,如英国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RICS)、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建筑业主联合会(BuildingEmployersConfederation),以及地方当局负责人和分包商的代表。

所有参加者组成一个合同审定联合会(JointContractTribunal,简称JCT)以它的名义发布《建筑合同条款标准格式》,因此,RJBA合同条款有时被称为"JCT合同条款",有时被写为"RIBA/JCT合同条款"。

RIBA合同条款比ICE合同条款有更悠久的历史,它是英国第一部建筑业合同条款,于1902年由皇家建筑师学会编成。

此后,RIBA合同条款由合同审定联合会(JCT)修订出版。

所以准确地说,RIBA合同条款的现名应称为JCT合同条款。

  JCT合同条款即《建筑工程合同条款》(BuildingContract),其用于各种类型的建筑业承包领域。

当前的最新版本为第5版,于1991年发布。

1963年版的JCT合同条款,已包含了相当完整的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版。

1980年,JCT合同条款的第4版问世,但受到了不少批评,被认为对业主的利益考虑不够。

因此,在1987年对第4版内容又作了相当大的修改。

  在合同条款内容上,JCT标准合同格式包含4个部分:

总论部分(第1-34条),指定的分包商及供货商(第35-36条),价格调整(第37-40条),以及仲裁(第41条)。

此外,还附有4个标准格式:

投标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指定分包商合同、以及一个指定性的标准格式。

同ICE合同条款对比,JCT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关于对建筑师(Architect)即相当于ICE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师)的授权方面,JCT合同条款对建筑师的授权范围较ICE合同条款对工程师的授权要少一些。

这是因为,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一般比土木工程所遇到的风险要少一些,因而对建筑师授予临时决策权较少。

JCT合同条款中的建筑师同ICE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师一样,都负责工程项目施工中的监督。

但JCT合同条款中的建筑师,有的只承担定期的现场监督职责,而将日常不断的监督工作改由承包商和业主承担。

  2.JCT合同条款通常以总价合同的形式出现。

它包括对工程项目描述,列有工程量清单要求承包商据此提出总承包价。

当然,这个总合同价是随着一定的工程变动而可以变动的,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较合同中的工程量增多时,则作为工程变更,相应地调整总合同价的金额。

  3.JCT合同条款的标准格式中,包含了一个"增殖税补充协议书"(SupplementalVALAgreement),对税收作了详细的规定。

  1987年合同审定联合会(JCT)发布了一个新的合同条款标准格式--《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

这是不同于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的管理方法。

在传统的合同关系中施工合同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而施工合同的实施则由业主委托工程师负责,即授权工程师进行监理。

但根据《管理会同》的规定,同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实质上是一个负责监理的工程实施经理。

他并不实际上承担施工,而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分包商们具体实施,自己负责施工的组织协凋、监督管理工作,如掌握施工进度;检查施工质量;协调各个分包商的工作,保证工程按期完成;累计保管施工记录资料;对设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等。

  在履行合同中的担保或保证制度

  在工程项目中,保证(bond)是指由第三方(担保者)向购买人(业主)提供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金融保函(FinancialGuarantee),保证供货商或工程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其义务。

如果承包商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要由担保者向业主支付一定的货币,该保证金的目的就是帮助业主完成工程或纠正违约缺陷。

  合同的保证或履约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保证,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保证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在英国,必须遵守欧共体和英国的法规。

  在英国,保证金或担保的类型主要包括:

  无条件即付保证(Unconditionalon-demandbonds);

  履约保证(PerformanceBonds);

  母公司保函(ParentcompanyGuarantees);

  预付款保证(Advancepaymentbonds);

  滞留担保(RetentionBonds)。

  一、无条件即付保证

  无条件即付保证是指允许业主在任何时间动用保证金,无条件即付保证只能由银行提供,是已经生效的保付支票。

  由于无条件即付保证不与承包商的履约情况相联系,所以无条件即付保证有可能被不正当地使用,在英国政府工程中基本上不使用。

  

  二、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通常在授予合同时提供,按照双方协定的总合同价的百分比(通常为10%);履约保证通常应有一个终止日,当合同价增加或合同工期延长时,履约保证可能需要相应地修改。

履约保证可以促使承包商更好地履行合同,当承包商违约时,可以对业主提供一些补偿。

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种:

以违约为条件的履约保证(Conditionalon-defaultPerformanceBonds)和有条件即付履约保证(conditionalon-demandperformancebonds)。

  1.以违约为条件履约保证

以违约为条件的履约保证是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当承包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时(如承包商破产等),业主才动用保证金。

这种保证在英国是比较公正的,主要有担保公司提供。

对于以违约为条件的履约保证,正确表达违约条件非常重要,应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2.有条件即付履约保证

  这种保证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后果或成本非常高,这种保证应符合下列条款或条件:

  一个索取机制(只有遵循某些程序,业主的高级人员批准索取时,才可以索取保证金);

  要求业主确认索取保证金的原因(这些原因可能需要质询和证实);

  冻结期(承包商可能纠正违约的期间)。

  

  三、母公司保函

  这种形式的保函由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保证其分支机构正确地履行合同,适用于承包商有其母公司或者是某个大型集团的分支机构。

  四、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保证是指当业主向承包商提供预付款时,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

在英国财政部曾发出一项指南,指出应尽量避免提供预付款时应通过银行保函提供保证。

  五、滞留担保

  这些保证在英国还很少,但其使用有增加趋势。

如果提供此类保证,承包商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业主可能不再从进度款中扣除保留金(retentionmoney)。

此类保证一般由担保公司提供。

  传统的保留系统是在合同的进展过程中,业主从进度款中扣除一部分(通常为合同价的5%)作为一个基金,即保留金,当工程竣工时,将保留金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另外一半等到维修期期满时再返还;如果承包商在维修期间不履行维修责任,则业主可以用保留金来完成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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