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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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调度所长 

安全科长 

材料科长 

选煤厂长 

劳财科长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

机电科长(兼)

二、设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机电设备的范围界定:

(1)机电科范围:

矿有大型固定设备、普采设备。

(2)设备维修中心范围:

综采设备及主要零配件、设备维修、加工。

(二)机电科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全面管理,详细掌握机电设备的使用、备用、修理、报废等状况,统一调配机电设备的使用及补充。

(2)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动、静态的管理,包括机电设备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外协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设备管理规范化。

(4)掌握全矿设备的运行状态,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设备选型,现场检查监督。

决定各种设备的报废及大、中、小修。

(5)对设备供应要及时,性能良好,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6)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出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报矿和公司批准。

(7)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8)负责组织每月两次的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会议,通报当月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分析各单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理不善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设备组管理职责

(1)在机电科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组按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微机管理。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及管理牌板,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

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设备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

(3)设备仓库要将设备分类排放整齐,认真保养,,标志醒目。

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设备管理员要提高责任心,保持库房清洁,设备完好。

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

(4)重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种电气设备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风吹雨打,降低设备性能,损坏设备。

(5)掌握各种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保管、保养常识,做到收发手续单据齐全,领发提运及时。

(6)常用或威胁矿井安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必须保证足够的备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7)设备的出矿修理必须有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签字,报集团公司供应处签定修理合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严格执行设备入库检查制度,新设备入库必须“三证”齐全,按照装箱单的明细一一清点。

凡“三证”不齐,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有权拒收,设备的随机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

(9)设备管理组要对全矿设备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使用现场设备的追踪管理,随时掌握设备使用动态。

设备管理人员每星期对现场设备巡检不得低于二次,掌握井下设备的使用、备用、运转情况,待修设备及时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将检查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井后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10)设备管理员对现场发现的野蛮装卸和野蛮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罚。

(11)认真编制月度《设备统计月报表》、《设备增减统计报表》、《设备完好检查报表》,每月30日前报矿机电矿长及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设备维修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进厂修理、改制、组装以及非标准工具、配件、设施的加工。

(2)负责综采、综掘设备地面组装调试、解体、专用车辆、特殊专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抢修。

(4)负责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五)调度所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机电影响事故的追查处理。

(2)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移交工作。

三、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领用发放

(1)各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安装、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机电科建档,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交接验收工作,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2)机电科编制统一的《机电设备领用手册》,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在领取送交设备时,随时携带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所需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经过电管组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设备组申请,设备组按要求积极协调准备。

(4)正常生产的所需设备,使用单位可凭电管组审批的《井下电气设备搭火申请单》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测科应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长,以及蓄水池的几何尺寸,机电科及

时对排水设备进行合理选型、积极协调准备设备。

(6)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与设备组的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不完好的设备或失爆的电气失爆不得发放,对发放的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拒领。

(7)生产单位不得直接从设备维修中心机厂领取修复的设备,如生产急需领取,须经设备组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并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8)夜间因井下生产需要安装或更换设备时,单位可凭值班矿领导

签字的批条到设备库领取,但第二天必须到设备组补办正规领用手

续。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装设备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转运使用设备时,须经设备组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拆除与验收移交

(1)机电设备入井前,领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机电设备入井单》,运输区井口把钩工凭单放行,无《机电设备入井单》者,井口把钩工有权拒绝装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具备安装条件后才能安装施工。

(3)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组织机电科、安监处、技术科、材料科、使用单位等到现场共同验收,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办理验收单和设备移交手续。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运行的设备拆除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设备移交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正常生产增减的设备由设备组直接下达《业务联系书》限定升井时间,跟踪管理。

(5)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拆除,调度所要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及安装拆除工程量规定时间给予考核,并做好安装拆除中的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机电科跟踪落实。

(6)因故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三个月内不能够复工的,其所有设备必须拆除升井入库。

(7)技术含量较高的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前,由机电科通知公司供应处联系生产厂家来矿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和技术培训。

(8)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及大型固定设设备的安装由公司招标办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拆除、检修,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设备拆除升井后,在设备组指定的地方卸车直接入库,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11)不完好的设备拆除升井后,交到维修中心机厂待修,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后,再由设备组与机厂设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12)对进入设备维修中心的待修设备,设备组要会同设备维修中心、移交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鉴定。

并将缺损的零部件进行登记进行处罚。

回收的设备必须是零部件完整,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分(胶带、中间架、大小托混、链条、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装数量的95%。

(三)设备的新增、拆套、淘汰、报废

(1)根据井下生产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组要提前三个月编制设备新增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供应处购置。

(2)新设备的投入,原则上选用本矿正在使用质量较好的产品,报公司招标采购。

统一厂家统一型号,避免一种产品多种型号或一种产品多种生产厂家,大型重要设备的采购要与生产厂家首先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3)库存或备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实因安全生产需要拆套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内由拆套单位还原配套,具体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督促恢复。

(4)凡符合报废条件和国家明文强制要求的报废及淘汰设备,由机电科统计造册,矿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劳财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等部门现场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报表》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机电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档案,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机电科要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周、月、季、年检的检修制度,并认真监督班组落实执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主、副井提升系统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

于2小时。

(4)主扇风机每月至少换车一次,进行轮换检修。

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状态。

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行,必须制定单机运行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和大修。

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备用泵全部开启,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各种参数认真记录备查。

(6)压风机及其配电、冷却设备,应定时、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大修,每台压风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风包及滤风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并认真记录备查。

(7)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

做到动作准确,灵敏可靠。

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检修。

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备查。

(8)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性能测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期进行,对测试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要认真分析,落实整改。

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测试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9)6kv及以上的供电系统设备,要按照《电气设备试验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校验。

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五)设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一次,并对照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2)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说明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存在问题,并落实单位整改。

(3)机电科、运输区、选煤厂每月组织本单位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对所管辖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以备矿查。

四、设备的修理制度

(一)设备的小修

(1)机电设备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己在现场进行。

(2)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拆除更换,旧设备升井交机电科设备组安排修理。

(二)设备的中、大修

(1)需要进设备维修中心机厂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安排,向设备维修中心下达《设备修理委托书》。

规定其修理内容、修理时间。

(2)机厂对于待修设备要按有关质量和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不得野蛮拆装,大型设备要留有修理技术参数。

检修完毕后,机厂首先按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并要进行试运转。

修理合格后的设备转入机电科设备库,由设备组验收入库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3)电气设备修复后,要进行电气检测试验,还要通电动作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检测,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无证不得下井使用。

(4)机厂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修理的设备要承包到人,责任人要对修理的质量负全责,建立修理台帐。

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对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修理过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装设备,如因缺少备件使设备修复困难,井下生产又急需设备确需拼装的,必须经设备组现场鉴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维修中心当月修理的设备及加工的配件、生产物资、安全设施等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考核,凡没有经过质量验收直接发放或经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办理验收手续的,不予结算考核及计算产值。

(7)使用单位到设备维修中心加工配件、支护材料、安全设施等,必须有报告和图纸,说明加工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领取要有单据。

(三)设备的外委大修

(1)对于进入设备维修中心修理的设备,因技术、材料等问题不能自修的,由设备维修中心提出,机电科申请,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鉴定签署意见,经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设备进矿后,要经过机电科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填写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

(3)机电科应建立外委设备修理台帐,记录每台外出设备修理的名称、规格型号、修理次数、修理时间、修理单位。

发现外委修理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修理单位的相关责任,拒付修理费用。

五、奖罚制度

(一)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

检查中发现一台设备缺责任牌的,罚责任人50元。

(二)备用设备没有上台上架,挂“备用牌”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对管理责任心强,每月检查“四对口”相符,设备报表齐全、准确的奖励责任人100元。

(四)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查到一处罚设备组500元。

(五)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六)对违章操作、野蛮使用设备造的成设备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七)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装设备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九)没有《机电设备入井单》下井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运输区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并办理完交接手续的奖励该单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设备,缺损的零部件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六、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界沟矿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二: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

矿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和《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井下电气管理组织机构:

(1)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机电副矿长

机电副总 

机电科长 

设备维修主任 

通风区长 

材料科长

(2)下设井下电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孙永光(兼)

二、井下电气管理职责

(一)机电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责任单位,电气管理队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机电科长直管。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设置4个专业组:

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

负责全矿所有的高、低压电缆、设备、小型电器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调研、调拨、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小型电器的修理;

负责井下供电设计及全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保护检查、电气试验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分析总结会,通报当月电气设备完好检查情况,实行奖罚兑现,及时解决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

(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

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

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

每天一次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

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

过流短路保护:

每6个月逐台高、低压断开关整定保护检查,核实记录。

4、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5、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查,核实原因;

每月统计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电管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电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

检查了解情况并参加本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

3、对所辖井下供电的合理性负全面的责任,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要有修正意见,下达业务联系书。

对不接受业务联系或延期行动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或停止该系统的供电,直到合理为止。

4、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电气设备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三大保护”的正确使用和灵敏可靠。

5、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规范填写各种检查记录资料,确保记录资料的完善、及时、准确。

(四)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对全矿所辖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况每月进行巡回检查(高沼头不少于两次,低沼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3、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每月进行一次签证,每季度进行一次换证,并填写防爆贴证记录。

对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要督促现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使用。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电气防爆管理

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

(1)入井关:

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

(2)日检关: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月检关:

防爆检查员每月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

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

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

(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

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

多孔腔串通的;

电弧打通的;

带电缺挡板的;

缺防爆缝合螺丝的。

(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

(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4)40、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

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

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

(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

(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

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

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

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

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大小密封套用的。

(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

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

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

(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

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

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

(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

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上进四扣的

(11)控制设备缺少停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

(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

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

灯线毁坏露铜丝的;

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护管理

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员负责提供整定值,并将保护整定值联系单或整定卡片,送交维修单位,由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

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

电管员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

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电前做一次远点试验,由电管员记录备查。

6、电管队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

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

8、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

新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编制《供电设计》,并由机电科电管队、矿机电副矿工程师审批,系统安装完毕由矿调度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内容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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