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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

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营销部

1.负责组织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及其重要性等级的梳理和报批;

2.负责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报批;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

5.对全省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

6.组织全省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和重大用电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省公司安监部

负责跟踪、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因电网责任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发展部

1.负责确定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用户业扩工程接入系统(含受电系统)方案;

负责审批110kV重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接入系统(含受电系统)方案。

2.负责审查及批复各单位上报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隐患涉及电源点建设的整改资金计划。

第九条省公司运检部

1.负责落实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电网供电设备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制度,督促落实因电网结构薄弱和电网供电设备缺陷形成的隐患治理等。

第十条省公司调控中心

1.复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

2.审核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第十一条地市电业局营销部

1.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客户服务中心及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的开展。

2.负责组织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维、安监、调度等部门专业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3.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4.及时收集、获取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5.负责对县公司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6.汇总本地区各供电单位涉及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信息与数据,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十二条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辖区内用电检查专业的具体工作,对县(市)公司用电检查专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开展辖区内重要用户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客户重大用电事故。

5.负责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重要电力用户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与竣工验收,确保新增重要电力用户不带用电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6.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信息,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维、安监、调度等部门专业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7.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为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8.负责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户侧中断供电应急预案。

9.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本单位营销部。

10.及时跟踪、核实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本单位营销部。

11.汇总统计并上报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专业报表。

第十三条地市电业局安监部

负责督办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地市电业局发展部

1.负责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因电网责任供电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2.负责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电力用户新装、增容业扩工程供电接入方案的初审,并上报省公司发展部审批。

第十五条地市电业局运检部

1.负责每季对所辖重要电力用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

2.负责电网供电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对存在的电网责任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计划,并组织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制定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中断应急预案,并与营销部门做好与用户侧应急预案的衔接。

4.负责每季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营销部门汇总重要电力用户主网供电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完成情况,并报备省公司对口专业部门。

5.及时向本单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调度通信中心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

6.用户供电中断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支援的内容

第十六条地市电业局调控中心

1.复验重要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

2.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3.及时向本单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维检修部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

4.负责加强电网科学调度,优化方式安排,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地市电业局服务快响中心

负责及时向各单位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营销部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优质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2.组织开展辖区内重要用户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客户重大用电事故。

4.负责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重要电力用户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与竣工验收,确保新增重要电力用户不带用电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5.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信息,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等专业部门提供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6.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为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7.负责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户侧中断供电应急预案。

8.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市电业局营销部。

9.及时获取、核实、跟踪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市电业局营销部。

10.汇总统计并上报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专业报表。

第十九条县公司运检部

1.定期对所辖重要电力用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县公司调控中心

2.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及各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划分标准按照《监管意见》第

(一)至

(二)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省各行业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划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2《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下简称“分类表”)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户”为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同一用电地址、同一法人应视为同一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行业范围及重要性等级划分按照《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执行(见附录3)。

第二节重要电力用户及其重要等级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营业窗口人员应主动了解用户的用电用途,向除申请居民、低压商业用电外的新装用户提供《分类表》请其确认,并请其填写《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参见附录表2.4),核对《申报表》填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申报表》应作为电力用户申请用电的必备材料之一,纳入用户基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若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为“普通电力用户”的,可仅在《申报表》“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签字。

第二十六条若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与《分类表》一致的,应请用户完整填写《申报表》,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申报表》经营销部门核实后,填写“供电企业执行意见”加盖营销部公章,可直接认定该用户重要性等级。

第二十七条如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高于或低于《分类表》中确定的重要等级,或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提出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应属重要电力用户的,应请用户向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与用户确认,需认定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请用户填写《申报表》,由用户向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审查意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以批准意见执行。

第三节已送电生产的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已送电生产的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根据《分类表》中的重要电力用户分类,梳理本地区可能的重要电力用户清单,主动与用户联系,请其填写《申报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申报表》反馈情况。

属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各直管供电单位、二级供电单位、控股(代管)县供电(电力)公司汇总后,报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批准。

属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公司营销部,包括需申请认定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清单,以及用户《申报表》的复印件。

由省公司营销部汇总后,统一报请省经贸委批准。

第四节重要电力用户及其等级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因规模等级或用电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高其重要性等级的,应请用户重新填写《申报表》,其认定方法与“新装重要电力用户的及其等级的认定”相同。

并请用户重新申请配置与之重要等级对应的供电电源。

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的重要电力用户除销户外,需取消其重要性认定或降低重要性等级的,应请用户重新填写《申报表》,由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可直接取消其重要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如有新增、变更、销户的,营销部应在每月30日前,通报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电科院供电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班组,并报备省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对于有变更的电力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供电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新增、变更、销户情况报送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并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正式函报省公司营销部(格式参见附录表2.5)。

由省公司营销部统一报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

(一)款“供电电源配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因资源条件、供电条件限制无法按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配置相应供电电源的,应由各单位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有关要求报批。

第三十八条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有特别要求的,在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规章、规程后,供电企业可按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制定供电方案。

第三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管理要求

1.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安全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

(二)、(三)款执行。

2.各单位用电检查人员应在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完整登记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台帐。

第六节重要电力用户业扩管理

第四十条为提高对重要电力用户服务水平,各单位应设立大客户经理跟踪、协调重要电力用户业扩流程各环节业务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

第四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由运检部、发展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由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工程,由大客户经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各单位应确保新装重要电力用户不带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第四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在竣工检验合格,并完成《供用电合同》、《双电源(自备电源)协议》等相关协议签订后方可送电。

第四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按照《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扎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侧电网责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1.对存在的电网责任隐患,由各单位运检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逐条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资金、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尚无法整改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各单位运检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做好事故预想及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在告知相关用户的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和福建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标准、规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电网、用户应急预案的衔接,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公司安监部、营销部正式函报本单位及本地区二级供电单位、县公司供电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经排查无电网责任隐患的,应实行“零报告”(格式参见附录表2.5)。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营销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滚动修订各部门存档的重要电力客户清册,确保重要电力用户清册一致性。

第八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要求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为每户重要电力用户配备两名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其用户侧用电安全检查服务。

原则上,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安全检查服务的两名用电检查人员均应为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员。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周期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做到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到位率100%。

并应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用电安全检查服务。

第五十二条鉴于煤矿行业供用电安全的重要性,对年产六万吨以下煤矿的供用电安全服务应视同重要电力用户。

第五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隐患管理

1.对存在的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用电检查员应向用户书面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请客户指定签收人或双方约定的签收人签收,每次告知均应含未整改的全部用户责任隐患或缺陷;

对因签收人无法签收或客户拒签的,应采用邮寄、公证等方式送达,切实做到通知、督导到位率100%,。

2.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的用户责任重大安全隐患,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正式函报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福建电监办,提请政府部门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同时,抄送省公司营销部和安监部。

地市电业局函报的内容应含所辖二级局和县公司。

3.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或缺陷应逐条在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登记,并跟踪其整改消缺情况。

第九节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在制定电力平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重要电力用户的重要性,优先保证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的限电序位表,原则上不将重要电力用户列入限电序位。

第五十五条除因故中止供电外(如窃电、违约用电查处、欠费等),需对重要电力用户停止供电的,须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履行通知手续。

停电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经贸部门,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电力监管部门。

省、市重点工程,还应分别报送省、市重点办。

第五十六条因故需对重要电力用户中止供电时(含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确需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双(多)路供电电源同时进行计划检修,应与重要电力用户协商。

第五十七条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停限电要依法履行通知业务,逐户通知到位,停电通知记录要求可查、可追溯。

第五十八条因电网故障中断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时,各单位应及时启动电网侧中断供电应急预案,并与重要电力用户沟通,落实其内部中断供电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优先恢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第五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时,供电企业在接到政府、重要电力用户等要求支援的信息后,各部门应密切配合,调配内部资源,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电力应急抢修队伍、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必要的支援。

第十节重要电力用户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十条重要电力用户纸质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第六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纸质“一户一档”包括客户供电电源(变电站)接线图、客户供用电网络示意图、客户主电气设备接线图、中断供电应急预案(电网侧、客户侧)、《保护定值单》、供用电安全隐患明细(见附录表2.6)、《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见附录表2.10)、《供用电合同》、《双电源(自备电源)协议》等。

第六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一节 重要电力用户的事故调查

第六十三条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客户用电事故报告。

客户用电事故包括:

(一)人身触电死亡;

(二)越级跳闸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三)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四)电气火灾;

(五)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六)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第六十四条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用电客户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的工作内容:

(一)检查事故现场的保护动作指示情况。

(二)检查事故设备的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

(三)查阅事故前后的有关资料,如天气、温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的投入及动作情况、用电负荷、电压、周波、故障录波图、现场值班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

(四)逐项排除疑点,找出事故的原因,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十五条如果发生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配合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客户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性质、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种类、事故类型、责任事故等级、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影响等,同时记录事故信息来源及有关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1.事故原因包括:

外力破坏、设备损坏、人为原因等。

2.事故种类包括:

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影响电网。

3.事故类型包括:

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生产设备损坏等。

4.责任事故等级包括:

一般责任事故,较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

5.为用户提供的支援情况。

第六十七条用电检查员督促客户在七天内提交事故报告。

第六十八条用电检查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二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的快速报送

第六十九条营销部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跟踪与报送。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做好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重要电力用户标识的管理,确保重要电力用户标识完整、正确,以便快响中心工作人员识别重要电力用户报修信息。

第七十一条运检部、调控中心、快响中心应及时将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通知营销部用电检查专责(按附录表2.7格式)。

第七十二条营销部用电检查专责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最新处置情况,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七十三条报送范围:

1.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供电(非计划停电);

2.发生人身触电死亡事件;

3.越级跳闸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4.电气火灾;

5.停电时期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第七十四条报送的内容:

供电单位、用户名称、原供电方式、供用电安全事件原因及情况说明、在事件发生前生产情况(正常/停产)、发电车支援情况、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情况、事件造成的影响(人身伤亡或其他重大影响)、停电时间、复电时间(以其中一路电源恢复供电的时间计算)、预计恢复供电时间、最新处置情况、用户对恢复供电的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事件快报表格式参见附录表2.7。

第七十五条报送的时间要求

1.地市局营销部专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口头方式、3小时内以短信方式、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营销部上报本地区重要电力用户发生的供用电安全事件。

2.地市局营销部专责人员原则上应在每日16时,将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最新处置情况报省公司营销部。

3.当公司发布II及以上应急响应后,营销部专责人员应在每日1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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