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8705124 上传时间:2023-05-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

第十条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

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

第十二条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

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县(市、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一般以配备2—3人为宜,规模大的工程可按照日供水规模1—2人/100m3确定。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

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认证。

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

站长可在水利系统内、外招聘有经营能力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为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供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水源保护区。

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管护范围内兴建工程、建筑物、进行网箱养鱼及其它建设活动,必须首先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内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要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

同时,必须建立站长、会计、出纳、机手、制水员、抄表员等岗位职责,严格考核,各司其职。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八条为确保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要严格执行供水工程的管理规章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要进行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供水总站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四、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供水工程实行计划供水,计量用水,有偿供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

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用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供水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供水工程要搞好优质服务,要按规程满足供区内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供水工程每一用户必须根据供水管径安装水表。

供水工程计量所用水表必须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用水计量准确。

供水工程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

供水工程要在供水主管首端安装供水总表,作为供水成本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工程要根据源水水质的变化,在水处理过程中加强净化、消毒处理,保证供水水质。

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必须对出厂水质进行PH值、浊度、余氯等三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要按规程定期对水处理构筑物或水处理设备进行清洗,源水水质变化大的季节要缩短清洗周期。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请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查和化验。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首先要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

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以充分发挥其效益。

五、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水工程用水户使用工程供水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2‰左右的滞纳金;

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供水工程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运行后,参照《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对供水成本和水价进行测算,在听取用水户意见或举行听证后,对不同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分类水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成本构成主要包括:

能源费、水资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材料费、折旧费、大修费、管网基金、管理费、税金等。

第二十九条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大修费、管网基金,并向上级供水总站交纳管理费(3—5%)。

集中管理的供水工程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应由供水总站统一管理,分户立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及新技术推广等。

第三十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

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按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十一条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明确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权和使用权。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必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承包、租赁所回收的资金和管理费作为当地农村供水发展基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的农村供水工程。

六、奖励惩罚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私自接水窃水者、不按时缴纳水费者,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对于私自拆迁、毁坏供水工程设施者,工程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视其情节,由工程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开除等;

对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破坏水源、投毒等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