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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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水务信息系统立项、建设、运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科学化,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和水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北京市水务系统内政府投资的信息化专项及水务建设工程中的信息化类项目,包括信息采集、网络通讯、工程自控、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开发等内容。

非政府投资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北京市水务信息化规划和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

第四条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北京水务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北京市水务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市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水务公用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立项

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规划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组织水务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经市水务局技术委员会评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水务局颁布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要依据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市经信委和市水务局的统一要求,将年度计划报送市水务局。

局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统筹提出市水务局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七条列入市水务局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要求的格式编制项目方案,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市水务局统一的建设开发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方案必须先通过局科教处、信息中心组织的前置审查后,方可报送市经信委。

前置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和建设必要性审查两部分。

通过市经信委审查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查,完成项目申报。

经市发改委立项的水务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计划处会同科教处审批,投资概算由发改委负责审核。

第九条与水务业务关联性强的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等,同时具有从事北京水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

第十条通过立项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将最终技术方案、申报书、经信委和财政局或发改委的评审意见报送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水务信息化项目软硬件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配套土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涉及到抢险救灾、长期水文资料以及水环境等特殊敏感保密要求或涉及到水务核心数据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资质并长期从事北京水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单位承担,优先选用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对涉及国家秘密技术或水务敏感数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相应保密等级的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须在设计阶段确定,并在建设阶段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如变更需提前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确定前期需求调研,规范项目建设技术文档和管理文档,组织使用单位对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

技术文档应该包括施工线路图、操作规程、软件源程序、培训资料等。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年度信息化重点工程、支撑全局核心业务的信息化项目或其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或项目中软件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和第三方软件测试。

未经测评、测试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方测试主要包括功能度、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资源占用率、兼容性、易用性、用户文档和可扩充性9个质量特性的测试。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简称“初验”)、试运行和最终验收(以下简称“终验”)三部分。

项目只有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承建、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项目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采购、软件系统设计、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文档。

通过初验的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试运行方案、测试方案、培训方案等;未通过初验的项目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初验。

第十九条试运行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使用单位、承建单位、测试单位共同开展。

一般项目试运行时间至少为三个月。

服务于防汛业务的项目必须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组织收集使用单位关于项目修改、完善、优化的意见,检验项目的可用性、稳定性、安全性。

试运行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试运行工作报告,提出项目进一步完善的方案。

第二十条终验前,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配合使用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运行维护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终验由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终验文档须通过局档案室组织的档案验收。

并由局科教处、信息中心组织终验预审,通过预审、项目中的软件源程序(最终版)完成备案的项目,方可进行终验。

信息化项目终验由科教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水务建设工程中的自动化、信息化项目终验由建管处、科教处共同组织。

终验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承建、监理、第三方测试等单位和验收组应对各自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允许参与北京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或验收工作,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从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信息系统软件类保修应签署五年以上的保修协议,其中第一年属于质保期,须免费维护。

第三方产品与服务类的保修期限,按照第三方产品及服务提供商的保修规定期限及承建单位投标或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务信息系统运维是指完成建设,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保证其生命周期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系统的使用单位对其运行、维护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运行维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维护人员须经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维人员对本单位的业务秘密和系统安全与风险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各单位应与运维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其擅自对本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

实施运维外包的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须做好机房及内部供电、空调、消防、安防、通讯设备、主机设备等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房环境要求、岗位责任制、设备巡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网络运行维护须做好安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有关线路和辅助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优化网络性能,处理各类病毒、黑客攻击,并做好各项维护记录。

第三十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须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更新与完整,处理应用系统日常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工程自动化系统中工控机所在网络需与各单位互联网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工控机访问互联网。

工控机上除运行指定的业务系统外,不得运行其它XX的业务系统及无关软件。

第三十二条自建有外网网站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门户网站的运行及安全管理。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凡未经审核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十三条加强设备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发生网络及信息系统运行事故后,应按照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六章运维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由信息中心统一组织申报,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运行维护费,由科教处组织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评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申报单位如果同意,需书面盖章确认回复;如果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补充完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局资金申报时间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费,提交年度运维预算及相关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信息中心。

具体材料如下:

(一)年度运维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需求描述、实施计划及其他补充材料,并明确各项运维任务质量要求,包括质量目标、过程记录、结果检查方式等。

(二)年度运行维护费测算表。

(三)测算表中所有项目的资产证明,如建设合同、固定资产证明等财务账册等。

(四)延续申报项目还需提供年度运维合同、运维支出凭证、运维方案等。

(五)新增申报项目需提供终验报告、维保协议或意向书。

第三十七条运维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须与信息中心签订运行维护费责任书,方可领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运维项目和资金一经审定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挪用,须严格执行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运维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工作,每年12月中旬将验收资料及年度运维工作总结提交信息中心备案。

运维项目绩效考核纳入年度水务信息化绩效考核统一实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项目绩效管理与升级改造

第四十条依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应加强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绩效管理,对财政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价。

第四十一条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或结果考评,其中重大或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过程考评。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自行考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

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须由科教处和信息中心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由科教处组织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备案。

建立多种形式的绩效结果应用制度,将绩效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经过使用单位长期应用,已建信息化项目的功能或性能不满足业务管理需求、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可进行升级改造。

硬件设备按照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和报废,确保使用安全。

软件系统五年以内一般不进行升级改造,使用超过五年且不能满足业务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应由科教处组织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评估意见。

对使用效果不明显、与当前技术发展和业务要求不符且无法进行升级改造的信息系统,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废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终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水务局制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监单位

项目主要内容及完成情况

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意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2

序号

文档名称

资料提供

备注

管理类

1

立项报告

甲方

2

项目立项批复

甲方

3

初步设计批复

甲方

4

申报书(向市经信委)

甲方

5

市经信委批复

甲方

6

招标代理合同

甲方

7

招标文件

甲方

8

投标文件

乙方

9

财政评审报告

甲方

10

财政资金专项责任书

甲方

11

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

甲方

12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甲方

13

拟验收工程清单

乙方

14

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设计方

15

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乙方

16

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监理方

17

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监理方

18

初验申请

乙方

19

初验报告

乙方

20

竣工验收申请表

甲方

21

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甲方

22

审计报告

23

固定资产调拨单

甲方

24

竣工验收鉴定书

甲方

25

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26

用户使用评价意见

甲方

(二)

技术类

1

材料目录清单

乙方

2

初步设计报告

乙方

3

需求规格说明书(调研报告)

乙方

4

概要设计说明书

乙方

5

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乙方

6

详细设计说明书

乙方

7

软件开发编码规范

乙方

8

系统集成方案

乙方

9

系统安装手册

乙方

10

系统应用测试用例

乙方

11

系统应用测试报告

乙方

12

试运行方案

乙方

13

试运行报告

乙方

14

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乙方

15

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乙方

16

系统培训计划

乙方

17

系统培训教材

乙方

18

系统培训总结

乙方

19

用户操作使用说明书

乙方

20

管理员操作使用说明书

乙方

21

系统维护手册

乙方

22

系统维护方案

乙方

23

质保工作报告

乙方

24

源代码及程序说明

乙方

25

系统安装包

乙方

26

系统结构图

乙方

27

施工图设计文件

乙方

28

竣工图纸

乙方

29

项目设计变更资料

乙方

30

常见故障分析手册

乙方

31

验收技术规范

乙方

32

系统宣传资料(印刷品和光盘)

乙方

33

2年保修方案

乙方

34

工程建设大事记

乙方

注:

符号“▲”表示“必须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件3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终验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地点:

验收日期:

验收批准日期:

 

北京市水务局制

年月日

主要内容描述

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运行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

年月日

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

验收组职务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专业

职务/职称

签名

1

组长

2

组员

3

组员

4

组员

5

组员

6

组员

7

组员

8

组员

北京市水务局科教处意见:

A通过验收

B.整改后再验收

C.不通过验收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主要验收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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