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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惠州炼油分公司电气专业对外联络(生产调度、计量除外)、技改、技措、大修等工作;

4、负责惠州炼油分公司电气材料、配件及维修计划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5、负责电气专业主要指标的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特大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7、负责惠州炼油分公司35kV及以上电气主系统运行方式和事故预案的审批。

第九条运行五部职责

第一十条

1、负责惠州炼油分公司电气运行、电气调度管理工作。

完全自主执行电气系统倒闸操作、方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全厂突发电气系统事故处理和故障查找,并按“电气异常及事故汇报规定”进行汇报;

3、配合设备中心对外联络、技改、技措、大修等工作;

4、负责电力调度系统、电力计量的对外联络工作;

5、负责运行五部操作范围内电气工作票的许可工作;

6、负责运行五部操作范围内所有设备停送电通知单的许可工作;

7、负责主系统电气事故预案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8、负责保运单位电气运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9、负责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分析、评定、监督等工作。

第一十一条运行部及维护保运单位职责

第一十二条

1、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做好各自所辖范围内电气材料、配件及维修计划的提报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第一、二种工作票办理落实工作;

4、负责所辖范围内设备停送电通知单的办理落实工作;

5、负责所辖范围内电气临时用电票的管理,包括不涉及计量收费的临时用电票的签发办理等工作;

6、在所辖范围内接受并落实电力调度的指令;

7、负责所辖范围内电气异常及事故处理工作;

8、负责所辖范围内其它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十三条电气设备的分级管理

第一十四条

1、根据电气设备的重要性,将电气设备分为三级:

A级、B级、C级。

2、A级设备为关键设备:

220kVGIS开关、35kV气体绝缘开关柜、2台主变、1台燃气发电机、2台汽轮发电机、2台升压变压器及10kV电动机组。

3、B级设备为重要设备:

所有6kV电动机组、所有除A级设备外变压器、各变电所直流系统设备、660V及以上变频调速设备、UPS、6/10kV配电装置。

4、C级设备为普通设备:

A级和B级以外的其他设备。

5、A级电气设备的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100%,B级电气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

6、电气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检修、试验报告、事故处理等),由设备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六章

第一十五条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及时制定分公司三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电气运行及位号保运单位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好设备的维护检查工作,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最新版,引进电气设备参照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或引进电气设备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参照执行中石化《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最新版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等原因确实无法按规章制度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每次评估合格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1、组织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

2、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的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3、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4、组织制定分公司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二十九条变压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1、自然循环自冷或风冷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在额定负荷下,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2、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

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制度执行。

无制造厂制度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参照表1,干式变压器可参照表2。

 

表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

1.3

1.45

1.6

1.75

2.00

过负荷持续时间/min

120

80

45

20

10

表2干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1.2

1.4

1.5

60

32

18

5

第三十一条电动机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1、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2、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的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3、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

4、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2)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3)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5、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

75

100

125

6、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记录。

7、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电力线路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1、电力线路落实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2、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

3、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

4、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5、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1)定期巡视:

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2)特殊巡视:

因台风、暴雨、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3)对于重污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4)加强线路运行分析。

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三十五条开关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1、分公司每年对全厂内开关类设备的运行、检修情况,设备故障率及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总结。

2、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3、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有关制度进行预防性试验;

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4、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UPS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1、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2、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3、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4、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5、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程。

第三十九条变频调速装置维护及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1、操作维护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2、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四十一条事故电源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1、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2、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3、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4、每月进行两次事故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四十三条直流电源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1、每年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2、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

3、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4、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四十五条照明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1、定期检查维护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2、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3、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4、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5、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6、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制度,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7、在特别潮湿和有灰尘的场所,须使用防水防尘的灯具和密闭的开关。

在有爆炸性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

8、当使用的照明设备电压超过36伏时,其灯具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四十八条

1、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五防”装置解锁。

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设备中心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2、“五防”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3、“五防”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七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

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

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

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五十四条

1、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继电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2、根据供电系统情况,定期组织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

3、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

整定方案应经全面校核、集体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继电保护定值要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由设备中心存留并下发运行部和维护单位。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定值管理执行闭环管理,避免出现漏洞。

第五十五条保护装置检验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1、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制度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

2、新安装的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3、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应在雷雨季前进行。

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4、在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5、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必须报请设备中心批准。

6、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7、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维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得定值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8、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

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9、维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10、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

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记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并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11、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12、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五十七条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

1、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

2、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设备中心审核。

3、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五部、设备中心提交有关资料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十九条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六十条

1、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维护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2、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设备中心书面备案。

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地方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地方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4、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

5、对继电保护动作信号的复归,要根据故障性质和管辖权限进行,一般故障经运行部班长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即可复归,重大故障必须经电气专业组确认才能复归,所有动作信号必须执行“先记录,后复归”的原则,但所有继电保护信号动作必须向设备中心汇报备案。

6、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人员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7、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潮、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九章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十章

第六十一条电力调度操作管理

第六十二条

1、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

外系统管辖设备,由惠炼电力调度人员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2、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3、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4、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一十一章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六十三条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六十四条

1、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

2、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3、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指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4、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制度。

第六十五条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电气消防管理

第六十八条

1、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

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2、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

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3、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4、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第六十九条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七十条

1、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2、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3、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4、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

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

5、应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

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的互感器。

6、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7、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8、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

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

第七十一条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第七十二条

1、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

2、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板。

3、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4、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5、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

6、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母线。

7、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七十三条节能管理

第七十四条

1、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变压器、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降低网损。

2、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制度,合理配置、投、停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做好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3、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如交流变频调速等技术,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

第七章电气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电气管理界面划分:

第七十六条

(以签订合同范围为依据,但要服从惠炼的内部调整和管理)

1、运行五部管辖范围:

(1)、操作范围:

●220kV总变、35kV配电中心、5、6、7号区域变、动力站专用变所有设备;

●所有区域变电所(包括衍生变电所)的变压器、母线、进线开关、分段开关、下级变电所的电源馈线开关及其二次设备。

●所有变电所的中性点接地装置、消弧线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

●所有变电所的SCADA、直流系统;

●发电机的并网运行;

●排海泵站变电所。

(2)、维护管辖范围:

负责电气系统异常及事故调度、指挥工作,包括联系相应电气专业工程师或电气维保单位等。

2、维保单位和其它运行部管辖范围:

●1至4号区域变及其衍生变电所的10kv/6kv/0.66kv/0.4kv馈出回路(下级变电所进线开关的馈出线除外);

●所有变电所的UPS、EPS;

●马鞭洲专用变电所;

●5#、6#、7#区域变衍生变电所(随变电所所在区域运行部相关维保单位);

●特殊情况下,经运行五部电气运行授权,可操作运行五部操作范围内的设备。

负责维护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工作,以及变电所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十七条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1、所有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均应遵守国家有关电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相应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

2、工作票的许可由设备运行单位负责,遵循谁运行、谁许可的原则。

3、只有经公司批准的电气人员,才能进行相应工作票的签发,第一种工作票签发人可以同时签发第二种工作票签发人,第二种工作票签发人不能签发第一种工作票。

施工单位无权签发工作票;

4、运行五部操作范围内电气主系统工作票由电气专业组电气工程师签发,运行五部许可。

其余设备和单一机泵的工作票由维保单位签发,也可由电气专业组电气工程师签发;

5、各运行部电气运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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