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通信设施迁改工程费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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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通信设施
迁改工程费用标准
一、电力设施
(一)低压线路(0.4kV及以下)
低压线路迁改纳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中。
按需拆除原线路杆间距离计算迁改赔偿费用。
序号
线路
指导价格(万元/公里)
备注
1
两线
不高于6
无变压器
2
四线
不高于7.5
无变压器
说明:
指导价格包含金具、杆塔、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二)高压线路(10KV及以上)
按迁改后电力线路杆(塔)间距离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序号
类别
电压等级
指导价格(万元/公里)
1
单回路
10kV
不高于25
2
35kV
不高于45
3
110kV
不高于130
4
220kV
不高于190
5
500kV
不高于320
6
双回路
单回路改拆迁费用×1.9
说明:
1.指导价格包含金具、杆塔、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2.10kV、35kV迁改一处小于3档时按3档计算;超出3档时,超出部分按上述费用标准乘0.8系数计算。
3.10kV改迁时跨越高速的一档的档距大于80米时,该档的迁改费用可参照35kV单价。
4.上表中110kV-500kV改迁费用跨越方案按照耐-直-直-耐考虑,导线采用630mm2截面;当跨越方案采用耐-耐方式时单价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2系数;采用耐-直-耐方式时单价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1.25系数;若改迁方案超出耐-直-直-耐方案,超出部分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5.500kV的停电协调费另计。
6.改扩建项目考虑行车干扰费、保通费等,35kV以下每处增加5万元,35kV以上每处增加8万元。
(三)变压器
变压器迁改时原则上应原变压器迁移;必须更新时,仅可提高一级。
序号
变压器型号
不含变压器的迁移费用(万元)
变压器费用(万元)
1
30kVA变压器及配套设施
不高于2.4
1.8
2
50kVA变压器及配套设施
不高于2.7
2
3
100kVA变压器及配套设施
不高于3
2.5
说明:
费用包含支架、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设备拆除等全部费用。
(四)地埋线路
按迁改线路电缆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序号
线路
单位
指导价格
1
10kV
万元/公里
不高于48
2
改扩建项目顶管
元/米
250
说明:
1.指导价格包含保护管、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2.改扩建项目考虑行车干扰费和保通费,在上述费用标准上增加5%。
二、通信设施
(一)军用光缆
结合具体情况,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二)其他通信设施
按迁改线路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序号
类型
单位
指导价格
1
架空光、电缆
光缆(48芯以下)
元/米
不高于70
光缆(48芯及以上)
元/米
不高于90
电缆(100对及以下)
元/米
不高于90
电缆(200对)
元/米
不高于110
电缆(300对)
元/米
不高于120
电缆(400对)
元/米
不高于130
2
管道光、电缆
(利用现有管道)
光缆(48芯以下)
元/米
不高于40
光缆(48芯及以上)
元/米
不高于50
电缆(100对及以下)
元/米
不高于55
电缆(200对)
元/米
不高于75
电缆(300对)
元/米
不高于85
电缆(400对)
元/米
不高于95
3
地埋光缆
光缆(48芯以下)
元/米
不高于90
光缆(48芯及以上)
元/米
不高于110
4
管道(含钢管)
元/孔·米
不高于100
5
顶管
元/孔·米
不高于300
说明:
1.架空线路指导价格包含线缆、杆、横担、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信号割接、测试、协调等全部费用。
表列光、电缆单价为单根线缆费用。
同杆架设时,按其中最大规格线缆单价作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根,单价增加30元/米。
2.管道线路指导价格包含线缆、子管、上下杆或手孔井改造、接地、利润、税金、设计、信号割接、测试、协调等全部费用。
3.地埋线路指导价格包含线缆、PE管保护管、上下杆保护管、手孔井、占地、接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信号割接、测试、协调等全部费用。
表列光、电缆单价为单根线缆费用。
同沟敷设时,按其中最大规格线缆单价作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根,增加25元/米。
4.每处迁改长度400米以下时,可按400米计算。
5.对于现有光电缆沿高速路侧架(敷)设情况,一处光、电缆迁改长度超过1.5公里的情况,超出部分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6.改扩建项目考虑行车干扰费和保通费,在上述费用标准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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