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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

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规范》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具体内涵是: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1规定: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15.2还规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JI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验收规定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竣工验收准备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竣工验收管理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节。

 

    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

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

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验收程序

《规范》第16.4..1条规定: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规范》第16.4.2条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规范》第16.4.3条规定: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必须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承担新项目。

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

1.单位工程(或专业:

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

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

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

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

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要求

《规范》第16.4.5条规定: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要求,可供遵循。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1)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包括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承包人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自检,不合格品已自行返修或整改,达到验收标准。

水、电、气、设备、智能化、电梯经过试验,符合使用要求。

  

(2)生产性工程、辅助设施及生活设施,按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室内工程和室外工程个部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的场地平整,障碍物已清除,给排水、动力、照明、通信畅通,达到竣工条件。

  (3)工业项目的各种管道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信等专业施工内容,已全部安装结束,已做完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经过试运转,全部符合工业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4)其他专业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施工图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已达到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质量验收合格,达到了交工的条件。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符合《规范》第16.3.4条的要求,移交归档的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分类组卷应符合自然形成规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竣工档案资料装订成册,达到归档范围的要求。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工程施工完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按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的全套竣工资料,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意见。

承包人提交监理机构审查的文件表式主要有lO种,各种表格的填写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均有说明。

  

(1)工程开512/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报验申请表。

 

  (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7)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8)费用索赔申请表。

 

  (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0)工程竣工报验单。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1)现场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砖、砂、沥青等)应有材质合格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抽样试验报告。

对水泥、钢材等尚应注明主要使用部位。

  

(2)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件、钢(木)铝、塑门窗等应有生产单位的出厂合格证书,必要时,应附主要建筑材料的材质证明。

  (3)混凝土、砂浆等施工试验报告,应按结构部位和楼层依次填写清楚,取样组数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规定,并列表注明。

  (4)设备进场必须开箱检验,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完毕要如实做好各种进场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验收依据

《规范》第16.4.4条规定: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产品的形成,是承包人依据若干技术、经济、管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最终达成的竣工成果。

交付竣工验收,是承包人完成承建工程后办理的交工手续。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应依据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具有设计、合同和技术的规定性和约束力。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内容应涵盖:

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照图施工是承包人的重要责任,这种责任是质量和技术的责任。

所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组织施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施工完毕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据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3.设备技术说明书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应按供货清单接收并有设备合格证明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据此按照施工图纸进行设备安装。

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试车、验收和处理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若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并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4.设计变更通知书

  设计变更通知书,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发,发包人认可签章后由承包人执行。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与施工有关的就达数十个。

对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国家规定,凡有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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