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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8〕69号

关于印发《铁路技术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印发《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二○○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是指铁道部、铁路局、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

基本规章制度:

是铁路技术管理的核心,分3个层次,包括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车站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专业规章制度:

是对基本规章制度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

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印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等。

根据铁路技术装备和行车组织的变化,针对技术管理某一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可制定临时规定。

第四条

对不在技术规章制度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

第五条

《技规》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组成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维修的技术要求。

《行规》及铁路局专业技术文件组成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

《站细》、《段细》及相关管理细则、工作细则、作业程序等组成站段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总结,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负责,按归口管理和专业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铁道部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

铁路局总工室归口管理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铁路局各专业处室负责管理铁路局专业规章制度。

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由铁路局明确。

第九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技规》的制定工作。

铁道部各专业部门参与《技规》的制定,负责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技规》的贯彻落实和《行规》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各专业处室参与《行规》的制定,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铁路局车站、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的细化、落实。

车站应制定《站细》;段根据需要制定《段细》,制定《段细》的单位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条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技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保证定编、定岗。

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

第十一条

铁道部、铁路局、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纳入专项管理。

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和试验验证为支撑,分系统、分层次建立并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统一规范、动态优化、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从全路、全局出发,坚持安全、效率、效益统一的原则,满足合理组织运输生产、发挥设备潜能、实现最大效能、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十四条

结合新技术、新设备大量运用的实际,从理论到实践,深入进行科研论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经得起运营实践的检验。

第十五条

以基本规章制度为主干,建立覆盖各专业、各层面的专业规章制度,形成统一、规范、完备的技术规章制度体系。

在技术规章制度体系中,下级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上级规章制度,同一层面专业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修订和补充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确保技术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采用国家、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第四章

发文种类和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以“令”、“通知”2种公文形式发布,不应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发布。

铁道部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令或铁道部文件的形式发布。

铁路局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应以铁路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临时规定应以文件形式发布,不应以信函式公文或铁路电报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技术规章制度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对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程”;对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则”或“规定”;对某一专业单项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办法”。

临时规定一般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基本规章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专业规章制度由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与多个部门业务有关的技术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起草。

在技术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根据有关意见和试验验证情况,经协调、平衡、归纳,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要的技术规章制度还应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审批实行责任签认制度。

凡涉及技术规章制度的起草、核稿、批准等环节,从起草部门起草人开始必须层层实名签认,按管理权限严格实行行政领导签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发布实行会签制度。

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部门会签;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归口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会签;某一专业具体的技术规章制度应经相关专业部门会签,其中突破基本规章制度的,还应经归口部门会签。

临时规定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符或有新增内容,应经归口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会签。

第二十三条

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临时规定均应抄送归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变化,下级规章制度需突破上级规章制度时,须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铁路局《行规》须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建立、补充、修改、废止及解释,遵循“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

因规章制度错误直接造成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技术规章制度修订、补充的文件应以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单位的名义行文。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公布新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废止与其相抵触的或重复的规定。

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定期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并在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网上建立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

此前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凡不在有效目录内的,按失效处理。

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临时规定的清理,对切实可行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应及时纳入相应的基本规章制度或专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单位须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宣传贯彻、培训和考核,确保职工准确、熟练掌握相关内容。

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后,铁路局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并根据需要提出具体细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术规章制度的实施要形成检查监督的长效机制和失职追究制度。

加强技术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铁道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铁路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站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

对技术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不及时、细化措施不具体、配备保管不全、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认真组织清查,迅速纠正,检查结果应纳入安全评估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基层站段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汇总、处理工作,确保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根据本办法、专业运输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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