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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

「摘要」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话语,同时也是一个深刻、敏感并极富争议性的论题,其中人权概念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

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

在人类的人权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厘清这些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权概念本身的演变及其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与发展过程。

它们从某个角度记载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曲折艰难历程和人类在人权事业上不断进步的足迹

  「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发展,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相对性

  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我们身处的时代的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引发国际间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1](P75)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身处于人权时代,讨论人权问题,运用人权话语来表达各种诉求。

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

亨金认为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是国际政治这一制造厂中每日不可缺少的原料,也是超级大国之间持续争论的焦点”。

[2](前言)季卫东教授在谈到国际间发生的各种论争时也有类似的看法:

“正是人权观最集中地体现双方根本性差异,人权问题完全可以看作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出发点和焦点”。

[3](P233)可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

[4](p1)人权问题作为一个俨然占据了国际及国内事务中心地带的问题,人权一词成为人类在考虑未来社会秩序时所不可回避的关键词。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

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纷争的焦点和敏感问题,甚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始终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远远未能达成一致”.[3](P234)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探究人权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于祛除笼罩在人权问题上的纷纷扰扰,透视人权本身面貌,无疑是有益的。

本文尝试从人权发展历史中先后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入手,追溯人权历史,分析人权概念的演变历程,相信这将可以为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微观视角。

  一、人权概念的提出与实质上的有限人权

  有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从人权观内涵本身的独特性入手而把人权的观念史进行归纳,认为从古至今人权观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首先,朴素的或者直观的人权观,比如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就反映了这种人权观。

其次,是片面的或者差别的人权观。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观就是这种人权观的表现。

再次,是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

它强调人的尊严、人格与价值的神圣性与平等性。

该阶段的人权观在西方基督教教义及其基督教教徒的宗教情感,尤其是人在上帝和“原罪”面前的平等意识中有充分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在人文主义者及古典自然思想家的理论之中。

最后,是协调的或者综合的人权观。

这种人权观是在坚持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的理想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人的多样性、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多样性、政治意识形态的多样性,通过综合或者协调从中寻求人权观念的共识。

[5]该文所说的“人权观”中的人权概念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概念,无论从产生时间还是从具体内容上来讲,显然不是完全一致,虽然两者确实有紧密的关联。

现代人权概念,也就是我们本文中所要研讨的主题,对应上面所说的人权观阶段而言应该基本可以从第三个阶段后期开始萌芽,而此阶段之前所谓的人权观确切地应该冠名为人权意识、人权思想。

它们是现代人权概念发生的理论基础。

而近代意义上古典人权概念是文艺复兴时代但丁在作品中首先提出来的,他是“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的开端……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6](P249)。

但丁与同时期的人文主义者热情歌颂人的自然本性,反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肯定人的欲望,从而使古代关于平等、自由、独立的道德主张得以明确和普及。

[7](P127)薄伽丘说“我们人类天生一律平等的”。

[8](P357)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启蒙运动的成果,把人塑造成自然权利的主体,这种“天赋人权”理论思想在美国及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制定的《独立宣言》和《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得以体现。

这一套人权理论体系最大的缺陷在于他们表面上倡导人人平等,人权主体是无差别的所有的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比如卢梭,这位以追求人类平等与自由作为毕生奋斗目标,并以《论人类不平等起源》等名著在权利斗争史上熠熠闪光的思想家,在界定“人”的概念中就无可掩饰地凸现其自身所处阶级立场的巨大局限性。

典型的例子就是他对待妇女的态度,他认为妇女生来就是为了取悦男人,这也是她的生存的伟大目标。

可见他所说的人是有限定的人,他所高歌的平等是有限定的平等。

被马克思热情地称赞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在世界人权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它一边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同时又默认和保留了罪恶累累的奴隶制,对黑人进行种族歧视和隔离。

此外,广大妇女群体也被排除在人权主体之外,真正可以享有人权的群体仅仅限于“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白人男子纳税人、基督徒、特别是新教徒”。

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在人权主体与美国的《独立宣言》一脉相承,它同样只限于“欧洲男性成年,而且必须有一定的收入”,大量的人口被排除在权利之外。

一言以蔽之:

“18世纪,公然宣称人是不现实的”。

[4](P176)瑞士学者胜雅律把人权概念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不无道理,即有限的人权概念和普遍人权概念。

时间的划分为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为标志。

因为在此之前“这种人类的‘人’的概念局限于性别和种族,那么‘人’这个字—与该词的现代涵义相比较—仅具相当有限的意义”。

[9](P278)与有限人权相对应的是普遍人权,显然普遍人权概念的诞生正是人权主体的不断拓展过程的见证和结果。

而且,在此之前的关于人权保护呼吁和要求,还主要是一国国内的事务。

  二、普遍人权概念的产生及其时代背景

“人权在英语中是指‘男子的权利’(rightsofman),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变成纯粹意味‘人的权利’(humanrights)”即使不能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有关人权的文章和议论都是将权利主体限定于男子,但是也不能否定,在无意识中使用将男子与人一般视为同一用语来表现人权主体的这一事实中,明显存在男子中心的思维形态。

“[1](P150)有限人权阶段步入到普遍人权阶段,从理论上将人权主体从少数群体扩展到所有人都应该享受人权,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在时间上学术界有一个大致的共识,那就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世界主要国家协议签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即1948年。

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了有史以来身体上与心灵上最大的伤害和最深刻的教训。

二战中法西斯杀戮和灭绝种族的罪行是把人不当作人来对待对人的生命与尊严进行了全面践踏,人类取得二战的胜利被认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联合。

”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对于维护人权和正义是至关紧要的……这场大战以尊崇人权而告终。

“[10](P308)可见,二战后普遍人权概念的兴起,是二战中人权遭到普遍践踏所必然产生出来的结果,这也是二战胜利人类所共有的最大的财富。

恰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在序言中申明的那样:

因为战争是从人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立在人的心里。

[11](P34)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就庄严宣告: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相对待。

此外,该宣言的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都明确所有的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皆突出其主体是”人人“,”任何人“”所有人“。

人权主体不再有任何限定,享有这些权利不需要特别的资格,一切具有生物和社会意义上的人,就可以百分之百地享受人权,符合这样条件的权利才能够被冠之为人权。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任何一项权利,不管它的主体有多么广泛,只要还有一个人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则此项权利仍不得称为人权,”人权主体普遍性的栅栏一旦允许有了豁口,人权马上就不成为人权,而蜕变成特权“。

[12]据此,我们回顾在第二次大战之前,欧美国家所倡导的人权显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它把大量的群体都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其实质就是典型的特权。

但是,更为确切的说,从普遍人权理论诞生之后,到普遍人权思想逐渐被人们广为接受并予以践行却有一个相对更长久的时期。

”人权享有主体‘人’就只能等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50年代后的美国公民权运动、60年代成为高潮的非殖民地化、70年代后的妇女解放运动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改革,才开始成为超越性别、财富、种族、肤色、宗教和文化等种种差异而普遍化了的人。

“[1](P151)普遍人权的时代,在人类付出无穷的代价之后终于的到来。

  有人曾提出这样一个疑问:

在第二次世界结束后,为什么世界各国聚合在一起通过联合国要制作和发布一个全球性的人权宣言,而不制作和发布一个全球性的义务宣言?

我们认为,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权利语言的价值的评估。

美国哈佛大学的格伦顿教授在《权利的文化》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核心观点是可以阐释这个现象,即:

现代文化是一种权利文化,在这种文化里,权利语言被用来作为表达实践理性要求的一个方便而精巧的工具。

权利话语过滤了其它语言并直接渗透到其他语言中,权利语言之所以成为强势语言,是由它的优点决定的。

[13](P323)人类将自己最为宝贵的品行诉诸人权,这一诉求是普遍的,理由之一就在于“权利”话语中体现出的普适性特征。

从各种意义上看,权利话语都已成为人权理想得以实现的有效工具和一般载体,权利观念使得主张者与被主张者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人权”口号最能够引起人内心深处的“同类感”,是弱者对抗强者的一种武器。

人权本身所蕴涵良善品质与正义性使得普遍人权自从诞生至今五十多年来,人权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

其次,我们从权利论的视角出发可以深刻揭示人权所具有的内在属性:

人权的属人性和人权的固有性。

人权作为应然的道德权利,在价值上体现了这样道德律,“无论对你自己还是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绝不只是当作工具”(康德语)。

人权是“人们作为人凭其自然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14]人权的固有性则是指人权伴随人自出生到生命终结,不附带任何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一项主体权利,是“同人格,同人的自卫性、自保性极其发展相联系。

”[14]从有限人权到普遍人权在人权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人权作为曾经是资产阶级为发动所有社会力量,实质为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而假借全人类的名义提出的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的口号—这一资产阶级始创的概念,在二战后已经散播全世界,成为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与奋斗目标。

  三、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及相对性

  人权是“源于人的尊严与价值,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但是,“人之为人不是自然或超然的恩赐或本质,而是一种实践、一桩使命”(巴里巴语)。

理论的完备是重要的,比理论更重要的是实践。

人权也只有体现在现实的制度和各种保障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人人都应该是平等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善待和尊重,但是,问题在于,人权在理论上把“人”的特征进行了抽象和归纳,而具体的人总是身处于一定的国家、民族和地区。

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

世界政治经济发展都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人权的语境必定限制和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

我个人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概念的使用更多地偏重于人权在进入实质上的制度保护阶段,保护模式、保护内容及保护途径在世界各国是否存在统一标准的问题,它的使用情景更多地出现在西方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人权问题交涉与异议的场所,更多地与人权的特殊性这一概念进行相对使用。

什么是人权的特殊性?

即指人权的具体实现途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可以有所差别,不可能在所有国家达到一个统一模式。

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成为“亚洲价值观”与西方人权观分歧的热点,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亚洲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西方国家把的人权模式强加给其它国家的行为,提出人权在基本人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宣称它喜欢酷刑与滥杀。

但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和民族中,人权总是融合在更大的背景之中,各个国家和民族总是从自己的文化和历史来实践人权和解释人权。

并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不具有固定的优越性,它只是环境的产物,每一种选择都有自己的道德理由。

检验制度的标准是人民的同意”。

[15](P176)对于人权的理解和具体制度保护是可以有自身的独特性。

这场看似激烈沸扬的争论,双方关于人权主题的争论虽然在某些方面确实提出了一些有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但是,避开情绪化的热情与冲动而作冷静思考就会发现,双方的立足点已经不仅仅是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本身是否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而是把人权问题注入了太多人权以外的东西。

典型的表现是某些西方国家把人权工具化、意识形态化,利用人权问题作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事务,并非抱着真诚改善别国人权状况的态度,而是为达到本国政治利益或经济目的,此类行为必然会引起被干涉国的反感。

对此现象有学者评价“90年代的争议的一方领导人包括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蒂尔、中国政府和领导人、东南亚诸国的外交官等,他们对人权的论述尚缺乏学术探讨的严密性。

与此对抗的另一方,有欧美政府高官、记者、人权组织等,他们对人权的见解也很少建立在对有关宪法、人权条约、宣言的人权条款之严密地解释和分析上,或基于对人类史、人权和文化、宗教关系至今取得的研究成果。

[1](P5)并且进一步地指出”这些争论自身常常局限于‘普遍性对特殊性’‘人权问题上亚洲的旧习’这一框框内,而极少论及该框框本身所具有的缺陷“.[1](P5)由此可见,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概念的对应使用,至少表明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人权进入实质上的保护阶段而不仅仅抽象地停留在宣言、协议和各种文献中,人权实践与人权理想毕竟存在尚远的距离,但是将人权从纸面上落实和体现在制度的保护层面,成为各项制度背后的首要价值,这无疑是人权事业发展在历史上前进了一大步。

在此过程中,许多障碍、分歧与异议在不同国家与不同民族会逐渐凸现,这些现象的是必然的,人权问题也因此而被弄得似是而非,复杂纷乱。

其次,正确认识人权特殊性与普遍性概念之争。

西方国家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由,对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进行指摘,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人权保护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侵害人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西方国家本身何尝不存在?

有待改进的地方很多,毕竟改善本国人权状况受益的并不是别国而是本国人民。

另一方面,我们不排除某些西方国家在有些人权问题上确实抱着真诚批判的态度,但是在国际社会中西方国家本着”人权与武器出售一样,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贸易优惠和贸易制裁都是国家政治的一种手段。

“[4](P136)美国里根政府代表曾经把《世界人权宣言》戏称为”致圣诞老人的一封信“,甚至把人权作为一种符号性的资本。

此外,在人权问题上许多西方国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

人严,律己宽;疏者严,亲者宽,所谓有益于朋友和不利于敌人。

对于这一点我们当然应该坚决予以回击。

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的争议直接导致出这样一个问题:

人权是一国国内事务还是国际事务?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

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很多,大都是非此即彼的答案。

笔者赞同这样的一个观点:

人权与主权不能笼统认定孰高孰低,对别国人权侵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但是该行为必须要慎重对待,比如主张这类干涉的决定必须具有全球代表性,投票表决时只有在充分考虑了不同文明的正义观、以取得不同文化、宗教、社会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而达成的共识,标准不能是一元而是多元的,干涉者的手必须保持干净,并通过正当程序来进行干涉行为。

尽力追求达至人权与主权、自由权与社会权、政治于经济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国际法学者大沼保昭将“人权的特殊性”概念置换成“人权的相对性”,我们认为这对人权基本概念的发展是具有提升意义的。

人权特殊性的提法似乎暗含了这样一个承认:

非欧美=特殊,欧美=普遍。

从反面支持了人权欧美中心主义。

人权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争论还容易误传出这样一个信息:

普遍似乎成了西方文明普适化的标志,特殊似乎成了东方文明固步自封的屏障。

人权观念虽然产生于欧美,却在人类的共同交流中得以发展和丰富,今日之人权学说已是全人类智慧的五彩拼图。

而人权的相对性概念的诞生,使欧美与非欧美国家对人权问题的探讨和交流获得了理论上的平等地位,没有中心与边缘之分,或者说互为中心与互为边缘。

  四、结语:

人权概念的相互关系

  以上我们回顾人权的发展历程中纵向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其中也包括概念的共时性存在之状况(比如,普遍人权与人权的普遍性在许多场合下不加区分的混用,或者在同一时期两者的并用)。

人权,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及人权的相对性,这五个在人权话语和人权问题上经常被使用的概念,分别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探究与追溯,我们对人权发展的脉络可以这样来表达:

人权、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应该是相同和一致的,人权从本质上就是普遍人权,只有普遍人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这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只要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那么其享有的内容在逻辑上必然会要求内容的平等性。

全体人类应享有相同的权利,所有的人应予以相同的、无差别的对待。

普遍人权或人权普遍性的“普遍”一词的在当下指向是人权观念在实际层面意义上,在全球性的目前可能普及和接受的程度。

我们对人权理解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人权主体的普遍的,第二、目前不同地域和不同文明类型、文化圈人权所能达到的共识程度,多元化价值体系支持的文化模式由于现代人权观念的系统对人的尊严和良善生活的维护而取得某种程度的共识。

也就是说,对于历史纬度中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动态人权概念,我们应该保持一种相对宽松的解释空间。

  为什么会出现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人权的相对性这几个基本概念?

借用一位学者的话可以说明:

历史的演进大部分时间里是长时段的方式来矫正过程中的违背出发点的种种不合理,未经确定的一切预制得以表达与证实,这一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却完全是人类全体行为的后果。

[16]可以说,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从某个角度记载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曲折艰难历程和不断进步的足迹。

  「注释」

  [1][日]大沼保昭。

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3。

  [2]路易斯·亨金。

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

北京:

知识出版社,1997。

  [3]季卫东。

宪政新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美]科斯塔斯·杜兹纳[M].人权的终结。

郭春发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5]姚建宗。

人权的历史和哲学基础[A].吉林: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

  [6]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

  [7]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8][英]薄伽丘。

十日谈[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9][瑞士]胜雅律。

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A].王长斌译。

沈宗灵,黄楠森。

西方人权学说(下)[C].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10][美]霍夫曼:

《普遍的人权》载沈宗灵、黄楠森主编:

《西方人权学说》(下)[C].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8页。

  [11]周勇。

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2]徐显明。

对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文化之解析[A].法学评论[J].1997,(6)。

  [13]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座谈纪要。

夏勇。

公法(第一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14]徐品飞。

人权是什么?

—三种阐释与一个回答[A].来源:

世纪中国(网站)。

  [15]信春鹰。

亚洲的价值观与人权:

一场没有结束的对话[A].夏勇。

公法(第一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16]张星星。

论普遍人权[A].来源:

中国政治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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